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江局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经济合同管理,促进我局对外经济活动的开展,规范对外经济行为,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荆江局对外开展的各类经济活动。基本建设项目合同按照“四制”的要求,遵循上级有关管理办法。
第三条 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则必须采用标准文本。
第二章 合同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五条 行政办公室综合科为荆江局合同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荆江局的合同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定、修订合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宣传贯彻《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对各单位(部门)合同承办人的培训;
(三)组织荆江局对外订立重大合同的谈判;
(四)对合同订立、变更及解除进行审查把关;
(五)负责荆江局及所属单位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负责荆江局合同台账、合同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七)协调单位内部和外部的合同关系;
(八)组织或督促合同验收。
第六条 行政办公室财务科是荆江局合同财务监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审查对外委托合同的资金渠道;
(二)负责从财务角度审查和监督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注重在价格、支付方式、结算方式、票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把关;
(三)负责发票的审查、签发。核对发票金额和合同金额、发票内容是否一致,支付、结算的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等;
(四)负责按合同结算条款约定,催请合同具体负责部门和人员及时办理合同收、付款事宜;
(五)参与荆江局重大合同的谈判与验收。
第七条 局属各部门(单位)具体负责本部门(单位)发起(承办)的合同的订立和管理工作,实行“谁发起、谁负责”。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部门职责分工范围内合同的调研、询价等,拟定合同文本;
(二)全面准确地填写合同条款,必要时组织进行合同评审。办理合同申请、报批及送交存档等手续;
(三)负责合同履行跟踪,追踪合同标的的内外质量,收集客户意见;
(四)及时妥善办理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事宜,并按程序报批;
(五)提请并协助合同主管部门开展合同验收,并填写《荆江局对外委托合同验收表》(见表5);
(六)安排专人负责合同管理工作,及时做好本部门合同副本及有关文件的归档工作,建立本部门合同台账,同时在行政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 凡与其他法人、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之间达成经济往来意向,金额达到1万元以上的,经协商一致,应订立经济合同。有关修改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 合同的订立,应根据合同的性质(承接或委托),严格按照荆江局合同管理流程(见附件1)执行。
第十条 合同订立前,合同经办部门应当审查对方的资质、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内容包括:
(一)社会信誉(是否有过重大违约,是否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经济犯罪案件等)和履约能力(如生产能力、研究能力、支付能力等);
(二)审查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及法人授权委托书等;
(三)审查其有关资质等级证书;
(四)核实对方的资产(资金)证明;
(五)根据合同性质需要审查的其它内容。
对于经营资格、相关资质不合格或资信、履约能力有瑕疵的当事人,不得与其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 除荆江局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须取得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见表4)方能对外订立书面经济合同。
第十二条 对外订立经济合同的授权委托分固定期限委托和业务委托两种授权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别指定的重要人员采用固定期限委托的授权方式,其他一般人员均采用业务委托的授权方式。
第十三条 授权委托事宜由综合科专门管理,需授权人员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填写授权委托书并经荆江局法定代表人签字后授权生效。
第十四条 经济合同的条款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应当包括:
(一)项目名称(或合同名称);
(二)标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三)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和方式;
(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五)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六)安全、廉政等风险责任的承担;
(七)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八)验收标准和方法;
(九)价款或者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十)违约赔偿、合同变更与解除及争议解决办法等。
第十五条 对于合同标的没有国家通行标准又难以用书面确切描述的,应当封存样品,由合同双方共同封存,加盖合同专用章,分别保管。
第十六条 每一合同文本上或留我方的合同文本上应注明合同对方的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联系人、电话、开户行及账号等信息。
第十七条 合同文本拟定完毕,按规定的流程经经办部门、行政办公室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荆江局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审核通过后加盖合同专用章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荆江局法定代表人对合同的订立具有最终决定权。
第十九条 流程中各审核意见签署于合同审批表上,合同审批表作为合同审核过程中的记录和凭证由合同管理人员留存并及时归档。
第二十条 对外订立的经济合同,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严禁我方签字盖章后以传真、扫描等形式交对方签字盖章。如有特殊情况,须荆江局法定代表人特批。
第二十一条 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应加盖骑缝章。
第二十二条 合同盖章生效后,应交由合同管理人员按有关规定对合同进行登记。
第二十三条 合同文本原则上我方至少应持三份,合同文本由综合科、财务科、合同经办部门等部门分存,其中合同正本由综合科留存,综合科应将合同技术条款副本发放至相关业务等单位(部门)。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四条 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全面地履行合同所约定的各项条款,严格按项目进度、合同约定、内部审签程序支付进度款,不得超过项目进度支付。
第二十五条 合同经办部门和财务部门应根据合同内容和编号设立合同台帐,每一合同设一台帐,分别按业务进展情况和收付款情况一事一记。
第二十六条 如果我方为付款方,由经办部门填写合同支付审批表(见表6),财务科依据合同约定履行付款手续。对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拒绝付款:
(一)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书面合同;
(二)收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
第二十七条 如果我方为收款方,付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财务科应当会同合同经办部门督促付款单位出具代付款证明。
第二十八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人员应妥善管理合同资料,对工程合同的有关技术资料、图表等重要原始资料应建立出借、领用制度,以保守我局的商业秘密及保证合同的完整性。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九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依照合同的订立流程经经办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荆江局法定代表人审核通过后方可。
第三十条 我方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双方的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按规定经审核后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一条 有关部门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须及时向法定代表人汇报并通知行政办公室。
第三十二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复应符合公文收发的要求,挂号寄发或由对方签收,挂号或签收凭证作为合同组成部分交由行政办公室保管。
第三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与原合同有同样法律效力,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范围。
第三十四条 合同变更后,原合同编号不予改变。
第六章 其 他
第三十五条 合同作为荆江局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保守合同秘密。
第三十六条 各有关人员应定期将履行完毕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关资料(包括有关的文书、图表、传真件以及合同流转单等)按合同编号整理,由综合科确认后交档案管理人员存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遗失。
第三十七条 荆江局定期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逐步将合同签约率、合同文本质量、合同履行情况、合同台帐记录等纳入荆江局对职工和部门的工作成绩考核范围。
第七章 责 任
第三十八条 凡未按规定处理合同事宜、未及时汇报情况和遗失合同有关资料而给荆江局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三十九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荆江局造成重大损失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请参照《荆江局自行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荆江局行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自2022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荆江局合同管理流程图及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