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规范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文局荆江水文水资源勘测局(以下简称荆江局)机关接待管理,坚持厉行勤俭节约,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发〔2013〕22号)、《长江水利委员会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办综〔2021〕114号)、《水文局机关接待管理办法》(水文办〔2023〕3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荆江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荆江局机关各部门主办、承办、协办或承接的各类公务接待、商务接待和外事接待活动。
第三条 公务接待范围和对象:来荆江局调研、视察、检查、指导工作、学习交流及办理有关公务的各单位人员、上级主管部门到荆江局开展有关工作的人员。商务接待范围和对象为:因经济发展需要开展的商务活动所涉及的接待;外事接待范围和对象为: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机构、企业、团体来荆江局考察、交流及商务洽谈的有关人员。
第四条 接待应当遵循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对口接待、统筹协调等原则,坚持有利单位发展、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办公室负责全局接待的归口管理工作,负责接待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统筹安排。
一般性公务接待和商务接待,由相关部门负责对口接待;重要接待,由行政办公室统筹安排;外事接待按照相关外事制度执行,由行政办公室配合相关部门在上级相关部门指导下统筹安排接待活动。
第二章 接待审批与报销程序
第六条 公务接待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公务活动应由对方单位向荆江局发出公函或电话联系,明确活动内容、行程和人员,以便妥善安排接待相关事项。通过电话联系的,接待单位或部门应做好电话记录(见附件1),并报领导批示同意。无公函或电话记录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七条 接待执行审批制。接待前对口接待部门应填写接待审批单(见附件2),明确接待类型、接待事由、接待对象和活动内容、时间、场所、陪同人数、费用预算等内容。特殊情况下可事前电话或短信报批,先行接待,及时补办接待审批手续。
公务接待和外事接待由对口接待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行政办公室审批。接待单笔消费金额2000元(含)以内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报行政办公室审核,由分管局领导审批;2000元以上由接待部门主要负责人签认申请后,报行政办公室审核,经局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八条 接待费用报销实行一事一结。严格执行接待各项标准控制,对超标准、超预算的开支,一律不予报销。
公务接待由接待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行政办公室审核报销。公务接待费报销凭证除包括发票、接待审批单、派出单位公函(或电话记录)、接待菜单和公务接待清单(见附件3),公务接待清单内容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
商务接待费报销凭证包括发票、接待审批单和商务接待清单(见附件4),商务接待清单内容包括接待对象的人数及商务活动内容、时间、场所、费用等。
第九条 各部门在接待时应当严格执行接待审批制度,严格控制接待范围,对能够合并的接待活动统筹安排。
第三章 接待标准
第十条 严格控制接待标准和陪同人数。
(一)公务接待。公务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对口接待部门可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含)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标准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用餐标准,并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因素合理确定,早餐人均不超过50元,午餐或晚餐每餐人均不超过120元,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公务接待中不得提供香烟和含酒精饮品。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全面禁酒规定。
(二)商务接待。接待对象5人(含)以内的,陪餐人数可对等;招待对象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陪餐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招待对象的二分之一。商务接待标准为早餐人均不超过80元。午餐和晚餐用餐总人数不超过10人(含)的,每餐人均不超过480元(含酒水);用餐总人数超过10人的,每餐人均不超过450元(含酒水)。接待中不得提供香烟和每500毫升白酒、每750毫升红酒售价超过500元的高档酒水。
(三)外事接待。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3号)规定执行。
因工作需要,需异地接待的,可遵守当地有关接待规定和标准。
第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来荆江局开展公务活动的人员,除按规定安排一次工作餐外,对口接待部门可协助安排用餐。协助安排用餐原则上在荆江局食堂就餐,菜品种类、档次应当与单位职工用餐标准保持一致,应按《关于进一步规范荆江局出差人员交纳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的通知(试行)》(荆江局〔2019〕102号)相关规定收取伙食费并提供交费凭证。
严格规范同城公务活动接待行为,同城公务活动严禁相互吃请。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或商务接待出行活动需要使用车辆的应安排集中乘车,严格控制随行车辆、车型。需对口接待部门协助安排交通工具的,应按《关于进一步规范荆江局出差人员交纳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的通知(试行)》(荆江局〔2019〕102号)相关规定收取交通费并提供交费凭证。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住宿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待住宿用房以标准间或单间为主,接待省部级以上领导可安排普通套间,不得超标准安排住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因公务活动来荆江局的出差人员因自行结算住宿费。由荆江局主办、承办、协办的会务活动或大型公务、商务或外事接待活动,住宿费用可列入专项活动费用统一结算。
第十四条 商务接待和外事接待赠送纪念品应当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以宣传单位形象、展示单位文化为主要内容,严禁赠送现金和购物卡、消费卡、商业预付卡等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贵重物品等,单位内部要建立纪念品订购、领用等审批程序。赠送纪念品的标准每人次不得超过500元。
第四章 接待管理
第十五条 禁止上下级之间、部门或单位之间借各种名义用公款相互吃请。禁止安排影响公务活动的吃请。
第十六条 不得将接待对象的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十七条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借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八条 接待活动中,不得违规组织迎送活动,不得铺设迎宾地毯。接待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工作开展。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工作无关的参观,不得于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开展接待。接待应当提供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
第十九条 确因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规定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条 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对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核定接待费预算总额,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支。财务部门应在每年初下达各部门的接待限额预算,各部门要加强接待费用管理,在限额预算内支出。
第二十一条 公务接待费用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原则上应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接待管理负面清单制度(附件5),强化日常管理。行政办公室应当会同财务、纪检等有关部门加强对荆江局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二)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 纪检部门应当严格执行问责机制,对接待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严肃追究接待单位(部门)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荆江局行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执行,原《荆江局接待管理办法》(荆江局〔2021〕105号)同时废止。
附件:1.荆江局电话记录
2.荆江局接待审批单
3.荆江局公务接待清单
4.荆江局商务接待清单
5.接待管理负面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