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江局自行采购管理办法

来源:行政办公室 时间:2022-05-07 作者:行政办公室 责任编辑:行政办公室

为规范荆江局自行采购活动,维护国家利益,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章以及《荆江局财务管理办法》等,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我局采购分为政府采购和自行采购两种,本办法所称自行采购,是指我局购买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且不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内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其中货物类采购原则上由专人在中央政府采购平台上按网上竞价或协议供货等方式进行采购;不能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上进行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我局自行采购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满足防汛测报、生产科研及办公管理的需要,在保证采购质量的前提下节省开支;采购过程做到货比三家、集体决策、公开透明,并留存相应记录。

第三条 我局自行采购分为部门采购和单位采购两类。

(一)单位采购

在自行采购范围内的所有服务、工程的采购以及范围内预算金额为1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的采购为单位采购。单位采购中服务、工程的采购一般由行政办公室牵头实施,其中小型维修、改造工程(10万元以下)可指定局下属部门实施,但必须获得授权。

(二)部门采购

在自行采购范围内、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下的货物的采购,属部门采购。部门采购一般统一由综合事业中心实施,但不在机关大楼内办公的部门,其日常办公用品和耗材等(一般3千元以下)可自己采购。

凡属于固定资产类、需纳入固定资产台账的物质器材,一般由综合事业中心实施采购。

第四条 我局自行采购一般工作程序为:部门申请、领导审批、集体采购、验收入库(或入账)、财务付款。按《荆江局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财务审批权限,需要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的部门应先由部门负责人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请(符合第三条所列自己采购的除外),符合口头申请的直接向综合事业中心提出后由事业中心实施采购;书面申请需交行政办公室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批,再分类实施采购。

第二章 自行采购的组织

第五条 单位采购:行政办公室(或事业中心)负责,成立包括计划、财务、技术、监审、资产管理、使用等部门人员参加的采购小组,必要时分管局领导任组长;小型维修工程由获得授权的部门实施的,需成立3人以上的采购小组,部门领导负责。

第六条 部门采购:按预算金额控制,3千元以下的采购为零星采购,可指定两人实施,部门领导负责;3千元至3万元的为小额采购,指定3人实施,必要时使用部门参与,综合事业中心主任负责;3万元至10万元的为大额采购,综合事业中心牵头实施,成立包括计划、财务、技术、监审等部门人员参加的采购小组,必要时分管局领导参加。

第七条 采购小组成员应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高思想觉悟,把握市场信息,提高采购业务水平,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八条 未经批准或授权的部门与人员不得进行采购活动。

第三章 自行采购的方式及程序

第九条 单位采购的方式主要包括公开招标、荆江局自行开展的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

第十条 50万以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或工程的采购,可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实施,也可采用由荆江局自行开展的邀请招标方式实施。自行开展的邀请招标具体程序为:由采购小组开展市场调研,确定不少于三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拟定投标邀请文件(含招标项目的内容与要求、资金来源、实施地点和工期、开标地点和时间、资质与信誉要求、评标原则和标准等)发相应供应商,召开采购小组全员参加的开标及评标会议,最后确定中标单位。评标报告或会议纪要应作为合同审批的附件,开标及评标会议如有必要还应邀请其他相关部门或上级部门参加。

第十一条 50万以下的采购,可采用荆江局自行开展的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实施。具体程序为:由采购小组经市场调研选择不少于三家符合要求的供货商,拟定谈判或询价邀请文件(含项目的内容与要求、资金来源、实施地点和工期、谈判地点和时间、资质与信誉要求、评定成交的原则等)发相应供应商,组织召开采购小组全员参加的评议及谈判会议,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与服务及报价综合最优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会议纪要或谈判记录应作为合同审批的附件,

第十二条 单位采购为工程类且超过 5万元的,一般应进行造价咨询,但10万以下、有类似项目实施经验且单价及价格构成清楚的,可不再进行。

第十三条 单位采购为常年维修维护类服务的(如绿化、物业、电脑维修等),以年度为单位采购,总价无法确定的(如电脑维护),仅对单价及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评定,可一次采购2-3年服务,但需每年签订一次合同。

第十四条 部门采购的方式主要包括直接采购、调研比选采购和集中谈判采购等。

零星采购(3千元以下的用品物资等)由经办部门安排两人直接采购,部门负责人对价格进行审核;

小额采购(3千元至3万元的物质器材等)由综合事业中心商使用部门后安排3人以调研比选方式实施,按市场调研、选择不低于三家供货商进行口头议价及性能价格比选,最后确定供货商的程序进行,其中1万元以上的需形成调研比选报告并作为合同审批附件,综合事业中心主任对价格、质量进行审核并组织验收登记;

大额采购(3万元至10万元物质器材等)由成立的采购小组以集中谈判方式实施,按市场调研、选择不低于三家供货商进行报价、集中召开评议及谈判会议,最后确定供货商的程序进行,需形成集中谈判记录并作为合同审批附件,特殊情况下其报价及洽谈可采用电话方式,但必须采购小组集中参与并形成书面记录。

第十五条 单位或部门采购中添置曾经采购过、货物来源比较单一且市场价格稳定(与以前采购合约相比价格变幅不大)的设备,或者须保证与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或服务配套的,可以由综合事业中心从原供应商处直接采购,但须采购小组集体确认并形成记录。

第十六条 项目经营活动发生在外地、因工作急切需要所发生的应急性采购,其方式和程序可从简,但应获得批准或授权。

第十七条 所有采购的属于固定资产类的物品、装置、设备必须先由综合事业中心登记、验收入库,然后使用部门办理领用手续。验收人员须对所采购的物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及其它有关内容进行验收登记,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与供方协商解决。为外地应急性采购的,回沙后须及时办理相应手续。

第四章 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所有属于固定资产类的货物和一次性购买超过一万元的其它货物的采购,必须签订正式的采购合同。

第十九条 同城采购必须先收货后付款,确需先付订金者,所付订金不得超过总额的15%;异地采购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先支付一定比例订金,采购人员应事先验货验质,确保采购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与采购合同要求一致后方可支付余款。

第二十条 财务部门付款时应对采购物质的数量、品种、价格及采购程序的合规性把关。凭证按《荆江局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采购的物资报账时应具备:

1、国家正式的税务发票。

2、器材的入库验收清单或在发票上已注明验收登记的标志符号。

3、按规定必需的购销合同或采购协议。

不具备以上手续者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

第二十二条 建立对采购行为的监督审计制度,由审计监察人员、行政办公室、局领导不定期组织对采购、付款进行检查和监察审计。检查和监督审计的内容为:

1、采购的物资、设备品种质量及使用情况、售后服务情况;

2、采购人员对采购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大宗采购付款是否符合规定程序,登记、保管、领用是否符合要求;

3、采购过程的透明度,有无个人采购行为,有无舞弊行为,有无吃请、受贿等违法违规行为;

4、采购的记录、单据、凭证等是否完整合规。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采购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及时纠正提醒,督促整改,对违纪违法行为及时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行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相关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