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江局保密工作管理办法

来源:行政办公室 时间:2022-05-07 作者:行政办公室 责任编辑:行政办公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做好保密工作,保障荆江局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水利部保密工作管理规定》《长江水利委员会保密工作管理办法》《水文局保密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荆江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荆江局局属各单位(部门)涉及国家秘密的活动。

第四条 荆江局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第二章 工作职责及分工

第五条 荆江局设立保密委员会,统一领导荆江局保密工作;保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保密办,设在行政办公室),具体承担日常保密管理及监督工作。荆江局保密工作实行保密委员会统一领导,保密办及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各单位(部门)直接管理,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保密工作管理体制。

第六条 各单位(部门)按照“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的原则,贯彻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主要领导对本单位(部门)的保密工作负责,其他领导对分管工作负责,工作人员对本岗位的保密工作负责。各单位(部门)及工作人员履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情况纳入本年度考评和考核内容。

第七条 荆江局保密办对全局保密工作负全面监督管理责任。负责组织制定保密工作规章制度,开展保密教育和培训,对全局的保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与考核,对发现的保密工作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按规定及时上报各项保密工作材料和报告。

荆江局各单位(部门)对本单位所产生或经手的保密事项及部门保密工作负主体管理责任,负责对承担具体涉密事项或项目工作的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和提醒,开展日常监督检查,落实保密管理要求和措施。承担具体事项或项目工作的人员对工作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直接责任,应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处理涉密工作事项。网信中心负责为荆江局保密管理提供网络信息技术支撑与服务。有关责任分解如下:

(一)局长(保密委员会主任)负主要领导责任,负责定期听取保密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保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分管全局保密工作的副局长(保密委员会副主任)负分管领导责任,负责研究部署保密工作,组织、监督保密工作开展。

(三)其他局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对分管工作中的保密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保密委员会成员负监督指导责任,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各类保密规章制度、安全保密策略及工作规程,组织本单位涉密人员保密教育培训与考核,对本单位保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五)各单位(部门)领导负监督管理责任,负责结合工作事项或业务项目管理对保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六)工作事项或业务项目负责人负直接管理责任,负责对承担具体涉密事项或项目工作的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和提醒,开展日常监督检查,落实保密管理要求和措施。

(七)承担具体事项或项目工作的人员对工作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直接责任,应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处理涉密工作事项。

第八条 各单位(部门)要建立健全保密管理责任体系,加强监督检查,开展教育培训,强化责任追究。各单位(部门)应指定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日常保密管理工作,对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定期开展保密检查,落实各项保密措施。

第三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九条 荆江局国家秘密事项范围主要包括:

(一)上级机关(中办、国办、水利部、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政府、长江委、水文局等)下发的涉密文件、报告、资料和密码电报。

(二)荆江局各单位(部门)业务工作中形成的涉密文件、报告、报表、资料等信息。

(三)在国际河流开发、利用、管理及规划设计中产生的,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文件及成果资料。

(四)涉密科研项目及成果资料。

(五)涉密测绘成果(包括测绘形成的数据、信息、图件及相关技术资料)。

(六)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水事纠纷的资料。

(七)经国家行政部门和行业确定的其他国家秘密事项。

上述各类秘密事项的具体内容、密级要求等详见《长江委工作涉及的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一览表》)。

第十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

荆江局所涉及的国家秘密主要为机密和秘密二个等级,一般不涉及到绝密事项。

第十一条 工作中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又不宜公开的事项,应作为单位内部事项管理,未经单位领导批准,不得擅自扩散和对外提供。

第四章 定密和解密

第十二条 各单位(部门)对工作中产生的国家秘密按照《一览表》来确定国家秘密具体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等级,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违反程序定密。若产生的事项未在《一览表》中明确的,应按照《水利工作中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水办〔2011〕 387号)和其他行业关于保密事项范围的有关规定,明确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等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国家秘密一经确定,应当同时在国家秘密载体上作出国家秘密标志。国家秘密标志应与载体不可分离,明显并易于识别。国家秘密标示方法参照《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30年,机密级不超过20年,秘密级不超过10年。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定密机关、单位未决定延长保密期限的,自行解密。

第五章 涉密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 在日常工作中产生、经营或经常接触、知悉国家秘密事项的岗位为涉密岗位,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为涉密人员。

第十六条 荆江局保密责任人与局属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签订保密责任书,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须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强化保密责任。

第十七条 涉密人员的职责和权利如下:

(一)涉密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严格执行保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确定、使用和管理国家秘密及其载体或密品,负责所在办公场所和技术设备、设施的保密安全。涉密人员的私人护照统一交党群办保管。

(二)涉密人员履行职责受国家法律保护,享有下列权利:拒绝执行违反保密规定的指示、指令和要求;举报、控告、制止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对本部门、本岗位保密工作提出建议;参加保密业务培训和保密组织活动;保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涉密人员在岗期间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主动向组织报告:(一)发生或发现泄密事件的。(二)拟因私出国(境)或到国(境)外定居的。(三)有直系亲属在国(境)外学习、工作或定居的。(四)与国(境)外人员非公务交往的。(五)拟辞职、调动,脱离本岗位的。(六)其他可能影响履行保密职责的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制度。脱密期限为:重要涉密人员不得少于1年,一般涉密人员不得少于6个月,脱密期限内仍应遵守保密规定,承担有关保密义务。涉密人员离岗、离职时,应清退个人所持有和使用的国家秘密载体和涉密信息设备,并认真清点、登记在册,办理移交手续;人事部门要会同保密工作机构对其进行保密提醒谈话,告知其承担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义务,明确其在脱密期内应遵守的保密要求。

第六章 保密重要节点和重点部位管理

第二十条 各单位(部门)要落实工作措施,加强对涉密设备、涉密系统、涉密载体、涉密场所、涉密会议、涉密事项等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保密管理。

第二十一条 涉密设备是指在保密工作中采集、存储、传输、复制、防护、保管涉密信息和涉密载体过程中使用的各类设备。主要包括:路由器、交换机、防火墙、服务器、安全保密产品、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中间机、移动介质、密钥、复印机以及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等。涉密设备保密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部门)对各自管理及使用的涉密设备负责。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各单位(部门)应建立涉密资产管理清单,并统一登记、编号、标识,注明涉密设备的使用人、安全责任人、密级和所在位置,做到台账清楚、标识规范。涉密设备变更,需填写《涉密设备变更审批表》(见附件2)。

(二)所有涉密设备严禁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相连接,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上使用。

(三)涉密设备出现故障时,严禁擅自送外维修,确需送外部维修的,须拆除涉密信息存储件,填写《涉密设备维修审批表》(见附件3),办理送外维修审批手续,并与维修单位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责任。涉密设备维修维护必须在涉密设备定点维修维护单位进行。

(四)涉密设备及存储介质一律不允许厂商回收,不再继续使用的按照报废程序处理。涉密设备报废时,应填写《涉密设备报废审批表》(见附件4),经批准后交由荆江局保密办统一处理,严禁按废品变卖或直接丢弃。严禁个人擅自处理涉密设备。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部门)要加强信息系统的管理,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禁止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二)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四)涉密计算机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共用打印机、扫描仪、U盘、移动硬盘等信息设备。

(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三条 涉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各类物品。涉密载体的制作、复制、收发、传递、使用、保存、维修与销毁,各有关人员应做到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无关人员泄露秘密内容,并在工作中执行下列规定:

(一)制作与复印。制作涉密载体,应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编号;制作场所要符合保密要求;制作过程中形成的不需要归档的材料应及时销毁。复制涉密载体,应经本单位(部门)负责人批准,履行登记手续,并视同原件管理。

(二)收发与传递。涉密载体的收发及内部运转应严格履行清点、编号、登记、签收等手续,做到责任分明、有据可查;传递涉密载体,应包装密封,并在封面上标明密级、编号和单位名称。禁止使用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

(三)使用与保密。各单位(部门)收到涉密载体后,要严格控制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不得擅自扩大知悉范围;阅读涉密载体应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不得将涉密载体带回家中或带到公共场所;借阅、借用涉密载体,应经单位领导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秘密、机密级文件确需复印、汇编的,应严格控制并履行报批手续,复制、汇编的文件视同原文件管理;保存涉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并配备必要的保密设施;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应将涉密载体存放保密设备里;严禁将涉密载体存放在玻璃书柜或木质书柜中;各单位(部门)应定期对存放涉密载体进行清查与核对,发现问题要及时向保密部门报告;涉密人员、涉密载体管理人员离岗、离职前,应当将所保管的涉密载体全部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

(四)维修与销毁。涉密载体维修,应由本单位(部门)技术人员负责;需外部人员维修的,要由本单位(部门)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确需送外维修的,应送保密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进行,并在送修前拆除信息存储部件;需要销毁的涉密载体,应认真履行清点、登记手续,报单位领导审核批准后送保密部门指定的场所销毁;严禁将涉密载体及物品向废品收购部门和个体摊贩出售。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部门)应当加强对涉密载体的管理,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涉密载体。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涉密载体。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涉密载体。

(四)邮寄、托运国家涉密载体出境。

(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涉密载体出境。

第二十五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严格管理、责任到人、严密防范、确保安全。注意事项如下:

(一)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实行统一的申报、批准确认和备案管理制度。

(二)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所在的办公场所应加强安全防范措施,根据实际需要安装电子监控、防盗、报警等保密安全装置,配专用保密柜、铁柜等安全设备。

(三)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不得参观、拍照、录像和进行公开报道,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四)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必须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利益,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忠于祖国、政治可靠、历史清白、思想进步,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社会关系清楚,配偶不得为非中国公民;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必须与所在单位签订保密责任书,拒绝签订保密责任书的人员,不得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举办会议或者其他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提出具体保密要求。有关注意事项如下:

(一)涉密会议或涉密活动应当坚持“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制定保密工作方案,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人员范围,对相关人员严格审查把关和教育培训,并在会议须知上明确保密事项和责任。

(二)涉密会议场所及其使用的设备须符合保密标准,涉密场所禁止使用无线话筒、手机和其他无保密措施的通讯工具,禁止使用任何网络视频和智能电视机,必要时安装使用通信干扰器。

(三)加强涉密会议文件资料起草、审核、印制、发放等环节的保密管理,涉密会议文件资料严格履行签领、归还手续。

(四)明确规定不准记录或录音的会议,会议负责人应事前告知与会人员。

第二十七条 涉外事务保密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严格管理、责任到人、严密防范、确保安全。注意事项如下:

(一) 按照有关规定对因公出国(境)人员进行审查和保密教育,并对其携带出境的资料进行保密审查。

(二)未经委保密委员会批准,不得与外方开展国际河流科研合作活动或举办相关会议,不得对外提供有关资料。参加国际河流国际学术会议或向境外投寄稿件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三)在外事接待工作中,未经委保密委员会批准,不得引导境外人员到国际河流涉密地段、非开放地区和单位参观考察。

第七章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

第二十八条 荆江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和“一事一审、全面审查”的原则,从源头上认真做好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的全面、真实、准确、及时。

第二十九条 荆江局保密办对荆江局信息公开负有保密审查的监督管理的责任;各单位(部门)对各自发布的信息或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审查责任。各单位(部门)要明确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分管领导、责任人员,落实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责任制。

第三十条 各单位(部门)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过程中,如不能确定资料、信息、报告是否可对外提供或发布时,应由承办部门(单位)填报《荆江局信息发布申报审批表》(见附件5),承办部门(单位)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后经保密办审核,报分管局领导批准。未经审查和批准,不得对外公开发布信息。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应将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与公文运转、信息发布程序结合起来,避免保密审查与信息公开工作脱节。

第三十二条 有关国际河流开发利用活动的内容应减少宣传报道或不作报道。国际河流秘密事项,严禁公开宣传报道。

第八章 保密检查、考核及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部门)负责对本单位(部门)的保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荆江局保密办根据工作重点不定期对各单位(部门)保密工作进行全面和专项检查,以及时发现泄密隐患,完善落实整改措施。各单位(部门)要严格执行泄密事件报告制度,对本单位(部门)发生的泄密事件要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国家秘密进一步扩散,并及时报告荆江局保密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保密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保密制度建设情况,保密宣传教育培训情况;涉密人员管理情况,国家秘密载体管理情况,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保密管理情况,互联网使用保密管理情况,保密技术防护设施设备配备使用情况,涉密场所及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情况,涉密会议、活动管理情况;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等情况。

第三十五条 保密办在保密检查过程中,可以通过查阅有关材料、询问人员、记录情况,对有关设备进行保密技术检测等方法,检查发现是否存在泄密隐患情况,被检查单位(部门)及工作人员对保密检查应予以支持与配合。保密检查实施完成后,应通报检查意见,对需要整改的,应下达整改通知书并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部门)的保密工作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绩效评定、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保密工作责任单位(部门)和单位(部门)的领导干部在年度绩效考核中予以扣分: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凡违反保密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由荆江局保密委员会决定对涉事人员及所在单位(部门)主要责任人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年度评优资格,并按照《保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建议办法》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在保密检查中,有关部门、单位及相关人员拒不配合,弄虚作假,隐匿、销毁证据,逃避、妨碍保密检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保密检查中,检查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限期整改的问题,未在规定期限进行整改的,将对单位、部门主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荆江局保密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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