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加强公用移动电话及话费管理,控制话费开支,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通话费实行限额报销的管理办法。
三、根据我局实际情况,按岗位职责不同确定话费限额报销标准如下:
(一)局领导移动电话费据实报销,由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统一缴费结算。
(二) 三大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每人每月话费限额标准300元;其他副处级干部及事业中心主任、办公室副主任、外事专员每人每月话费限额标准200元;正科级干部每人每月话费限额标准150元;副科级干部每人每月话费限额标准100元;负责离退休办事人员、对外经营人员、事业中心的职业司机每人每月话费限额标准100元;三分局及河勘中心兼职司机按每车1名配额每月话费限额标准100元;按以上限额标准每季度凭通话发票报销,超支自理。
(三)长江发生特大洪水或其它特殊情况需临时提高标准或扩大范围的,由局长另行审批。
四、凡享受公用移动话费报销的人员,均应将自己的手机号在办公室登记,号码改变,应及时变更登记(未经登记的手机号,其通话发票不能作为报销凭证)。并确保移动电话处于24小时开机状态,以利联系工作。凡未在办公室登记手机号码或手机经常关机影响工作联系者,取消其手机话费报销。
五、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如上级有新精神,则另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