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荆江局会议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根据《财政部、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行﹝2023﹞86号)、《长江水利委员会机关会议管理办法》(办秘﹝2021﹞71号)和《水文局机关会议管理办法》(水文办﹝2023﹞3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会议,是指荆江局组织召开的党政会议、业务性会议等各类会议。
第三条 各部门召开会议应遵守八项规定精神,坚持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会议实行分类管理、计划管理、预算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四条 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会期;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会议费预算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 会议计划审批
第五条 每年编制预算(一上)时,各单位(部门)应将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见附表1)汇总报财务部门审核。
涉及技术或因经济创收需要召开、且需要支出会议费的审查会、咨询会、验收会等,各单位(部门)分别以打包的方式填列会议计划,会议相关要素可以在实际会议申请时予以明确。
第六条 年度会议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一)会议计划确实无法执行的、确因工作需要而增加的会议(在落实经费渠道并保证不突破年度会议费预算总额的前提下),填写《荆江局会议计划变更审批表(新增/调减)》(见附件2),会签计划部门、财务部门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报局长批准。
(二)确因工作需要对计划内会议的名称、内容、地点、时间、规模、经费、形式等要素作调整或变更的,由主办部门填写《荆江局计划内会议要素变更审批表(调整)》(见附件3),会签计划部门、财务部门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报局长批准。涉及增加会议经费的,应当提前落实经费渠道并保证不突破年度会议费预算总额。
(三)涉及技术或因经济创收需要召开的审查会、咨询会、验收会等会议,不纳入会议变更(调整)要求。在会议申请时明确会议的名称、内容、地点、时间、规模、经费、形式等要素,并应当提前落实经费渠道并保证不突破年度相关会议费预算总额。如确需突破年度相关会议费预算总额,按新增会议审批。
第七条 各单位(部门)应根据年度会议计划组织召开会议,会前应填报《荆江局会议审批表》(见附件4),细化会议性质、内容、经费预算等方面。会议审批由承办部门提出申请,经计划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报局长批准。
第三章 精简会议
第八条 严格控制会期。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1天半,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业务性会议经批准后,会期可适当延长。
第九条 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一)各部门应当围绕会议召开的目的,从必要性和合理性出发,对参会人数进行严格控制。不得邀请无关人员参加会议,杜绝陪会现象。
(二)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参会人员超过50人的,应当在报送会议计划时提供人数测算依据并作出说明。
第十条 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召开会议。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主会场参会人员一般不得超过50人,分会场根据实际需要从严控制规模。
第十一条 召开会议应当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紧扣工作需要设置议程,力求务实管用。对需要安排讨论的会议,应当充分安排讨论时间,提高讨论效果。
第十二条 非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实行定点管理(财政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查询)。会议应当到定点会议场所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无外地代表且会议规模能够在机关内部会议室安排的会议,原则上在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第十三条 参会人员以在荆单位人员为主的会议不得到荆外召开。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四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十四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
(一)线下会议费用: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其中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会议邀请的外单位参会人员或离退休人员,不能回单位报销的,其城市间交通费由会议承办部门承担,在差旅费中列支。
(二)线上会议费用:能够明确对应具体会议的设备租赁费、线路费、电视电话会议通话费、技术服务费、软件应用费、音视频制作费。
会议咨询费、评审费等按照《荆江局项目评审费发放暂行办法》(荆江局〔2022〕4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线下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天550元。其中,住宿费340元、伙食费130元、其他费用80元。在不超过综合定额情况下,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未实际发生的费用项目不得参与调剂。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线上会议费不纳入综合定额标准内核算,凭合法票据原则上在单位年度会议费预算内据实列支。
第十六条 会议费由会议承办部门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
第十七条 各部门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计划变更审批表(如有)、会议要素变更审批表(如有)、会议审批表、会议通知、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见附件5)、反映会议成果的材料、会议消费清单等材料。发票由经办人、证明人、单位(部门)领导等签名,财务部门审核后办理报销。
财务部门应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办理报销手续。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或未经审批新增(调整)会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 各部门在会议费支付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对公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五章 会议组织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行政办公室归口荆江局会议管理工作。负责荆江局会议计划的汇总、报批工作,对会议执行情况进行公示;会同纪检部门监督检查会议计划执行情况;会同财务部门对上一年度实际召开的非涉密会议进行统计,经审核后,在荆江局内部进行公示或提供查询;汇总分析荆江局年度会议情况,提出加强会议管理的措施,督导会风会纪。
第二十条 财务部门负责荆江局会议费管理。按规定对各单位(部门)提交的会议计划预算进行审核,对会议费支付结算实施动态监控,提出加强会议费管理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年度会议计划编制,并按程序报批;负责编制会议预算并按规定管理、使用会议费,对会议费支出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加强对本部门会议费使用的内控管理,做好本部门会议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内容审核把关。
第二十二条 会议管理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是否符合规定;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会议会期、规模是否符合规定,会议是否在规定的地点和场所召开;
(五)是否向企事业单位或地方转嫁﹑摊派会议费;
(六)会议管理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会议管理负面清单制度(附件6),强化日常管理。纪检部门应当严格执行问责机制,对会议组织实施中发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会议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特别是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第二十五条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依纪追究会议主办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计划外召开会议的;
(二)超规模、超会期召开会议的;
(三)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四)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五)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六)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使用科研项目经费组织召开会议的管理,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涉密会议按照涉密会议管理要求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涉及的有关文件依据,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行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原《荆江局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荆江局〔2022〕22号)同时废止。
附件:1.荆江局年度会议计划表
2.荆江局会议计划变更审批表(新增/调减)
3.荆江局计划内会议要素变更审批表(调整)
4.荆江局会议审批表
5.会议签到表
6.会议管理负面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