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印章的管理,保证印章的严肃性,维护本单位的正常公务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水文荆江局党、政、纪委、工会、团委、机关各科室、各分局(中心)所使用的公章(含电子印章)及各类业务专用章等的管理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印章管理实行各级领导负责制。各单位要指定专人保管印章。印章的日常管理:局行政办公室负责水文荆江局行政章、合同章、金河流公司章、金河流公司合同章;党群办公室负责局党委、纪委、团委、水政监察印章;工会负责局工会印章;机关各科室、外业各勘测分局(中心)负责本部门及支部印章。
第四条 印章的使用权限
(一)水文荆江局各级各类印章的使用,必须经过同级负责人批准。
(二)除以水文荆江局名义发文和必须以水文荆江局名义向外单位联系公务的介绍信、便函、例行报表外,严格控制使用水文荆江局公章。
第五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以本单位名义向上级、同级、下级及相关单位的正式文件。
(二)本单位与其他机关、单位联系工作、商洽事宜、交流情况、签定合同或协议。
(三)人事调动、出国出境、干部任免、各种证书、奖惩材料、成果提交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等。
第六条 印章的刻制与颁发
(一)水文荆江局党委、行政、纪委、工会、团委、水环境监测中心和水政监察的印章由水文局或其上级组织负责刻制和颁发。
(二)水文荆江局局属各单位(部门)行政印章的刻制,由局行政办公室按机构设置名称统一刻制和颁发。水文荆江局局属各支部印章的刻制,由党群办公室统一刻制和颁发。其他类业务印章按管理权限经审核后刻制。
(三)水文荆江局局属各支部印章的刻制,由党群办公室统一刻制和颁发。
(四)刻制印章应持单位介绍信和机构设置文件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字营业单位制作,刻制财务用章还应遵守财务、工商、税务等部门的有关规定,严禁私自刻制印章。
第七条 印章的启用
启用印章要办理启用手续,即发文通知下级单位,抄送上级单位备案和相关单位知晓。
第八条 印章的销毁
若因机构变动、原单位撤销或易名,在启用新印章时应同时停止使用旧印章,并发文通知有关单位。旧印章停用后,立即上交颁发机关。旧印章在保存一定年限后,经鉴定并得到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
第九条 印章的日常管理
印章的管理与使用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建立专人保管责任制。在一般情况下,不得委托他人代管,不得一印多人保管。如保管人暂时离岗,在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交本单位(部门)符合条件的同志保管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对单位(部门)印章使用负主要责任。
(二)印章使用申请制。单位公章用印必须填写用印登记表(见附件),详细填写用印事由,送本级负责人签字批准。
(三)遵守保密规定。存放印章和电子签章密钥的地方要安全、牢固和有保密设备,注意随用随锁,切忌麻痹大意。
(四)用印时,印章不可携出办公室。若遇特殊情况需要借出用印,必须填写用印登记表,并经本级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方可借出,保管人员带去带回始终不能离印章。(五)严禁在空白介绍信和空白纸上随意加盖印章。在纸上试盖检查清晰度时,事后应随即销毁。
(六)用印时保管人要亲自盖章,不可交他人代盖。
(七)印章和电子签章密钥丢失,应及时报告领导,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十条 本办法由行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