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局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贯彻落实政府“过紧日子”的要求,根据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及长江委、水文局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荆江局机关和下属部门(单位)所有公务出差;因完成基本生产任务、专、横项生产任务进行外业工作的出差,参照《荆江局外业工作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因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荆江局人员因公出差实行审批制度。出差人员应事先填报写出差审批表(附表),局领导因公出差由局长审批;副总工、局属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因公出差由分管局领导审核,局长审批;其他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由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局领导审批。负责审批人员应认真履行审批职责,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费用标准
第一节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出差人员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一)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必须乘坐飞机的,在乘坐前需向局长申请并获批准,应优先购买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航空公司的航班优惠机票。
(二)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三)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单位统一购买了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赠送的交通意外保险不予报销。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时,发生的订票费、托运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可以凭票据报销。
第二节 住宿费
第六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旅社、招待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司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在本局辖区外出差,住宿费限额报销标准按财政部最新发布的标准执行。在本局辖区内出差,住宿费限额报销标准按照上述标准的70%执行。
本局辖区是指湖北长阳、宜都、枝江、松滋、公安、石首、监利、江陵及荆州市市区、湖南华容。
第三节 伙食补助费
第七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包干标准如下:青海、新疆、西藏120元/天,其他地区100元/天。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没有交纳伙食费的,不得再报销伙食补助费。荆江局辖区内出差,不得安排接待。特殊情况下,安排工作餐的,按消费金额交纳个人承担费用,不得饮酒。
第四节 市内交通费
第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8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支出。
出差人员带车随行的,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出差人员在当地租车开展公务活动的,租车期间不得领取市内交通费;由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关费用,没有交纳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三章 特殊出差事项管理
第九条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原则上不得报销差旅费。下列特殊事项因故不能取得住宿发票的,由当事人写出书面说明,经单位领导签批同意后可按出差规定予以报销相关差旅费:
(一)参加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水质应急监测等应急工作,在应急现场无法取得住宿发票的。
(二)开展水文断面巡测、河道地形测量、野外查勘等水文业务工作,食宿在测量船上而无住宿发票的。
(三)因工作需要,出差人员到异地出差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往返而未发生住宿的。
(四)出差人员住在测站、趸船、自己或亲友家里,或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
第十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的差旅费报销:
(一)参加各有关单位组织的会议、培训,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差旅费用按照差旅费标准报销,会议、培训期间执行会议和培训费的相关制度。同城参加会议、培训的,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二)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自行参加学会、协会、培训机构等组织的有偿培训,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方可参加有偿培训。
1、往返培训地点发生的差旅费用按照差旅费标准报销,其中属同城的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2、培训期间产生的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票报销,不报销市内交通费,若培训组织单位不提供伙食的(需主办方出具相关书面证明),按100元/天的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
第十一条 结合荆江局实际,对下列情形的报销规定如下:
(一)往返机场发生交通费用的报销
1、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而无单位车辆接送机场的,其往返机场发生的出租小汽车费用(该出租车费用必须与所乘坐航班时间相对应)可据实报销,报销后不再领取当天市内交通费包干补助。
2、工作人员携带较多资料或时间较为紧迫情况下乘坐飞机的,如机场距市内较远,已超出一般城市市内交通距离,出差人员乘坐机场至市内往返的出租小汽车经部门领导和局领导签批后可凭票据实报销。市内交通补助按标准定额发放,用于市内交通支出。
(二)部分人员乘坐城市间交通工具等级及住宿标准
1、被正式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可比照司局级人员乘坐高铁一等座。
2、出差人员陪同外单位开展公务活动、因对方单位统一安排住宿而导致住宿费高于差旅费住宿标准的,出差人员应事先请示获得批准,报销时写明原因,经局领导签批后据实报销。
第十二条 经单位批准外派人员差旅费的报销
经单位批准外派人员往返路途期间的费用,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外派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如下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以专家身份参加各类评审会、鉴定会、讲学、讲课、咨询等,如果是因外方单位邀请参加的,一律不得在我局报销差旅费各项费用;如果是因工作需要由本单位派遣参加的,在差旅费规定标准范围内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及住宿费,不再报销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 因公出国(境)发生的国内段差旅费,国内出发当日能够到达国外目的地,并按出国费管理规定领取伙食费及公杂费的,不报销市内交通费及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前往家庭所在地出差期间,如遇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回家省亲和住宿的,应事先向本单位领导报告,且不得领取差旅费补助。
第四章 报销管理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办理差旅费报销时应提供出差人员审批表、按规定乘坐的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住宿费发票、经人事部门批准的证明材料、租房协议、对方不能安排住宿的情况说明等有关凭证,由经办人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并签字,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及报销程序办理报销业务。
第十七条 出差期间发生的城市间交通、住宿费等费用,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其中飞机票款、住宿费强制使用公务卡结算。特殊情况下,未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出具情况说明,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且在支部纪检委员处登记后方可报销差旅费。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不得到与本次出差活动无关地点参观和考察,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九条 各单位(部门)要加强对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管理。局领导应对荆江局需要审批的公务差旅活动严格把关,财务部门应严格审核,据实按规定标准报销。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或弄虚作假报销差旅费的人员,除禁止报销外还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加强差旅费报销的监督管理,财务和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应认真负责差旅费的会计核算和审计监督,应不定期地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行政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荆江局〔2018〕32号印发的《荆江局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