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江局青年公寓管理办法

来源:行政办公室 时间:2022-05-07 作者:行政办公室 责任编辑:行政办公室

为加强对青年公寓有效管理,切实改善青年职工居住条件,提高青年公寓利用效率,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公寓界定与入住

第一条 公寓定义:由荆江局统一管理并收取一定成本费用,为青年职工提供的临时居住场所称为青年公寓。主要目的是解决我局青年单身职工临时住宿问题。

第二条 按照国家相关房改政策,荆江局已经执行了公积金、住房货币化补贴,原则上不再提供住房,但考虑到刚参加工作青年职工实际住房困难,视我局条件提供公寓房解决临时居住之需。

第三条 入住资格:在荆江局参加工作5年内且家在外地并在市区内无住房的青年职工,可以申请入住青年公寓。

第四条 凡符合入住公寓条件的青年职工需事先向综合事业中心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安排入住,原则上每2人一间,条件允许可以安排1人一间。

第二章 公寓配置与收费

第五条 青年公寓水、电齐全,并已配备必要的设施如床、写字桌椅等。

第六条 内部网络按照网络信息中心规定进行申请、报装。外部网络、电话、有线电视等由租住者自行解决。

第七条 青年公寓收费标准:

水费:每人每月10元(含城市垃圾处理费)。

电费:每人每月30元。

房租:每套住房每月40元,独住自付,合住分摊。

第八条 租住者应主动交纳各项租住费用,具体由综合事业中心审核后,到局财务部门交纳或按月从工资里扣除。

第九条 凡符合入住公寓条件而无法安排入住的,将按月给予100元的临时住房补贴,直至安排公寓或丧失入住资格。

第三章 公寓管理与服务

第十条 租住公寓职工应自觉遵守青年公寓管理办法和单位的消防、安全、保卫、文明等规章制度,爱护公寓设施,不得随意搬动拆卸,损坏物品应照价赔偿。

第十一条 严禁在公寓内聚众赌博、吸食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禁止在公寓内大声喧哗、酗酒、争吵等妨碍他人生活或影响他人休息的行为;不得在公寓内从事家教等经营活动,一经发现提出严肃批评,情节严重者提交局有关部门处理,并立即终止租赁关系,强行收回住房,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禁止在公寓内生火做饭和使用大功率电器;禁止在阳台外侧架设支撑悬挂物;不允许对公寓住房进行任何形式的改建、扩建,违者若造成财产损失,按双倍价格赔偿,直至取消入住资格。

第十三条 公寓只限单身职工本人居住,不得擅自转让、转借、调换和出租;不得留宿外来人员;若空闲时间达三个月以上而无人居住房间,综合事业中心有权及时收回。

第十四条 严禁在公寓楼道和走廊等公共部位堆放杂物和个人物品;禁止在楼道墙壁打眼、张贴字画广告;综合事业中心将定期进行清理,如有损坏、遗失不予赔偿;职工个人重要物品和大量现金不要存放在公寓房间内,被盗或丢失责任自负。

第十五条 青年职工应保持公寓室内外清洁卫生,共同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禁止从窗口往楼下乱扔垃圾;不得将生活总废弃物随意扔在走廊、楼道、大院等公共场所,公寓实行垃圾袋装化,应顺手将室内垃圾袋装后扔进走道或楼下的垃圾箱内,走道和楼梯的公共卫生由局聘请的保洁员负责清理。

第十六条 若公寓房间内有空余床位,必须保证能够随时安排其他职工入住,同住一室的职工不得拒绝、挤占;合住职工应互相帮助,不得占用他人空间。

第十七条 综合事业中心为青年公寓的管理部门,负责公寓日常管理、维护和保养,应经常对青年公寓进行安全、卫生、用电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公寓住户应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综合事业中心安排、调度和管理。

第四章 公寓运行与回收

第十八条 入住公寓的单身职工在荆江局工作满5年或结婚后应立即搬离青年公寓,退还公寓住房。

第十九条 职工搬离公寓时应及时交接,办理退房手续,损坏物品应按价赔偿或恢复,综合事业中心将从职工退房之日起下月停扣租住费用。

第二十条 未按时按要求退出青年公寓的职工,将按照每月每间200元标准收取房租,直至其退出公寓住房。

第二十一条 综合事业中心收回公寓住房后,应及时对其恢复和保养,确保房间处于完好状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该办法由综合事业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该办法自2018年3月9日起执行,以前相关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