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江局信访工作实施细则

来源:行政办公室 时间:2022-05-07 作者:行政办公室 责任编辑:行政办公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水文局信访工作实施细则》,结合荆江局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访,是指荆江局职工、社会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和走访等形式,向荆江局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和要求,依法应当由荆江局处理的活动。

本细则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和走访等形式,向荆江局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和要求的荆江局职工、社会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 荆江局成立信访办公室,在荆江局党委领导下,作为荆江局日常信访工作的接待处理和政务公开的窗口。荆江局信访办公室挂靠荆江局行政办公室,由行政办公室主任兼任信访办主任,负责荆江局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工作。

第四条 信访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的群众来信、来电、来访,落实各项工作制度和措施;负责局长信箱等电子邮件的收阅和处理;负责协调全局信访工作,及时做好信访信息的收集、登记、整理、分析、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五条 荆江局由一名副局长分管信访工作,指导督促信访办公室落实处理转批的信访(案)件,并保持与水文局信访办公室的沟通与联系。

第二章 信访受理

第六条 严格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一)对于群众来信来访涉及的问题,应按反映问题的性质和责任归属分别由局属各单位归口办理,尽量减少越级上访、重复信访,杜绝集体上访,切实把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

(二)对属于荆江局本级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件,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交责任归属部门办理,原则上应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承办部门告知信访人。

(三)对不属于荆江局本级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在接受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信访人。

(四)对责任归属部门已合并的信访事项,由合并后承担其职责的部门受理;责任归属部门已经撤销的,由荆江局信访办公室直接受理或指定受理部门。

(五)对涉及几个部门职责范围的问题,由荆江局信访办公室指定办理或牵头办理;难度较大、情况复杂的重要信访,由荆江局领导出面协调处理。

(六) 上级信访部门交办的来信来访案件,由荆江局信访办根据问题的责任属性归口到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七)荆江局实行以下接访制度:

1、办公室负责局领导的日常接待工作。向局领导反映有关问题,应事前向办公室预约,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2、信访事项按《信访条例》规定程序办理。对需要局领导协调的信访事项,由办公室安排接访时间和地点。

3、对已终结的信访事项,原则上局领导不再接访。任何职工不得以反映问题为由,重复要求局领导约谈,干扰正常办公秩序。

4、对不执行前述3款规定的人员,荆江局职工按有关规定处理,并纳入所在单位(部门)考核。

第三章 信访办理

第七条 坚持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一) 群众在信访中提出的正确意见和合理要求,应当表示欢迎并虚心采纳;对于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凡政策允许又有条件解决的,要及时帮助解决。有些问题虽然合理,但限于条件暂时还不能解决的,应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和思想教育工作。

(二) 对不符合有关政策、法规要求的来信来访及上访老户,信访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说服教育工作。

(三) 对职工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的信件,信访办要及时转交局纪检监察部门,按照《长江委纪检组织监督执纪工作规程》处理。凡事实确凿、处理正确的案件,应在维持原处理决定的同时积极做好思想工作;对处理不当的案件,有关部门要认真核查,做出恰当处理。凡荆江局向下批转的申诉、控告和检举人信访案件,不得转给被控告或被检举者,或与本案有牵连的部门和人员。要严格保护控告人、检举人的民主权利。凡出于不良动机而诬告、陷害者,荆江局纪检监察部门将作严肃处理。

第八条坚持信访事项“谁承办、谁答复”的原则。

(一)对来访者和署名真实、地址清楚、要求明确的来信(含电子邮件),受理部门应当在接受之日起60日之内办理完毕,并按规定向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通知书》,答复内容应当包括对信访事项的事实认定情况、处理意见及其依据。

情况复杂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长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对交办或转办的信访事项,应将办理结果报荆江局信访办。凡上级机关转批的信访件由荆江局信访办向转办机关回复办理结果。

(三) 对紧急信访事项要迅速处理,及时向分管领导或荆江局信访办反馈处理意见和办理结果;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及时说明情况。

(四) 对匿名、化名信件,要同署名信件一样及时办理,但一般情况下对匿名来信不作答复。如果来信涉及范围比较集中,反映问题清楚,确有答复的必要,可在适当范围内,采用适当方式进行公开答复。

(五) 重复信件。在调查办理期间的重复来信,一般可待调查办理结束后一并答复。对原已作出处理和答复的来信,没有提出新问题的,不再答复。原承办单位或上一级部门对原信处理情况进行复查的,应将复查结果答复来信人。

(六) 联名信件。可通过联名信中指定的联系人进行答复,必要时也可采取召集联名信签名人代表(5人以下)会议的方式进行答复。

第四章 信访职责

第九条 信访工作人员职责

(一) 信访工作人员代表荆江局受理人民来信,接待局内外群众的来访,接受上级领导机关转交的人民来信,接听群众的来电,收阅电子邮件。

(二) 根据本实施细则和相关程序,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处理和答复群众提出的问题、要求或建议。

(三) 要催办、检查、督促信访处理情况。久拖不决的信访事项,信访办要给予协调或协助处理。

(四) 处理信访做到手续完备。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受理来信、来访、来电或电子邮件,并告知信访人其部门和姓名。

(五) 建立健全信访档案,妥善保管来信原件、信访登记、记录、办理结果等有关材料,结案后及时归档。

(六) 严守秘密,保护来信来访者的权益。

第五章 信访秩序

第十条 荆江局信访部门、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人应当共同维护信访秩序。

第十一条 根据《长江水利委员会信访工作实施办法》,信访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在办公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荆江局机关和各部门、会议场所、负责人办公场所及家庭住所的,拦截公务车辆的,在办公场所大声喧哗、无理取闹,破坏和干扰正常办公秩序的。

(二) 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刀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有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 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不进入安排的接待场所的,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损害公私财物的。

(五) 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信访人违反有关规定,按照《长江水利委员会信访工作实施办法》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荆江局管理和发展有重大贡献的,应该给予奖励。对在信访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荆江局行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