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委水文荆江局防汛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行政办公室 时间:2022-05-07 作者:行政办公室 责任编辑:行政办公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责任,加强管理,做好我局水文防汛测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长江委水文局防汛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结合我局防汛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包括水文防汛工作责任及其追究,适用于我局全体在岗人员(含聘用人员)。

第三条 水文防汛必须按照“顶得住、测得到、报得出、报得准,报得及时”的要求开展工作。

第四条 水文防汛工作实行分级负责,责任到人,按责追究的管理模式。成立荆江水文防汛测报指挥部,由局长任指挥长,副局长任政委、副指挥长,其成员由正副总工程师、各职能部门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主任由正或副总工程师担任,各防汛测报单位的一把手是本单位水文防汛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各防汛单位必须按照《水文测验任务书》、《水情报汛任务书》、年度质量目标和主要工作任务等分解防汛工作职责,填写《20××年×××防汛工作责任登记表》(见附件1),并于每年3月底前报局行政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凡与防汛有关的各种请示、报告、命令、决定、通知、来往文电、重要电话等,均以文字或文字记录、电子文档为准。

第二章 职 责

第七条 局长(荆江水文防汛测报指挥部指挥长)主持全局水文防汛工作,副局长(荆江水文防汛测报指挥部政委、副指挥长)协助局长工作。

第八条 副局长(含局长助理)、总工程师协助局长负责分管(联系)范围内防汛工作。当沙市、监利站达到警戒水位时,应与相应分管(联系)单位保持热线联系;当沙市、监利站达到保证水位时,应赴相应分管(联系)单位检查指导防汛工作,并在机关实行局领导(含局长助理)轮流值班。局领导值班室设在网络信息中心。

第九条 副总工程师协助局领导做好分管专业的防汛技术管理和协调工作,参与防汛值班。

第十条 局行政办公室负责防汛政务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局领导交办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总结防汛检查工作;负责防汛基础设施设备的计划汇总、申报及资金的筹措落实,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验收。

第十一条 党群办公室负责人力资源的保障工作;负责防汛纪律的宣传、教育和落实;负责防汛工作的宣传报道,大洪水时深入一线报道;负责防汛测报、防汛设施设备水毁(含修复前后)声像等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负责安全生产的监察和查办。

第十二条 技术管理室负责防汛测报技术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协助行政办公室组织汛前检查;负责汛前检查的技术要求、检查技术总结和整改措施的拟定及督促落实工作;负责提出全局水文测报仪器设备的需求计划;负责水毁等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上报工作;配合网络信息中心做好报汛管理工作;配合党群办公室做好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全局水情报汛及管理工作,按照准确、及时的要求转发各类水雨情信息。负责网络、报汛通讯设施和设备的管理及维护工作;负责发布荆江水情信息;重大水雨情(根据预报宜昌将出现50000m3/s量级及以上洪峰或根据预报沙市、监利将达到警戒水位时)及时报告分管局领导;对汛前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水位、雨量、流量(微机测流系统)仪器设备、缆道智能控制系统等问题,要按汛前检查提出的整改措施,协助相关单位予以逐一落实;根据各测报单位提出的技术支持请求,及时派员给予解决;配合党群办公室做好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 综合事业中心负责全局防汛后勤保障工作。负责防汛车、船的调度,确保防汛用车、用船;负责组织全局船舶(含巡测船、冲锋舟)、车辆(含巡测车)的维修;负责全局三绞、缆道的更新改造及维修;负责应急水文监测设施、设备的组织、维护、保养和管理;负责全局仪器设备的送修、送检及鉴定;负责防汛、安全、消防物资的采购、调剂和配备。

第十五条 各分局承担水文测报任务的具体准备、实施工作。扎实做好汛前准备工作;严格按照《水文测验任务书》、《水情报汛任务书》及临时下达的任务要求开展水文测报工作;负责《高洪测验方案》的拟定,并按批准后的《高洪测验方案》进行实战演习;保证设施、仪器设备、测具工作正常和防汛物资器材、人员的落实到位,确保准确及时测报各级洪峰;协助行政办公室做好水毁等资料的收集工作;做好测报安全工作。汛期随时与局保持沟通联系,当测站达到警戒水位时,及时报告分管局领导。

第十六条 局属各单位(部门)应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防汛工作。

第十七条 汛前,局召开各层次的防汛布置和动员会议;当长江上游出现较大洪水或荆江进入主汛期出现较大洪水时,局即时召开防汛紧急动员会,对测报工作进行再检查、再布置。

第三章 防汛纪律

第十八条 本局汛期时间为5月1日至10月15日,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长。

在汛期,直接从事防汛测报工作的职工一般不准休假或请事假。特殊情况下休假或请事假,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并由党群办公室备案。职工在休假或请事假期间,必须顾全大局,视防汛工作实际需要按时到岗。违者,干部给予1000元、职工给予500元的经济处罚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对于聘用人员予以辞退。

凡无视职业道德,不服从工作安排、不服从防汛测报统一调度或无理纠缠领导的干部和职工,给予职工1000元的经济处罚,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对于聘用人员予以辞退);干部给予2000元的经济处罚,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当荆江洪水预报接近保证水位并继续上涨、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启用荆江分洪区、洪水漫滩威胁堤防和群众安全或荆州市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等情况时,全局防汛工作应统一号令,一切服从防汛大局。违者,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条 凡经局长办公会议、防汛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有关单位必须坚决执行。对不听指挥、拒不执行或执行不力而影响水文防汛工作的干部给予1000~2000元的经济处罚,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对擅离职守、不听指挥、不服从安排、失职渎职影响防汛工作或造成漏测、安全事故、质量事故、影响报汛时效的职工给予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对于聘用人员予以辞退。

第二十一条 凡遇重要水雨情变化、严重报汛通信故障或涉及水文防汛工作的当地险情等重大问题,必须立即核实并及时逐级报告,必要时允许越级报告。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当事人500元的经济处罚,对于聘用人员予以辞退。

第二十二条 各防汛测报单位,务必做好汛前准备工作,必须按局汛前检查提出的整改措施和统一布置予以逐一落实,绝不能以各种理由拒不处理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影响报汛时效和质量。否则,给予防汛测报单位第一负责人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并视情节通报批评。

第四章 汛前准备及水文测验

第二十三条 各防汛测报单位负责汛前准备及水文测报的具体实施工作。汛前准备工作必须于每年4月30日前完成。

第二十四条 汛前准备工作要做到“四落实”(即组织落实、措施落实、技术落实、物资落实)、“三明确”(即项目内容明确、工作进度明确、责任人明确)。各防汛单位必须将汛前准备工作的项目内容分解落实到人,填写《20××年×××汛前准备工作责任登记表》(见附件2),并于每年3月10日前报行政办公室备案。因汛前准备不充分而影响水文防汛工作的,给予责任单位负责人1000元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五条 水文测验基本设施、仪器设备必须严格按照长江委水文局《水文测验仪器设备设施检查制度》进行检查,未按要求检查,每项(次)给予当事人200元、责任单位负责人100元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六条 水文测验设施(水尺、水准点、断面控制点、基线标、辐射杆等)必须按“十字标准”(即齐全、准确、牢固、清晰、安全)的要求进行整顿、维护、保养。因工作不到位而影响水文测验的,给予当事人500元、责任单位负责人200元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七条 水文测报仪器设备(水位、雨量自记仪及固态存储器、报汛设备、测深仪、流速仪、GNSS、水准仪、经纬仪等)须在汛前按规定进行检查、比测、鉴定。因工作不到位而影响水文测验的,给予当事人800元、责任单位负责人500元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八条 水文测验缆道的主索、循环索、各种滑轮、锚桩应进行打油养护(因天气、气温影响可适当推迟),并及时更换需更换的部件;对动力设施、控制设备、备用发电机组须进行检查、维护与保养。因工作不到位而影响水文测报的,给予当事人1000元、站(队)负责人600元的经济处罚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九条 因汛前准备工作不充分,导致汛期缆道发生故障且未能及时排除,严重影响水文测验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3000元以内、责任单位负责人1000~2000元的经济处罚。

第三十条 因未及时处理安全隐患,导致缆道地锚、支架、主索在设计标准洪水(50年一遇)范围内发生安全事故的,给予当事人、责任单位负责人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

第三十一条 汛前应完成水文船舶、三绞的检查、维护、保养(船舶油漆若因天气、温度原因允许适当延迟),适航证书到期的船舶应通过船检部门的检验,并按规定配备相应救生设备及安全消防设施。未对船舶、三绞进行检查、维护、保养与检验的,对责任人、船长分别给予800元、500元的经济处罚;未配齐救生设备及安全消防设施的,对船长、责任单位负责人分别给予500元、1000元的经济处罚。

第三十二条 因汛前准备工作不充分,导致汛期船舶或三绞发生故障且不能及时排除,严重影响水文测验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3000元以内、船长1000~2000元的经济处罚。

第三十三条 汛前应完成巡测车的检查、维护、保养,配备安全消防设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对配套测验装置要加强检查、维护和保养。未对巡测车、配套测验装置进行检查、维护、保养与检验的,对责任人、责任单位负责人分别给予800元、500元的经济处罚。

第三十四条 因汛前准备工作不充分,导致汛期巡测车、巡测船或配套测验装置发生故障且不能及时排除,严重影响水文测验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3000元以内、责任单位负责人1000~2000元的经济处罚。

第三十五条 配备了ADCP、GNSS、数字回深仪、微机测流系统等仪器设备的单位经批准投产后必须用于水文防汛测验工作。无故不投产使用的,给予责任单位负责人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对虽投产使用,但未达到年度质量目标的,分别给予责任单位负责人500元、责任人300元、局专职维护管理员100元/站的经济处罚。局专职维护管理员的经济处罚是累积的。

第三十六条 水位自记设施(自记测井、压力式管道等)在其设计水位变幅内,因汛前准备维护、整改措施不到位,影响正常运行,给予当事人1000元、责任单位负责人500元的经济处罚。

第三十七条 凡已批准投产的水位、雨量自记及固态存贮设备,没有特殊原因而不能正常运行或发生故障未能及时排除,影响资料整编、自动报汛或未达到年度质量目标的,分别给予当事人1000元、责任单位负责人500元、局专职维护管理员100元/站的经济处罚。局专职维护管理员的经济处罚是累积的。

第三十八条 在汛期,各单位必须对各类测验设施设备开展经常性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因检查、维护不到位,出现安全事故或严重影响水文测验工作的,给予责任人1000元、责任单位负责人500元的经济处罚。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水文测验任务书》及临时下达的任务要求开展水文测验工作,坚持“四随”(即随测验、随计算、随整理、随分析)。若未按规定要求及时进行流量测验而影响报汛的,给予责任单位负责人1000元的经济处罚;因流量测验资料质量影响报汛的,视责任归属予以追究:属外业的,对主测者处以500元的处罚;属内业的,对计算、校核、检查者均处以300元的处罚。

第四十条 各单位必须按规定要求校测水准点高程和水尺零点高程。不按规定校测或校测不及时,影响报汛的,给予责任人500-1000元、责任单位负责人300元的经济处罚。

第四十一条 因水位或雨量观测错误,影响报汛的,给予责任人100-500元的经济处罚。

第四十二条 未按《高洪测验方案》进行演习或演习走过场的,给予责任单位负责人2000元的经济处罚。

第四十三条 凡不能完成标准洪水(50年一遇)范围内的正常水文测报任务、发生漏测高水洪峰过程的,给予责任单位负责人记过直至降级处分。

第四十四条 遇超标准洪水(大于50年一遇)时,各单位应在保证职工安全的前提下,观测高洪水位的变化过程,尽量施测高洪期的流量资料。漏测高洪水位变化过程的,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给予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对当事人给1000元的经济处罚。

第四十五条 水文测验各类资料应妥善保管。凡丢失原始资料的,给予责任人、责任单位负责人1000元的经济处罚,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

第五章 报汛

第四十六条 网络信息中心于每年3月20日前完成报汛方案的编制下发,3月底前将水文局下达的《水情报汛任务书》分解布置到各单位;各单位将本站报汛任务再次分解到岗到人;4月30日前,网络信息中心、各单位完成各自的报汛准备工作。准备工作不充分的,参照第二十四条处罚。

第四十七条 网络信息中心于汛期每月5日前完成上月报汛质量通报(时效统计表、错报统计表)的编制与通报,并督促相关单位予以纠正,否则,给予中心主任500元、报汛管理员300元的经济处罚。

第四十八条 在汛期,各防汛单位必须对网络、通讯设施和设备开展经常性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因检查、维护不到位,出现安全事故或严重影响报汛时效的,给予责任人1000元、单位负责人500元的经济处罚。

第四十九条 网络信息中心、各分局应有专人负责报汛工作联络。测站(水文站、水位站)、网络信息中心在报汛时刻后40分钟内须有专人值守,以备错报、漏报查询。当查询无人应答,发现1次,给予当事人300元的经济处罚。同一测站、网络信息中心连续出现3次或累计出现5次以上,给予责任单位负责人、中心负责人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

第五十条 测站(水文站、水位站)报汛质量以单站为单元按月进行考核。考核标准:水情信息15分钟到达局网络信息中心的到报率和正确率均大于95%。当月报汛质量达不到要求者,给予当事人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累计两个月不能满足要求的,给予当事人2000元的经济处罚并记过直至降级处分;给予责任单位负责人500元的经济处罚并通报批评。

第五十一条 网络信息中心必须加强对测站报汛质量的管理和控制,切实履行监督、指导、检查、校对的职责。其考核原则:以全局所有报汛测站为单元按月进行考核。当月所有报汛测站20分钟内到达水文局总到报率或正确率低于95%时,给予报汛管理员500元的经济处罚,给予负主要责任的当事人(报汛值班员)1500元的经济处罚。累计两个月不能满足要求的,给予报汛管理员1000元的经济处罚,给予负主要责任的当事人3000元的经济处罚,并给予记过直至降级处分,同时给予网络信息中心负责人1000元的经济处罚。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二条 党群办公室组织对分局的水位、雨量自记仪器设备操作管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使之能熟练操作仪器,并能处理一般故障。若分局的仪器操作管理人员不能胜任工作,属于培训责任的,给予培训责任人500元的经济处罚。

第五十三条 技术管理室应根据职责要求做好技术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因管理不善、质量控制不严、技术方案落实不到位,严重影响水文测报工作的,给予该单位5000元的经济处罚,给予单位负责人1000元、当事人500元的经济处罚。

第五十四条 网络信息中心因报汛管理、指导工作等不力,严重影响报汛时效的,给予该单位5000元的经济处罚,给予单位负责人1000元、当事人500元的经济处罚。

第五十五条 网络信息中心因技术支持和服务不力,造成测验仪器不能正常使用,严重影响水文测报工作的,给予该单位5000元的经济处罚,对专职维护管理员和其单位负责人分别给予500元和200元的经济处罚。

第五十六条 行政办公室、综合事业中心未履行职责而严重影响水文防汛工作的,给予该单位5000元的经济处罚,给予单位负责人1000元、当事人500元的经济处罚。

第五十七条 科研室应与相关部门配合,在限定时间内按要求提出技术分析成果,未按要求完成的,给予该单位5000元的经济处罚,给予单位负责人1000元、当事人500元的经济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在上述处罚中,凡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受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时,分管局领导、相关业务管理指导的副总工程师应视情节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追究涉及的行政处分按干部管理权限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制度的执行罚款,统一送交局财务,专账管理,作为新仪器、新设备研究、开发、推广应用的奖励基金。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由局行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9年4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