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江局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

来源:行政办公室 时间:2022-05-07 作者:行政办公室 责任编辑:行政办公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弘扬水文精神和文化,围绕我局中心工作,及时宣传报道我局工作、生产情况,职工精神面貌,人物先进事迹,反映职工文化生活,促进单位文化建设,为我局“四个水文”落地生根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推进“四个长江”建设,服务于“四个水文”,自觉服从和服务于我局中心工作;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遵循客观、准确、及时、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新闻出版和互联网管理有关规定,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严防失实报道和泄密事件发生。

第四条 宣传报道是维护和提升单位形象的重要工作,认真搞好宣传报道是全局职工共同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宣传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第五条 宣传工作在局党委统一领导下,由党群办公室归口管理,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部门)宣传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党群办公室负责宣传报道的策划、组织及培训指导工作,负责新闻稿件的编辑审核工作,负责重要新闻的报道工作,负责荆江水文网站的新闻管理工作。网信中心负责荆江水文网站的日常维护。

第七条 各单位(部门)要发动、支持、鼓励职工积极开展宣传报道工作,注重发展新闻通讯员,培养宣传骨干,壮大宣传队伍。各单位(部门)要至少选定一名有写作热情、有能力的职工作为本单位(部门)的通讯员,并报党群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宣传工作制度

第八条 严守宣传和外事纪律。荆江局及局属各单位(部门)接受采访均由党群办归口管理。重大事件的报道统一由党群办公室对外供稿,局属各单位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或其代理人就突发及敏感事件的采访。

第九条 坚持宣传报道稿件审批制度。稿件需由所在单位领导初审。凡对外宣传稿件必须经党群办公室审核,重要稿件须经局领导审定,方可对外刊发。

第十条 全局性或重大的对外宣传活动,经局领导同意后,由党群办公室向有关新闻单位通报信息,并与办公室共同负责来访记者的接待工作。

第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自行举办的活动原则上由各单位(部门)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

第十二条 党群办公室对上报稿件要及时整理和反馈,最多不得超过两个工作日,以保证信息的双向交流。

第十三条 宣传报道稿件的具体要求: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主题鲜明,要提高政治站位,体现宣传报道的导向性;要及时准确,体现宣传报道的时效性;要实事求是,体现宣传报道的真实性;要符合规定,体现宣传报道的合法性。

一、上级领导到基层检查指导工作、调研等专项工作,原则上只作一次性综合报道,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或侧记等形式作深入报道。

二、各单位(部门)要着力宣传全面推进“社会水文、绿色水文、智慧水文、和谐水文”落地见效的举措和成效,着力宣传荆江水文信息化、现代化建设进展情况,着力宣传党建工作的新进展新成效。要高度重视做好防汛测报的动态宣传和典型好人好事的宣传。

三、涉水突发公共事件水文应急监测工作的宣传,党群办应按要求加强组织协调,各相关单位密切配合,突出宣传水文应急监测在抢险救灾中的基础支撑作用。

四、各单位(部门)承办上级重要活动时,应同时做好新闻宣传工作,制定相关新闻宣传方案,准备相关新闻背景材料。党群办应加强指导、积极参与。必要时,可邀请有关新闻媒体参加。

第十四条 各部门要重视新闻宣传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存档工作,注意做好新闻信息的采集工作,有条件的可自行录音、摄像、摄影,由通讯员及时报送党群办公室。

第十五条 各部门要负责做好荆江水文网相应版块的更新维护工作,确保版块内容的准确性、时效性。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十六条 各部门要重视宣传工作,妥善进行工作安排,给予通讯员必要的写作时间和报道支持。

第十七条 奖励按以下标准执行,如作品重复登载,执行最高奖励标准,不重复奖励。

一、在《荆江水文网》上登载的一般新闻(含图片)宣传作品,每篇奖励30元;质量较高且篇幅较大的,每篇奖励40~60元。

二、在《长江水文网》、《长江水利网》、《长江委信息网》和《人民长江报》等委内网站和报刊上发表的一般新闻(含图片)宣传作品,每篇奖励40元;质量较高且篇幅较大的,每篇奖励50~80元。

三、在《中国水文信息网》、《中国水利部网》、《中国水利报》等省部级及相当省部级的新闻媒体上发表的新闻宣传作品,每篇奖励80~100元;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发表的作品,每篇奖励150~200元;在头版上登载的,每篇奖励300~500元。

四、稿件的编辑审核,按稿件的篇幅长短及发表的媒体级别,审稿费每篇10~30元。

五、我局主办的宣传类刊物,可参照上述标准进行奖励。

第十八条 宣传工作将纳入各单位(部门)的年度绩效考核,作为绩效工资发放的重要指标。并适时对宣传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每年评选一个宣传工作先进单位,奖励2000元,评选2-3名优秀通讯员,每名优秀通讯员奖励500元。对年度宣传任务未完成的单位将适时进行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新闻宣传工作要严格遵守新闻宣传纪律和保密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接受新闻媒体涉及单位事务的采访,造成失实报道或不良影响的,对在接受采访中违反保密规定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如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视情节的轻重,对负直接责任的有关部门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群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1日起施行。2006年颁布的《荆江局新闻宣传工作奖励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