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灭血吸虫病,保护职工身体健康,促进“四个水文”落地生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血吸虫病防治(以下简称血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科学防治、全员参与、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坚持血防工作与安全生产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奖惩。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加强对血防工作的领导,实行血防工作目标责任制管理,各单位负责人为血防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党群办公室负责血防日常及健教工作。
党群办的血防职责:
(一)实施有关血防工作的法律、法规,拟订血防工作的规章、制度和计划;
(二)综合协调血防工作;
(三)进行血防技术指导,普及、宣传血防知识;
(四)监测、调查、处理血吸虫病疫情;
(五)收集、反馈、报告血防信息;
(六)组织开展职工的查病、治病工作;
(七)承担血防防护用品的发放工作。
第三章 预防
第六条 定期开展血防健康宣传教育,增强个人防护意识和技能。
第七条 认真做好血防员队伍建设和培训工作,做好血吸虫防护措施的检查督促工作。
第八条 认真开展血防安全区建设与维护。做好高水栈桥、绿化、改水、改厕等血防工程的管理与维护。
第九条 做好血防防护用品的发放工作。
第十条 接触疫水前必须涂抹血防膏,穿血防服、长统胶鞋,戴防护手套。
第十一条 提倡讲文明讲卫生,不断绿化美化工作环境。
第四章 控制
第十二条 定期在工作区域开展查螺灭螺工作,及时、准确掌握血吸虫病疫情动态并及时上报。
第十三条 积极参加长江委血防监测中心组织的血吸虫病检查和治疗。
第十四条 急性血吸虫病暴发、流行时,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血防专业机构以及长江委血防监测中心报告,并配合相关单位(部门)采取下列措施:
(一)抢救、治疗病人;
(二)对接触疫水人群进行血吸虫病调查,实施预防性治疗;
(三)开展灭杀感染性钉螺和血吸虫尾蚴工作;
(四)开展预防急性血吸虫病知识宣传。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党群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