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我局收入分配制度,进一步规范绩效工资管理,建立公平合理、公开透明、有效激励的内部分配机制。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暂行办法》《水利部事业单位负责人绩效工资管理暂行办法》《水利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指导意见》的通知(水人事[2018]52号)《长江委水文局关于加强勘测局收入分配管理的指导意见》(水文人劳函[2018]82号)和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以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为准则,以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为导向,以上级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为依据,从我局实际情况出发,建立以岗位职责等因素确定基础性绩效工资,以工作数量质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以科学灵活的分配方式和办法,强化爱岗敬业精神,建立公平、科学、规范的竞争与激励机制,激发广大干部职工的工作激情与奉献精神,进一步调动干部职工工作积极性、创造性,推动我局“四个水文”新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总量控制,构成规范。
2、坚持统筹兼顾,合理分配。
3、注重实绩与贡献,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4、坚持绩效工资与职能完成情况及绩效考核结果相挂钩。
5、坚持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特殊成绩的人员倾斜。
三、实施范围
本分配办法适用于荆江局正式工作人员。
四、涵盖分配项目
(一)主要分配项目
本办法包括荆江局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改革性补贴、绩效工资等内容。
1、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分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两项。
(1)岗位工资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荆江局岗位主要包含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按国家规定设置岗位等级,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岗位等级及工资标准按国人部发[2006]56号、5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
(2)薪级工资
A、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按国家规定执行对应的薪级工资,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对不同岗位执行国家规定的起点薪级(薪级等级及工资标准按国人部发[2006]56号、5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B、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次年1月1日起执行。
C、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
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
2、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
按照国务院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出台的津贴补贴项目执行,具体项目和标准如下:
(1)93工改保留(包括93工改保留奖金和剩余补贴)
防暑降温费
独生子女奖励费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地质勘探野外工作津贴
本办法执行期间,国家及有关上级部门出台新政策且荆江局在可执行范围内的,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3、改革性补贴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出台的津贴补贴项目执行。改革性补贴不纳入绩效工资,并按如下项目和标准发放:
(1)交通补贴
(2)住房补贴
(3)物业管理补贴
(4)住房公积金
(5)货币化购房补贴
本办法执行期间,国家及有关上级部门出台新政策且荆江局在可执行范围内的,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4、绩效工资
根据水人事[2018]52号文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荆江局实际确定构成及标准,具体规定见本办法相关部分。绩效工资由人劳部门归口管理。
(二)绩效工资构成
根据《水利部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暂行办法》,单位绩效工资按上级核定的年度总量执行。因首次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我局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与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高于国家有关部门确定的绩效工资总量水平高线,故目前我局实际绩效工资总额按上级核定的我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与经过核定、暂时保留的高于高线部分之和执行。
我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和保留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由综合绩效、业绩奖励绩效两项组成。保留绩效工资由生产管理绩效、保留奖励绩效、专项奖励绩效三项组成。
五、基础性绩效工资分配
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岗位职能履行情况、技术支撑能力、公益服务质量。
(一)控制额度
根据《水利部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基础性绩效工资按上级核定我局绩效工资总量(不含高于高线部分)的53%控制发放。
(二)分配规则
基础性绩效按照岗位绩效工资系数发放。根据岗位类别和岗位责任确定岗位等级,并规定相应等级的岗位绩效工资系数(见附表)。
我局当年新招聘人员见习期前半期岗位绩效工资系数为0.5,后半期岗位绩效工资系数为1.0。调进调出人员根据本人职务职称对应系数,依据在我局实际工作时间核发。
基础性绩效工资根据上级核定额度及我局财务状况,逐月发放。
六、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奖励性绩效分为综合绩效、业绩奖励绩效两项。奖励性绩效工资与基础性绩效工资之和按上级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含高于高线部分)控制。
(一)综合绩效
综合绩效如女职工卫生费及其他项津贴等根据相关政策发放。
(二)业绩奖励绩效
业绩奖励绩效分考评绩效、年度业绩绩效和局长奖励绩效三项。
1、控制额度
根据《水利部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局实际,业绩奖励绩效与综合绩效之和按上级核定我局绩效工资总量(不含高于高线部分)的47%控制发放,与基础性绩效工资之和不得突破上级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其中考评绩效按照约5%-8%的额度控制,年度业绩绩效按照约10%-20%的额度控制,局长奖励绩效按照约5%-7%的额度控制。
2、分配规则
(1)考评绩效
考评绩效主要用于对获得质量奖、安全生产奖、优秀科技成果奖、考核优秀个人、十佳职工等评选表彰的单位或个人的奖励,以及上级奖励的配套奖励,局领导研究的其他奖励等。其中质量奖、安全生产奖、优秀科技成果奖奖励标准、发放范围依据我局相关制度规定确定。考核优秀个人奖励发放范围为水文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处级干部及我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个人,奖励标准为3000元/人。十佳职工奖励为我局两年一次在年度考核优秀职工中评选出的十佳职工,奖励标准为2000元/人。上级奖励的配套奖励、其他奖项由局领导根据我局相关制度或激励需要研究确定奖励标准及范围。
(2)年度业绩绩效
年度业绩绩效根据年度综合考核结果发放至单位(部门),由各单位(部门)自主分配。
根据荆江局资金情况及相关控制额度综合测算确定全局统一的年人均业绩绩效基数。年度综合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单位(部门),自主分配额度为年人均业绩绩效基数乘以本单位(部门)实际在职在岗正式职工人数(负责人除外);年度综合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部门),自主分配额度为(年人均业绩绩效基数+2000元奖励)乘以本单位(部门)实际在职在岗正式职工人数(局副总工、质管办主任、财务负责人、安全总监、局纪检监察审计员,本单位/部门负责人,让岗副处级干部除外);年度综合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单位(部门),其自主分配额度由荆江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局副总工、质管办主任、财务负责人、安全总监、局纪检监察审计员,局属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让岗副处级干部的年度业绩绩效不包含在本部门年度业绩绩效中,由局长办公会研究统一另行分配,按年人均年度业绩绩效基数的1.2-1.8倍控制。
荆江局主要负责人及班子成员的年度业绩绩效水平根据水文局考核结果确定,具体按水文局确定的负责人年度绩效工资总量水平及相应倍比规定控制执行。
(3)局长奖励绩效
局长奖励绩效主要用于对单位负责人以及对生产技术骨干、管理骨干和各类有特别贡献人员的奖励,由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发放。
七、保留绩效工资分配
(一)控制额度
保留绩效按上级核定的我局暂时保留的高于高线部分控制。分为生产管理绩效、保留奖励绩效、专项奖励绩效三部分。
(二)分配规则
生产管理绩效
生产绩效根据各单位(部门)承担任务情况(综合考虑任务多少及各项工作完成的安全、进度、数量、质量、和谐、顾客满意度等情况),以及对局管任务的工作贡献、抽调人力资源情况,适当考虑基本工作量情况,结合绩效考核结果确定。管理绩效主要发放至局领导、副总工、管理及后勤服务部门,以及管理骨干人员,适当考虑基本工作量情况,视经营管理、成本控制及为作业单位提供服务等情况,结合绩效评价与考核结果综合确定。荆江局在各单位(部门)抽调人员(以上级核定的人员编制数为基数进行计算)的补偿也在生产管理绩效中考虑。单位(部门)有女职工休视同出勤的产假,可参照抽调人员情况对单位(部门)给予补贴。
保留奖励绩效
保留奖励绩效主要包括:
(1)对关键岗位、技术骨干、有功人员及完成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团队及个人给予一定奖励,主要从到账收入中按不超过5%控制提取。
(2)对提供有效项目信息(签约实施)的人员给予一定奖励,控制在项目合同到账总经费的1%以内(以20000元为上限)。
(3)为鼓励局属各单位(部门)拓展市场,对外自行承接项目,凡局属各单位(部门)自行对外承接的项目,由荆江局统一签署合同并进行指导与督促,单位(部门)自主实施。项目实施完成后,根据项目资金的到账和可用于再分配的额度情况,由局领导研究从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对该单位(部门)的保留奖励绩效,由项目承接单位(部门)自主分配。
(4)其他奖励或绩效,由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专项奖励绩效
专项奖励绩效系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发放的文明单位奖、党建先进集体奖、卫生创建奖、计划生育奖等各类奖励。
对奖励性绩效工资及保留绩效工资中属于各单位(部门)自主分配的部分,各单位(部门)应建立民主决策制度,并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分配实施细则,在本单位(部门)内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人劳部门归口管理。
八、单位负责人绩效工资的发放
单位负责人绩效工资水平要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水平保持合理关系:
主要负责人绩效工资水平按本单位工作人员人均绩效工资水平一定倍数控制,最高不得超过本单位工作人员年人均绩效工资水平的3倍,具体倍数由水文局确定。
主要负责人绩效工资水平增长幅度不超过职工人均绩效工资水平增长幅度,工作人员人均绩效工资水平降低的,主要负责人绩效工资水平应同比例降低。
(三)主要负责人绩效工资要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的,不得领取奖励性绩效工资。
(四)班子其他成员绩效工资水平原则上按主要负责人的0.6-0.9倍控制,对有重大贡献等特殊情况的,须报水文局审批。
(五)非班子成员中的副处级干部,在正常履职的情况下,原则上同职级绩效工资最高者不超过最低者的2倍。
(六)处级干部收入明细每半年报水文局一次。
九、各种假期期间绩效工资发放
(一)工作人员享受符合规定的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等以及法定节假日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
(二)休病假期间绩效工资发放
1、工作人员经批准休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90%发放。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基础性绩效工资的70%发放。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
2、休病假人员中的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立一等功且保持荣誉的,以及省以上突出贡献专家,病假期间的基础性绩效工资,6个月以内的全额发放,超过6个月的按90%发放。
(三)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天数超过15天的,可用当年年休假冲抵,年休假冲抵完后,请事假每超1天,日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扣除。日基础性绩效工资=月基础性绩效工资额/21.75。
(四)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和国家规定的视同出勤的假除外,其他任何假均按所占全年工作日天数的比例扣发绩效工资。
(五)工作人员未经批准自行休假或旷工的,扣发期间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累计达7天的,扣发1个月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全年累计达15天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年度考核不合格、基本合格人员绩效工资发放
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人员,不予发放绩效工资(从次年的绩效工资中扣发上年绩效工资,扣完为止);考核为基本合格的,次年绩效工资减半。
十一、有下列情况,扣发或停发绩效工资
(一)受党(团)内或行政警告处分的一次性扣减绩效工资5000~10000元;受党(团)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的一次性扣减绩效工资10000~20000元;受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及以上处分的一次性扣减绩效工资20000~30000元;受公安机关处罚的停发当年绩效工资并视情节轻重另行处理。因造成单位重大经济损失、安全生产事故等受行政(党内)处分人员的绩效工资具体扣减额度由局党委视情节轻重研究决定。
(二)安全生产事故和成果质量问题按我局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十二、其他
(一)荆江局按照国家规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等费用。
(二)荆江局按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按规定每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三)荆江局按照规定发放的工资,一律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符合纳税条件的,税费均由个人自理,单位依法代扣代缴。
十三、附则
(一)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施行的《荆江局奖金发放管理办法》及补充规定(荆江局[2010]25号、荆江局[2013]20号、荆江局[2016]83号),以及与本办法不一致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在施行期间,如有上级主管部门政策性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分配办法中绩效工资任何一项分配规则,须由人劳部门归口管理,并需报上级人劳部门备案。
(三)本办法由党群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表:荆江局岗位绩效工资系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