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船舶管理,保证船舶适航状态和安全,减少船舶能耗,增强船员责任,确保荆江防汛测报和生产科研工作等用船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及《水文局水文船舶管理办法》等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船舶安全管理
第一条 我局所属船舶实行统一管理与分散管理相结合。各用船单位负责船舶日常管理,综合事业中心负责船舶调度和船舶档案、船舶证书、船员证书、船舶检定、安检、维修等管理工作。
第二条 船长或指定的船舶负责人为船舶安全责任人,对全船的安全负责;分局局长、中心主任对船舶和船员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 租赁的船舶应证照齐全,出租方负责本船安全,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由船舶出租方承担安全责任。
第四条 船舶必须具备齐全有效的证书和文件,并结合工作实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要求配备船员,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设备和堵漏器材。
第五条 船员在船舶航行、测验和当班期间不准喝酒、不准穿拖鞋、钉子鞋;不准追逐、打闹;在甲板和舷外作业人员必须穿救生衣。
第六条 船舶开航前,由船长主持召开航次会,布置本航次安全航行的各项具体措施。船舶在航行、测验时应按规定悬挂信号、旗号,当班驾驶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瞭望,注意过往船舶动向,主动和过往船舶联系,及时采取避让应变措施。船舶在野外作业停泊时,船长应妥善安排留守船员,保证船舶安全。
第七条 水文绞车必须由熟练人员按操作规程操作。
第八条 船长每季度必须安排一次安全活动日,学习有关安全生产制度、文件,检查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排查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并在安全生产记载簿上记载。
第九条 船长必须按规范要求组织制定船舶救生、救火应急预案;每年汛前举行一次消防、救生演习,并记入安全生产记载簿。
第十条 船舶驾驶部、轮机部必须认真做好航行、轮机日志记录,认真填写航行日志、轮机日志、值班记录和安全记录等。船员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安全生产制度,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第十一条 快艇属高速船舶,驾驶人员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快艇驾驶有关知识,全面掌握其性能,严格遵守快艇操作规程,谨防搁浅、触礁、碰撞,确保安全。
第二章 船舶修理、保养与使用
第一条 船舶修理与保养必须坚持安全第一、勤俭节约的原则,根据船舶检验规定,定期进行检查、修理,做好经常性的维护保养。
第二条 成立荆江局船舶技术指导组,负责船舶修理与保养的技术指导。
第三条 船舶大修由综合事业中心与局船舶技术指导组根据船舶状况及有关规定做出技术、经济论证,报局领导审批。
第四条 对发生海损、机损事故船舶的修理,须经有关部门对事故调查后方可进行。
第五条 船舶进厂修理期间,用船单位应派人监修,严格监督修理质量和进度。修理结束,由综合事业中心组织有关部门、驻厂人员,并会同局船舶技术指导组,按修理合同进行验收。
第六条 船舶应建立船体、主机、辅机、轴系、舵系、锚机、锚链、绞车和电气等主要设备技术档案。
第七条 船舶的各种证书和以上技术档案等,属于船舶的重要技术资料,应按所属部位由船长轮机长分别保管,并备份存档案室和事业中心。
第八条 用船单位应于每年汛后提出今冬明春的船舶维修保养计划,综合事业中心会同局船舶技术指导组进行审核,根据船舶状况,于当年年底前提出全局下一年度船舶修理计划,报局领导审批。
第九条 船长或指定的船舶负责人、轮机长负责分别安排驾驶部、轮机部的日常保养。所有船员必须参加船舶的清洁卫生和保养,经常对所负责的部位、设备认真检查维护,并填写维修保养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排除并向船长或轮机长反映,确保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第十条 船舶小型维修由综合事业中心负责,临时性的应急修理由船舶负责人、综合事业中心会同局船舶技术指导组提出计划,报局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船舶日常所需的洗衣粉、手套、电池等消耗用品,按船舶等级,每船每月40元、60元、80元包干使用,凭发票经综合事业中心签字登记后到财务室报销,分局由分局长掌握。
第十二条 船舶日常运行应严格遵守海事局、船舶检验机构规定,严格执行航行、值班及环保等规定。
第十三条 按要求填写航行日志及轮机日志,按要求填写登记船舶维护保养记录(见附件一)、船舶燃油台账(见附件二)及船舶年度运行管理费用核算表(见附件三)。
第三章 船舶设施设备管理
第一条 船舶所有设施设备、工具用品等由船长、轮机长确定责任人负责管理,船长应负责船舶、船员证书、消防、救生设施设备齐全有效。
第二条 船舶除船体外的所有设施、设备、工具、用品,由船长、轮机长分别登记,并详细编制《测船设施设备明细表》、《测船工具、用品登记表》和《船舶技术资料清单》,交一份综合事业中心备查。当发生变更时及时登记。 (驾驶部负责登记的设施设备有:通讯导航、消防救生安全、绳缆系泊、航行照明设备,扩音设备,电视机、影碟机、厨房生活家具等;轮机部负责登记的设施设备有:主副机、齿轮箱、发电机、电动机、舵机、锚机、尾轴系统、充电机、电瓶、电热器、灯具、三绞、工具、空调、油泵水泵、管路阀件、驾驶控制系统、发电配电供电系统等。)
第三条 船舶所有设施设备、工具用品由责任人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具用品一般修船时统一配置,急需时由船长、轮机长提出口头或书面报告,按《荆江局财务管理办法》、《荆江局采购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条 船舶所有设施设备、工具用品一般不准外借。
第五条 各用船单位要加强对船舶燃油料的管理。在沙船舶加油由综合事业中心负责联系并跟踪服务,其它船舶加油由用船单位负责。综合事业中心根据各船功率大小及工作量对其总用油量进行监控。
第六条 河道勘测中心租赁船舶用油从我局所属船舶上调拨时,应根据租赁船舶的功率大小、实际运行时间,由带队领导或带队项目负责人会同轮机长据实核定,并做好用油登记。
第四章 船舶事故报告
第一条 船舶发生海损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抢救措施,并在第一时间向事故发生地海事部门、综合事业中心报告,事后及时提交海损事故报告。
第二条 船舶发生机损事故,当班人员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必须立即向轮机长、船长报告,并及时向单位负责人及综合事业中心报告,事后及时提交船舶机械设备损坏事故报告。
第一条 船舶发生海损事故和机损事故,应尽量收集和保存现场资料,以便事故分析处理。用船单位要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查找事故原因,明确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吸取教训。荆江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视情况上报水文局。
第五章 船舶当班值班管理
(一)驾驶部当班规定
第一条 驾驶室是驾驶人员操舵和指挥航行的场所,无关人员不得随便进入。
第二条 驾驶室内各种航行设备、仪器仪表、船舶航行资料等必须妥善保管。
第三条 正确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等通讯设备,不得利用通讯设备做工作以外的事情而影响正常通讯和收听。
第四条 航行或施测时当班人员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加强瞭望,正确掌握航道、航标、航行信号,掌握水文气象情况,保证安全航行。
第五条 船舶通过船闸、大桥或在大桥水域作业时,由船长亲自指挥操作,并严格按照船闸、大桥管理规定作业。
第六条 船舶在浅水区域施测时,应随时测深,避免船舶搁浅和螺旋桨碰撞。
(二)轮机部当班规定
第一条 机舱是轮机人员操作与维护机电设备的场所,无关人员不得随便进入。当班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集中精力操作管理,不做与当班无关的事。
第二条 轮机运行中发生故障时,应按有关规程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
第三条 当班人员应保持机舱和设备整洁,按海事部门规定做好油污水处理和记录,按时、准确填写轮机日志。
(三)船舶值班规定
第一条船舶泊港期间,全体船员(轮休的除外)工作时间正常上班。高洪期间必须安排驾驶、轮机各一人24小时留船值班;其它时间安排1~2人值班,保证24小时有人在船,满足动船需要。值班船员负责船舶安全及清洁卫生工作,代管船舶的安全及清洁卫生工作由所属船舶值班船员负责。
第二条 值班人员要及时掌握水文、气象、崩岸等情况,经常检查船舶吃水、锚链、系缆、信号、照明等是否正常,准确填写值班记录,办好交接班手续,确保船舶安全。
第三条 外来人员未经许可不得上船,严禁在船上留宿。
第四条 趸船值班人员必须昼夜值守,协助靠、离码头的船舶系缆、解缆。注意防火、防盗、防滑,经常检查系缆和锚链受力情况,根据水位变化及时调整趸船和跳板船船位。定期检查每个舱室,发现渗漏要及时采取堵漏措施,并立即报告综合事业中心。
第五条 停泊船舶应听从趸船值班人员的统一指挥调整,调整趸船船位时,在场船员必须全部参加。
第六条 值班人员有权对带有公物离开码头的人员询问检查。
第七条 值班人员积极采取措施制止有碍安全的行为,发现刑事犯罪活动要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和向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报告。
第六章 船员学习培训
第一条 全体船员应认真学习船舶知识,熟悉本船结构和性能,掌握本工种应知应会知识,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和技能。所有船员必须通过海事部门培训学习和考试,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或船员服务薄后方能上岗。新招录船员必须持有相应等级证书,特殊情况时入职后1年内应自费取得相应证书。
第二条船员职务考试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综合事业中心初审,经单位择优推荐、党群办批准后参加海事部门组织的培训学习和考试,获取相应资格。其它业务培训由党群办负责组织。
第二条 船员应积极学习新技术,拓宽知识面,努力适应水文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条 本办法由荆江局综合事业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