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切实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规范信访秩序,化解信访突出问题,根据《信访工作条例》《水利部信访工作办法》《长江水利委员会信访工作实施办法》《水文局信访工作实施办法》,结合荆江局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荆江局属各部门(单位)开展信访工作。
第三条 荆江局信访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准确把握新时代信访工作性质、地位作用、基本原则、职责任务和工作要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为民解难、为党分忧的政治责任,坚守人民情怀,坚持底线思维、法治思维,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服务荆江局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荆江局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中央的决策部署以及水利部、长江委、水文局的工作要求、局党委的工作安排落实到信访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倾听职工群众呼声,关心职工群众疾苦,千方百计为职工群众排忧解难。
(三)坚持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四)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依法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规范信访秩序。
(五)坚持源头治理化解矛盾。多措并举、综合施策,着力点放在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第二章 信访工作体制
第五条 荆江局党委对全局信访工作统一领导:
(一)领导荆江局信访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水利部、长江委、水文局相关要求;
(二)听取信访工作汇报,分析形势,部署任务,研究重大事项;
(三)研究解决政策性、群体性信访突出问题和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第六条 荆江局信访办公室(简称信访办)设在行政办公室,设立接待场所。由行政办公室主任兼任信访办主任,统筹全局信访事项并归口管理荆江局信访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荆江局信访工作规章制度;
(二)受理、转送、交办、上报信访事项,协调全局信访工作;
(三)推进督促信访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
(四)综合反映信访信息,分析研判信访形势,为局党委提供决策参考;
(五)按要求向水文局报送信访工作台账;
(六)配合做好荆江局到局机关的群众上访接待工作;
(七)承担上级和局党委交办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七条 荆江局由一名副局长分管信访工作,建立健全荆江局信访工作机制,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承担职责范围内信访事项的办理,做出处理意见;
(二)协调解决荆江局重要信访问题;
(三)督促检查荆江局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情况。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与受理
第八条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荆江局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应当由荆江局处理的活动。信访办应当依法依规处理,明确专人及时接收和登记。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信访办应当在接待场所进行接谈,并如实做好记录。
第九条 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并载明其姓名(名称)、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诉求的信访事项,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一条 荆江局收到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对属于荆江局本级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件,应当转送、交办责任归属单位(部门),并告知信访人转送、交办去向(告知书模版见附件1-①);对不属于荆江局本级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告知书模版见附件1-②)。
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能够当场告知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告知书模版见附件1、2)。
书面形式是指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如信件、传真、短信、电子邮件等。
第十二条 上级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由荆江局信访办根据问题的责任属性归口到有关职能部门处理;不属于荆江局职权范围内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详细说明理由,经转送、交办信访机构或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退回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属下列情况,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信告知信访人不予(再)受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地址不清,无联系方式的除外。
(一)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且不能当场告知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告知书模版见附件1-②);
(二)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办理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告知书模版见附件1-③);
(三)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载、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或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应通过法定途径反映的问题(告知书模版见附件4);
(四)对复核意见不服,再以同一事实或理由信访的(告知书模版见附件1-④);
第十四条 对已告知不予(再)受理的信访事项,信访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反映的,可以按存信处理,不再出具书面告知书。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十五条 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加强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当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信访办及工作人员应当根据职责,按照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的要求,依法按政策及时就地解决信访人合法合理诉求,维护荆江局正常信访秩序。
第十七条 对涉及几个部门职责范围的问题,由荆江局信访办公室指定办理或牵头办理;难度较大、情况复杂的重要信访,由荆江局领导出面协调处理。
对责任归属部门已合并的信访事项,由合并后承担其职责的部门办理;责任归属部门已经撤销的,由荆江局信访办直接办理或指定办理部门。
第十八条 对已受理的信访事项,责任单位(部门)应当按信访事项类别依法分类办理:
(一)意见建议类。对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意见建议类事项,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对科学合理、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应当采纳或者部分采纳,并予以书面回复。
(二)检举控告类。对信访人提出的关于领导干部、职工的检举控告类事项,应及时转交局纪检部门或有权处理的部门、单位,依规依纪依法接收、办理和反馈。
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部门、单位。
(三)申诉求决类。责任部门、单位应该区分情况,分别按以下方式办理:可以通过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解决的,转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处理;可以通过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转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处理;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如水事违法举报事项,转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处理,并配合调查、取证。
对以上情形,局信访办应与负责办理的部门、单位商定处理程序和途径,并出具告知书(告知书模板见附件4)。不属于以上情形的,办理部门(单位)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
第十九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长理由(告知书模版见附件5),做好解释和备案工作。
第二十条 对办理完成的信访事项,应按规定向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通知书》(模板见附件3),办理部门(单位)应按如下方式办理。
(一)出具处理意见书。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应当载明信访人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处理意见及其法律法规依据,经局领导签发,并编制文号加盖单位印章,抄送水文局信访办。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做出解释说明。
(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以支持。
(四)凡支持信访人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部门、单位执行;不予支持的,应当做好信访人的疏导教育、矛盾化解、帮扶求助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办理部门、单位在办理申诉求决类事项过程中,可以在不违反政策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在裁量权范围内,经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可以引导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经调解、和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者和解协议书。
第二十二条 对涉及面广、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的信访突出问题,责任部门、单位应纳入领导包案,成立工作专班,一案一策,限期化解。
第二十三条 荆江局信访办要建立好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台账,不定期开展矛盾排查,特别是在国家、地方和单位有重大活动期间做好本单位的稳定工作,按要求将台账报送局信访办。
第二十四条 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党委和局信访办,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局信访办接到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第一时间向局党委报告,同时报告水文局办公室。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复查
第二十五条 信访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出具《申请复查受理告知书》(告知书模版见附件6),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作出信访事项复查意见(意见书模版见附件7)。
第二十六条 荆江局信访事项复查按照下列方式作出:
(一)局信访办向原办理部门(单位)调取该信访事项档案材料,认真研究相关材料,查阅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有关情况的,应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二)局信访办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进行审议;
(三)局信访办负责草拟复查意见书,经参加会议单位(部门)会签,由局领导签发。
第二十七条 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复查意见的送达可采用直接送达、电子邮件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采用直接送达的,由信访人签收并注明签收日期;电子邮件送达的,保存电子邮件;邮寄送达的,以邮政快递方式寄送信访人,并登记寄送人、寄送时间及邮政单号(送达回证模版见附件8)。
第二十八条 对信访事项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应认真整理,立卷归档。
第六章 督办与追责
第二十九条 对转办、交办的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相关部门、单位应及时反馈办理结果,局信访办应跟踪办理情况。
第三十条 荆江局党委应当对本单位的信访工作、信访工作责任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将督查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综合评价的参考,将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纳入本单位年终考核范围。
对在信访工作中履职不力,违反《信访工作条例》的行为,由局信访办进行约谈、通报、督办,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一条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过程中有下列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依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单位大门、办公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荆江局机关和各部门、会议场所、负责人办公场所及家庭住所的,拦截公务车辆的,在办公场所大声喧哗、无理取闹,破坏和干扰正常办公秩序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刀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有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毁坏财物。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荆江局管理和发展有重大贡献的,应该给予奖励。对在信访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荆江局行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原《荆江局信访工作实施细则》(荆江局〔2021〕177号)同时废止。
附件:1.告知书(4种)
2.受理告知书
3.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4.依法分类处理告知书
5.延期办理告知书
6.申请复查受理(不予受理)告知书(2种)
7.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2种)
8.送达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