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江局车辆管理办法

来源:行政办公室 时间:2024-05-29 作者:行政办公室 责任编辑:行政办公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荆江局机动车辆管理,规范用车行为,严肃节假日期间公务车辆封存及特殊用车审批程序,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用,确保车辆行驶和驾乘人员安全,满足防汛、生产、科研等业务用车需要,参照《水文局车辆安全管理指导意见》,结合荆江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说车辆是指荆江局公务车辆、荆江局协议租赁车辆。荆江局协议租赁车辆包括公司租赁车辆和网络平台零单自驾车辆。

第三条 荆江局车辆由专职驾驶员或备案兼职驾驶员驾驶。

第二章 车辆管理

第四条 荆江局车辆管理单位为荆江局综合事业中心,荆江局公务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以及车辆更新、过户、报废等手续由综合事业中心统一办理。荆江局公务车辆和机关协议租赁车辆的日常管理由综合事业中心负责;荆江局勘测分局(河勘中心)使用车辆的日常管理由使用单位负责。驾驶员为所驾车辆安全责任人,车辆实行谁驾驶谁负责的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 专职驾驶员指荆江局在岗在编司机,由综合事业中心管理。专职驾驶员负责一辆固定车辆的驾驶和日常管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换。

单位(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兼职驾驶员,按以下原则申报:

(1)每台车辆配备1-2名兼职驾驶员,要求驾驶员必须取得C2以上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习惯良好、身体健康且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2)兼职驾驶员实行年度准驾审批登记制度,填写《荆江局兼职机动车驾驶员备案审批表》,用车单位(部门)每年申报一次,经综合事业中心审核汇总,用车单位(部门)分管局领导审定后报安全总监备案。

(3)兼职司机不够时可申报临时兼职驾驶员。由用车单位(部门)申请,经综合事业中心审核汇总,报用车单位(部门)分管局领导审批,并报安全总监备案。

(4)兼职驾驶员原则上在荆江测区范围内开展驾驶。确需在荆江测区范围外驾驶车辆的,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由用车单位(部门)申请,经用车单位(部门)分管局领导审批。

第六条 荆江局综合事业中心每年度至少要组织一次驾驶员交通安全法规学习或业务技术培训和车辆安全检查;荆江局勘测分局(河勘中心)每年应结合工作实际,对驾驶员不少于一次安全总结与驾驶业务技能交流学习,每季度应结合出车实际对所属车辆的保养情况、行车性能进行检查,在入汛前、入冬前或执行突击任务时,应结合车辆出车任务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第七条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短期租用车辆的,签订相应的车辆租赁合同。驾驶员应核查租用车辆行车证件,检查车辆各项性能,明确安全责任,签订相应的车辆租赁合同。长期租用的,由综合事业中心办理相关手续,报局领导审批,日常管理和安全管理由使用单位(部门)负责。

第八条 荆江局公务车辆法定节假日期间执行封存登记制度。在法定节假日前,车辆所属单位对所管理车辆进行封存登记,公务车辆必须就近停靠在新机关、勘测分局或指定区域,填写《荆江局公务车辆节假日封存登记表》,并备份至综合事业中心登记,法定假日结束自动启封。

第九条 单车里程考核制度

(1) 荆江局公务车辆由综合事业中心负责全局单车季度(年度)里程考核。

(2) 车辆使用管理单位(部门)每月10日审核并提交所属车辆上月《荆江局公务用车单车台账》《荆江局公务用车单车费用审核表》,综合事业中心每季度(年度)初汇总填报上季度(年度)《荆江局公务用车单车费用审核表》。

(3) 短期租用的协议租赁车辆、网络平台零单自驾车辆,用车单位(部门)需要填写《荆江局派车单》,用车结束后报综合事业中心汇总。

第三章 车辆使用

第十条 车辆使用范围

(1) 单位防汛测报、生产科研、突发事件、公务用车。

(2) 荆江局批准的其他用车情况。

第十一条 车辆使用程序

(1)车辆使用实行派车制度。

1) 车辆调度由事业中心专人负责,本着先申请、再审批、后派车及节能降耗原则安排车辆类型,优先满足防汛测报、生产科研、突发事件、公务用车等需求。

2) 荆江局公务车辆实行审批单制,凡申请使用公务用车者,需事前填写《荆江局公务用车申请审批表》,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勘测分局(河勘中心)由分局领导(中心主任)审批放行,机关各部门用车由综合事业中心主任审批放行。

3) 协议租赁车辆,荆江局需签订租车协议,用车单位(部门)填写《荆江局公务用车申请审批表》。

4) 网络平台零单自驾车辆,完成《荆江局公务用车申请审批表》手续后,到平台预定车辆,经综合事业中心专人电子或电话确认方可取车。

5) 法定假日用车审批权上收一级。各分局(中心)用车时填写《荆江局公务用车申请审批表》,由分局领导(中心主任)审批,报各单位分管局领导批准;机关各部门用车时填写《荆江局公务用车申请审批表》,由综合事业中心主任审批,报事业中心分管局领导批准。《荆江局公务用车申请审批表》交至综合事业中心备案登记。。

6) 任何个人不得擅自直接调用车辆,无审批表时车辆管理单位有权拒绝派车,驾驶员有权拒绝出车,若私自出车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负责。

(2)用车完毕后,驾驶员根据用车实际情况记录,如实扫描填报《荆江局公务用车单车台帐》;短期租用车辆填报《荆江局派车单》。

第十二条 车辆单程出车距离600公里以上,应报单位(部门)分管局领导审批;任何单位和乘车人员有提示驾驶人员安全驾驶车辆的义务,均不得因任何理由强行要求驾驶员违规出车和违章驾驶车辆。

第十三条 每辆车均由专职司机或兼职司机驾驶,网络平台零单自驾车辆必须由租车登记驾驶员本人驾驶,不得擅自将所驾驶车辆交给他人驾驶,一经发现取消其驾驶本单位车辆资格,因此造成的车辆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由驾驶员承担。

第十四条 驾驶员应服从车辆统一调度与工作安排,选择安全出行路线,按时出车并按规定时间和线路安全返回,不得擅自出车和绕道行驶。

第十五条 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用。凡违规用车,一旦发现,将作出严肃处理;若因此发生安全事故或被盗的,由车辆驾驶人员个人承担全部安全、经济等责任,并由单位根据法规制度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十六条 驾驶员于驾驶车辆前,应对车辆做基本的检查。应根据车辆到达目的地和行车路线特点,出车前对车辆燃油、润滑油、刹车油、齿轮油、冷却水、蓄电池、轮胎及电路、油路、水路等进行全面检查与养护,对转向、行车、刹车、灯光、导航等系统试用检查,并查看随车应带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等相关证件,以及配备的灭火器材、防滑防冻等用品用具是否齐全,确保车辆状况良好后方可出车。如发现故障、配件失窃等现象,应立即逐级报告,隐瞒不报而由此引发的后果由驾驶员负责。

第十七条 驾驶员在出车途中应按操作程序规范驾驶车辆,密切注意道路交通状况,选择安全行驶方式,如遇恶劣天气或危险路段,应及时控制车速,确定安全行车方式,不得冒险行驶。

第十八条 驾驶员在启动车辆和行驶途中应时刻监视车辆仪表显示和判断车辆运行状况,发现异常应及时排除,杜绝开故障车。

第十九条 驾驶员应注意自身休息,连续驾车行驶超过4小时宜停车适当休息,严禁疲劳驾驶;行车途中,如感觉身体不适时,不得勉强开车。

第二十条 车辆应放在指定位置、停车场或者适当合法的位置。任意放置车辆造成违反交规、损毁、失窃,由驾驶员赔偿损失,并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应爱护车辆,保证机件、外观完好,使用后应将车辆清洗干净。

第四章 维修保养

第二十二条 荆江局公务车辆的维修保养原则上按照车辆技术手册执行各种维修,并按照预算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其他用于生产等协议租赁车辆,使用单位在租前应认真核实车辆保险、维修保养等信息,做好检查登记。

第二十四条 荆江局公务车辆维修、保养、加油程序

(1)维修保养原则上到荆江局指定的定点位置进行,并建立单车使用及维修档案。维修时经手人员应填写《荆江局车辆维修养护登记表》。

(2)车辆燃油费由综合事业中心根据车辆运行里程统一充值调配。

第二十五条 驾驶员应牢固树立“文明驾驶,安全第一”意识,加强车辆动力工况、行车性能和安全状态日常维护检查保养。

(1)驾驶员每天应对车辆的灯光、冷却水、润滑油、轮胎等工作性能进行检查,对车辆表面和室内进行清洁养护,做好随时出车准备。

(2)驾驶员应按《车辆使用说明书》要求,对所驾驶车辆定期进行检查与保养,每月对所驾车辆应做一次全车安全自查,并应根据车辆行驶里程(或时间)及车辆运行工况,及时更换润滑油、轮胎及刹车片等。

第五章 车辆保险

第二十六条 荆江局公务车辆及协议租赁车辆一律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单位机动车辆定点保险的通知要求,办理交强险和商业险。

第二十七条 车辆所属单位(部门)应及时办理机动车辆年度检验,缴纳机动车辆保险费等,并建立车辆管理及维修保养档案。一旦出现车辆保险索赔事件,综合事业中心应在第一时间与租赁公司及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并保存好索赔资料。事故处理完毕后,办理索赔手续。

第六章 违规与事故处理

第二十八条 车辆所属单位(部门)每年应与驾驶员(专职和兼职)签订《驾驶员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安全职责与责任,以及相应的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九条 驾驶员必须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驾驶车辆。严禁酒后驾驶和超速超载行驶,严禁行车时接打电话和其它有碍安全驾驶的行为。驾驶员违反交通法规,受到交管部门处罚,其费用由驾驶员承担,如被暂扣或吊销驾驶证,无证期间不得驾驶车辆。

第三十条 车辆发生一般安全事故,驾驶员要查明原因,立即处置,及时报告车辆所属单位(部门)负责人。车辆所属单位(部门)应结合车辆业务实际扣发事故车辆驾驶员年度安全奖。

第三十一条 车辆一旦发生涉及其它车辆和人员事故或较严重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驾驶员要及时向交管部门和保险公司报案,积极配合施救和处理事故现场,同时报告车辆所属单位(部门)负责人和荆江局安全生产办公室,据实填写《荆江局安全生产事故登记表》。

第三十二条 车辆所属单位(部门)要按《荆江局安全管理办法》逐级上报车辆交通安全事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驾驶员个人赔偿按交管部门确认的责任计算。一般按保险公司赔偿前损失额3%~5%赔偿,但个人赔偿金额不超过3万元。

第三十三条 驾驶员在一年内发生两次经交管部门确认负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累计超过5万元,不得继续驾驶本单位(部门)车辆。

第七章 费用报销

第三十四条 维修保养费用及过境过路费用按凭证据实报销。荆江局机关使用车辆由司机及时报销,勘测分局(河勘中心)使用车辆由分局(中心)按照相关规定报销。

第三十五条 协议租赁车辆报销

协议租赁车辆与网络平台租赁车辆,由车辆使用部门按凭证据实报销,提交《荆江局公务用车申请审批表》《派车单》作为报销附件。

第三十六条 荆江局结合车辆业务工作情况,对在岗在编专职司机设立车辆安全奖,全年安全行驶3万公里以内,年度奖励1200元, 安全行驶3万公里以上,年度奖励1800元。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荆江局综合事业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05月01日起施行。原《荆江局车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表1:《荆江局兼职机动车驾驶员备案审批表》.docx

附表2:《荆江局公务用车申请审批表》.docx

附表3:《荆江局公务车辆节假日封存登记表》.doc

附表3:《荆江局公务车辆节假日封存登记表》.docx

附表4:《荆江局派车单》.docx

附表5:《荆江局车辆维修养护登记表》.docx

附表6:《荆江局公务用车单车台帐》.docx

附表7:《荆江局公务用车单车费用审核表》(月、季、年).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