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江局办公设施、设备及用品管理办法

来源:行政办公室 时间:2022-05-07 作者:行政办公室 责任编辑:行政办公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办公设施、设备及用品科学配置和管理,规范使用行为,提高利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办公设施主要包括:办公桌椅、档案柜、密集架、文件柜、沙发、茶几等;办公设备主要包括: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一体机、扫描仪、空调、电视机、音箱、电风扇、取暖器、碎纸机、投影仪、UPS、移动硬盘、照相机、U盘、电话、电水壶、热水器等;办公用品主要包括:纸、笔、碳粉、订书机、订书针、胶水及电脑配件等。

第三条 综合事业中心为办公设施、设备及办公用品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办公设施、设备及用品的采购、调配、维修、处理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配置原则

第四条 办公设施、设备及办公用品应本着工作需要、实用高效、厉行节约、节能环保、运转正常的原则进行配置。

第五条 办公设施配置标准严格执行《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需要添置或更新办公设施设备的,由所在单位(部门)向行政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由综合事业中心签署意见、行政办公室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批。

第七条 需要更新、添置计算机、打印机等政府采购品目内的办公设施设备,必须在当年的批复预算内,否则不予配置或更新。

第四章 采购与登记

第八条 办公设施设备由综合事业中心负责采购,属于中央政府采购范围内的办公设施设备,必须按中央政府采购规定执行;政府采购以外的,严格执行《荆江局自行采购管理办法》。

第九条 符合登记条件的办公设施设备应及时进行登记,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在其它项目或者经营活动的采购中,其内容涉及到办公设施设备的,综合事业中心应派人参加,并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所有办公设施设备按办公室房间进行登记造册,综合事业中心编制“办公设施设备登记卡”,签署后使用者及综合事业中心各执一份,并适时盘点清查,作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人员发生变动,部门或使用者应及时向综合事业中心提出设施设备登记变更,未提出变更者,仍执行原保管关系。

第十二条 使用者应爱惜办公设施设备,人为损坏照价赔偿;办公设施设备按规定年限使用,年限内一般不予更换,损坏严重而确需更换者,按第六条执行。

第十三条 电子办公设备维护与维修由综合事业中心统一安排签约公司派人解决,当事人需签名确认;任何人不得自行联系人维护维修,否则费用自理。

第十四条 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等耗材的添置分低值(百元以下)和高值两种情况,低值耗材向综合事业中心提出口头申请,高值耗材需写出书面申请后,按第六条执行;任何人不准擅自联系签约公司签取耗材。

第十五条 计算机、移动硬盘、U盘等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使用者在我局范围内调动工作时机随人走,在我局范围外调动的,其使用的办公设备必须上交综合事业中心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第十六条 办公设备(笔记本电脑、移动硬盘、U盘等)发生遗失,按《荆江局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办公室以外的公共设施设备(会议室、图书室、健身室等)日常管理,由行政办公室指定科室负责。

1、新机关大会议室、多功能室由行政办公室统一调度管理,其它各楼层小型功能会议室由本楼层使用单位负责管理,室内办公设施设备由综合事业中心负责管理,音响视频设施由网络信息中心协助维护。

2、围墙安保、视频监控、车辆识别等设施设备及荆江水文趸船办公设施设备由综合事业中心负责管理,网信中心协助维护。

3、老机关防汛测报楼会议室办公设施设备由河勘中心负责管理。

4、老年活动中心、荆江大楼指挥长室、图书室、健身室等办公设施设备由工会办负责管理。

第六章 报废与处理

第十八条 对未达到报废年限的计算机设备原则上留作原单位调剂使用,原单位不需要的,由综合事业中心收回后统一调剂。

第十九条 对使用年限长、修复费用高且办理了报废手续的计算机等设备可按如下程序折价处理:

1、计算机设备由综合事业中心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后执行;

2、报废后的计算机设备按原使用者优先的原则处理给本单位职工;

3、符合处理条件的计算机设备,按每台原价值的5~10%收取处理费用,并及时上缴财务;

4、其它办公设施设备的报废参照上述方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综合事业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9日起执行,以前相关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