荆江局工作规则

来源:行政办公室 时间:2022-05-07 作者:行政办公室 责任编辑:行政办公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荆江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根据水利部、长江委和水文局有关规定,结合荆江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荆江局工作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积极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水利部、长江委、水文局工作部署,深化“四个水文”,建设“五大体系”,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按照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原则和要求,全面正确履行法律法规赋予和水利部、长江委、水文局授权的职责,推动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荆江局工作管理理念是,以人为本、促进和谐、程序规范、按章办事、守正创新。

第二章 领导职责

第四条 荆江局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第五条 荆江局党委要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全面履行领导责任。荆江局党委工作按照《中共长江委水文荆江局党委工作规则》执行。

第六条 荆江局领导包括:局长、副局长、总工程师;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党委成员、纪委书记。

第七条 荆江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全面领导荆江局的工作。

其他局领导协助局长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荆江局开展外事工作。同时,荆江局领导应按照分工,履行“一岗双责”。

第八条 局长离荆出差、出访和休假期间,由局长指定的局领导主持有关日常工作。其他局领导出差、出访和休假期间,分管工作实行接替制度。

第九条 局副总工程师在局领导的领导下,按照分工协助处理有关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局属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局领导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部门)的工作,各单位(部门)其他负责人按照各自分工或主要负责人的委托,协助主要负责人工作。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和休假期间,委托一名其他班子成员主持日常工作。

局属各单位(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坚决贯彻落实荆江局各项工作部署。

第十一条 荆江局实行领导责任制度。

(一)凡经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主持会议的领导负领导责任。

(二)在领导分工的职责范围内,分管领导对其分管的工作负领导责任。

(三)未经会议研究的事项,作出安排的领导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章 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二条 完善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十三条 凡涉及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决策部署,落实水利部、长江委和水文局改革发展方面重要的工作部署,荆江局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方针、政策、措施,重大水利水文规划、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由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荆江局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听取多方意见和建议。决策中应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针对不同情况,实行分类指导,注重政策导向,发挥政策效应,确保决策取得实效。

第十五条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应跟踪决策执行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十六条 各单位(部门)提请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应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涉及局属有关单位(部门)的,应当事先充分协商。

第十七条 各单位(部门)应坚决贯彻落实荆江局的重大决策和部署,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行政办公室要加强督办督查并及时反馈。

第四章 监督制度

第十八条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司法监督、上级部门行政监督,以及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上级报告。

第十九条 加强荆江局的内部监督。深入开展局内巡察、财务检查、内部审计及专项检查等监督工作。

第二十条 自觉接受党外人士的民主监督。及时通报局内主要工作部署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议案、提案和建议的办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认真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职工群众对荆江局工作的意见;对职工反映强烈的问题,有关部门要专门研究、认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

第二十三条 高度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局领导要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各单位(部门)要认真承办其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第二十四条 推进绩效考核制度和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执行效力。

第二十五条 机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各类监督事务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第五章 督办落实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及水利部、长江委、水文局和荆江局重要工作安排贯彻落实情况的督办工作。

第二十七条 督办工作遵循“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奖惩分明”的原则,做到责任明确、程序规范、动态管理、务实高效。

第二十八条 行政办公室组织、协调、指导全局督办工作,负责督办事项的立项、催办、组织考核和通报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承办单位(部门)对督办事项的落实负总责,负责分解工作任务,牵头组织协办单位(部门)办理督办事项,及时报送事项办理的进展信息。协办单位(部门)应积极配合,严格按分工要求和时限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

第三十条 局属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部门)督办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各项措施,强化工作推进。

第三十一条 督办事项的考核结果作为评价承办、协办单位(部门)及负责人的重要依据和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六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二条 荆江局实行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长专题办公会议和行政例会制度。

第三十三条 局务会议由局领导、副总工程师和局属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纪委派员列席,由局长召集并主持。局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的重要会议、文件和指示精神;

(二)审议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任务,总结通报重要情况,研究部署有关工作;

(三)研究落实全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其他需要局务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领导、副总工程师、行政办公室主任组成,纪委派员列席,根据议题需要,扩大至有关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其他局领导召集并主持召开。局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审议荆江局年度部门预决算;

(二)审定荆江局年度工作会议报告;

(三)研究审议局属基建项目及水利前期项目建议计划;

(四)研究审议由荆江局承担或参与的、需报上级审批的重要规划、重大专题研究、重大水利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

(五)审批大额经费支出、重大投资事项和重大资产处置;

(六)讨论由荆江局代上级起草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

(七)审议以荆江局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内部规章制度;

(八)研究决定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理措施;

(九)审定年度会议计划、大型会议和重要活动安排方案;

(十)讨论其他需要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提请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行政办公室协调,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提出,报局长审定。会议文件由分管局领导审核把关,主办部门印制,原则上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送达与会人员。

会议组织工作由行政办公室负责,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单位(部门)人员列席相关议题。

第三十六条 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领导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向局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应在会前提出。

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列席人员请假,由行政办公室向局长报告。如有需要,应当指定单位(部门)其他负责人参加。

第三十七条 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的决定事项由行政办公室向未参加会议的局领导报告。会议是否需要形成会议纪要,由局长决定。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的编印由行政办公室负责,会议纪要由局长或主持会议的分管局领导审核签发。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无明确时限要求的,原则上应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部门)应坚决执行会议决定和意见,执行中有问题的,应及时向局领导报告。

第三十九条 局长专题办公会议是研究、协调、处理荆江局一些专门问题的会议,根据需要适时召开,由局长或分管局领导召集并主持,涉及本专题的局副总工程师及有关单位(部门)负责人参加。局长专题办公会议的内容由局长或主持会议的分管局领导确定。会议的准备工作和会议文件的印制由主办部门负责,行政办公室协助。会议纪要的编印由主办部门负责,由局长或主持会议的分管局领导审核签发,行政办公室统一归档。

第四十条 机关行政例会是安排部署荆江局近期重点工作的会议,原则上于每月1日或第1个工作日召开,也可按需调整,由局长或在荆主持工作的局领导召集并主持,局领导、副总工程师、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计划、财务、审计、安全总监及质管办负责人参加。会议的准备工作和会议文件的印制由行政办公室负责。会议形成的工作要点由行政办公室负责整理,经主持会议领导审核发布。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参加或列席以上会议的人员在会上发表的意见应代表本单位(部门)的意见。如发表与会前本单位(部门)的书面意见不同的意见,应说明理由。

第四十二条 荆江局每年召开一次年度工作会议,总结上年度工作,研究部署下年度工作。会议的组织准备工作由行政办公室负责,有关单位(部门)配合。

第四十三条 荆江局召开的会议应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水利部、长江委、水文局及荆江局有关要求,减少会议数量,控制会议规模,严控会议审批。各类会议均应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质量,切实解决问题,确保务实管用。

行政办公室应加强会议计划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对会议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公文处理

第四十四条 公文处理应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长江水利委员会公文处理实施细则》《长江委水文局公文处理实施细则》《荆江局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

第四十五条 以荆江局名义报送的请示、报告,由局长、党委书记签发;以荆江局名义印发的平行文和下行文,由分管局领导签发。

第四十六条 行政办公室为荆江局公文主管部门。凡报送荆江局的公文,以及以荆江局名义印发的公文,统一由行政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局收文由行政办公室按照局属各单位(部门)职责分工进行分办,明确主办单位(部门),重大事项报局长、党委书记或分管局领导批阅,涉及有关技术等问题的报局副总工程师批阅。对分办意见有异议的公文,相关单位(部门)应当在收文当日说明理据,商行政办公室另行分办,不得借故贻误公文处理时间。

局各类发文应经行政办公室审核。涉及多个部门的公文,主办单位(部门)应主动与相关单位(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人会签。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单位(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技术性公文应报局总工程师审核。

第四十七条 局属各单位(部门)向局领导请示、汇报工作,应采用内部文件形式。各部门内部文件由行政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呈报局领导阅批。

第四十八条 需要局领导审核签发的公文,各部门应预留合理时间。紧急公文应特事特办、急件急办。

第四十九条 大力精简文件,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和文件篇幅。凡国家法律法规和水利部规章、流域规范性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无实质性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凡能通过电话、传真、电子政务网络办理的事项,一律不制发文件。

第五十条 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应用。在确保安全保密的情况下,推广网上办公,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工作成本。

第五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应按归档的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材料,定期移交档案部门集中管理。

第八章 财务管理

第五十二条 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加强经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第五十三条 严格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不得自行改变项目内容和资金使用范围,不得随意调剂不同预算科目、项目间的预算资金,确需调剂使用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科学设置绩效目标并有效组织实施,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做好项目绩效自评。

第五十四条 规范资产管理,合理配置资产,加强资产领用、使用、保管和维护,依法依规处置资产,确保资产安全和完整。

第五十五条 从严控制各项支出,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严禁超范围、超标准、超计划、超预算开支。

第五十六条 强化合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以荆江局名义委托的合同,应取得荆江局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后代理签订,不得以部门名义或未经授权以荆江局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五十七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凡属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一律实行政府采购,做到应采尽采。严格政府采购计划管理,杜绝无预算、无计划的采购行为。

第九章 宣传管理

第五十八条 积极宣传贯彻落实中央、水利部党组、长江委党组和水文局党组决策部署,加强对长江水文发展的实践经验和进展成效、先进人物及典型事迹等方面的宣传,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坚持守正创新,唱响主旋律,弘扬正能量。

第五十九条 宣传工作要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关于新闻宣传、广播电视、报刊出版、互联网、微博客以及保密等方面的规定,防止失实报道和泄密事件发生。

第六十条 宣传工作由荆江局党委统一领导,党群办公室归口管理,网信中心技术支撑保障。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单位(部门)宣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一条 新闻发布工作应严格按照程序组织管理,做好发布稿件审核把关和平台更新维护工作。

第六十二条 新闻报道的发布应分级审核,严格把关。涉及局重要工作、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和事件、重要数据的报道需经党群办公室审核,局领导审定后发布。

第六十三条 社会新闻媒体来荆江局进行采访活动或组稿要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局相关人员接受采访应严格遵守相关工作纪律和程序。

第十章 工作纪律

第六十四条 荆江局各级领导要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水利部、长江委、水文局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六十五条 荆江局各级领导要强化责任意识,履职尽责,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好落实,不断健全责任明确、领导有力、运转有序、保障到位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六十六条 荆江局工作人员应坚决执行荆江局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荆江局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荆江局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荆江局发表讲话或文章,接受境内外媒体采访,应按规定报批。

第六十七条 荆江局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严禁泄露、传播组织尚未公开的信息,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六十八条 荆江局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因公因私出国(境)、参加外事活动和涉及港澳台活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第六十九条 荆江局的日常工作,属局领导分管工作的,由分管领导负责;涉及跨分管范围的工作和专项任务,由局长、党委书记负责协调,相关领导配合。各单位(部门)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主办单位(部门)应主动与有关单位(部门)协商,相关单位(部门)应积极配合;各单位(部门)应自觉服从全局利益,共同协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七十条 建立突发事件和敏感问题的预案和快速反应机制。有关单位(部门)要建立健全各类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对涉及测区范围内水文管理和重大自然灾害、重大责任事故以及政策性很强和难以把握的事件,相关单位(部门)要在获知的第一时间内向局长报告,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领导及时召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制定应急对策和措施,启动应急预案。各相关单位(部门)应按照会议部署和预案规定迅速贯彻执行。

第七十一条 荆江局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局长、党委书记出访或休假,应按要求事先向水文局报告,分别向水文局主要负责人和联系局领导请假。其他局领导离荆出差、休假,应网上填写出差、休假审批单,事先报局长、党委书记审批。

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休假,应在综合办公系统中填报出差、休假审批单,报局领导审批;如有紧急任务离荆时,应口头向局领导请假,事后及时补填出差、休假审批单。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休假期间,主持工作的其他负责人需出差、休假的,按上述要求办理。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七十二条 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定理想信念,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坚决反对“四风”,创建政治坚定、实绩突出、作风务实的模范机关。

第七十三条 坚持依法履行职能,严格管理。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七十四条 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等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七十五条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规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和下属单位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和节会等活动。各类行政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按规定审批和备案。

第七十六条 荆江局各级领导干部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绝不允许搞特权。

第七十七条 荆江局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忠诚、干净、担当,科学、求实、创新”的新时代水利精神和“团结、奉献、科学、创新”的长江委精神,积极践行“情系长江、科学测报、持续创新、服务社会”的长江水文核心价值体系,“以人为本、促进和谐、程序规范、按章办事”的管理理念,“科学管理、质量至上、持续改进、优质服务”的质量理念,“预防为主、安全第一、遵章守纪、共保平安”的安全理念,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第七十八条 荆江局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学习表率。积极倡导理论联系实际学风,加强新时代学习型党组织建设。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和科学人文素养等方面的学习培训,具体工作由主办单位(部门)负责。

第七十九条 荆江局各级领导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研究解决问题。要改进调查研究,注重实际效果,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本规则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由行政办公室负责解释,原《荆江局行政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第八十一条 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