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江局编制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行政办公室 时间:2024-08-05 作者:行政办公室 责任编辑:行政办公室

荆江局编制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建设发展需求、形式灵活多样的用人机制,进一步规范荆江局编制外人员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荆江局用工单位与编制外聘用人员的用工关系分为三类:劳动用工(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劳务用工和劳务派遣用工;根据用工关系签订的合同(协议)主要分为四类: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劳务合同、退休返聘协议和派遣协议。除返聘的退休人员外,聘用的编制外人员年龄原则上应满足男性不超过 60 周岁,女性不超过 55 周岁,短期内临时聘用的劳务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

(一)非全日制劳动用工

如委托观测、仪器设备看管、炊事等辅助性岗位, 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编制外聘用人员,荆江局应与其签订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合同。

(二)劳务用工

1、一般性劳务用工

荆江局用工单位短期项目中的辅助性、可替代性岗位,可聘用具备用工要求的编制外人员,与其签订劳务合同。

2、退休返聘

荆江局用工单位原则上不返聘退休人员。短期、临时、专业性较强的任务,或与前期工作有重要关联的岗位,确需短期内返聘退休人员的,用工单位可返聘我局退休人员,由荆江局与其签订退休返聘协议。荆江局返聘人员原则上需满足以下条件:已在荆江局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且与其他单位无任何劳务关系;经正规医院体检合格(或身体检查经认定适合聘用岗位),身体健康,不超过 65 周岁。退休返聘工作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三)劳务派遣用工

劳务派遣用工由荆江局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派遣协议。根据相关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

第二章 聘 用

第三条 人员聘用,按照因事设岗、总量控制、严格条件、注重素质、计划招聘、合同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荆江局用工单位如确因工作需要增加用工时,每批次用工时间15人天以内(含15人天)的,由用工单位负责人批准,报人事部门备案;每批次用工时间15人天以上的,需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由人事部门统一实施。

第五条 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所学专业对口,特殊岗位必须持有执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者,不得聘用:

(一) 吸食毒品者;

(二) 亏欠公款受处罚且未结案者;

(三) 品行恶劣,曾因此被开除或受公安机关拘留以上处罚者;

(四) 身体检查经认定不适合者;

(五) 未到法定用工年龄者;

(六) 其他不适合聘用的情形。

第七条 经考核及审查合格的人员,由局人事部门办理聘用手续,签订劳动(劳务)合同及《安全生产合同》。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约定。

第八条 试用人员报到时,应向人事部门缴验下列资料原件:

(一) 身份证及医院体检表。

(二) 最后工作单位离职证明;未参加过工作的人员,须出具待业登记证明。

(三) 最高学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 人事档案资料。

(五) 其它必要资料。

第九条 试用人员内如有品行不良、工作业绩欠佳或无故旷工的,可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解聘。

第三章 工资及其它待遇

第十条 劳务派遣员工工资及其他待遇。

劳务派遣人员工资不得低于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一)工资待遇

1、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包括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两部分。

基础工资根据学历按以下标准予以确定:硕士研究生毕业2000元/月,大学本科生毕业1600/月,大学专科生毕业1400元/月,中专及以下毕业1200元/月。

工龄工资根据参加荆江局的工作年限计算,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按照50元/年的标准进行累加。

特殊工作岗位:采取一事一议原则研究确定。

2、特殊津贴

特殊津贴根据员工工作岗位的重要性或特殊性给予的补贴。对担任项目经理或其他重要工作岗位的员工待遇,采取一事一议原则研究确定。

3、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包括基础性绩效和其他绩效两部分。

(1)基础性绩效

依据员工的工作年限、工作岗位、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及工作成效,以《荆江局劳务派遣员工绩效工资系数表》(见附表)为基础,经个人申请、部门推荐、人事部门审核、荆江局劳务派遣员工考评组研究评定后,确定员工的绩效工资系数。将一个对应系数标准的绩效工资作为基础性绩效,逐月发放。

对工作表现突出的员工,经单位提出申请、人事部门审核、局领导同意后可担任组级待遇的,系数增加0.1的标准。

(2)其他绩效

参照荆江局相关制度及管理办法执行。

(二)保险待遇

劳务派遣公司负责办理员工的养老保险及社会保障部门规定必须参加的其它保险。个人缴纳各项保险部分每月由劳务派遣公司从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三)根据岗位职责,由我局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

(四)其他福利支出参照工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由我局直接聘用的劳务用工人员,工资及其他待遇根据所签订的劳务合同或协议约定发放,并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用工单位所在地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工资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薪酬依据工作岗位、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由用人单位提出工资标准建议,报局领导研究确定后,每半月进行发放。

第十三条 编外员工出差按荆江局差旅费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第四章 解 聘

第十四条 合同期满解聘:根据签订的聘用合同,期满后没有续签聘用合同的,可视为解聘。

第十五条 协商解聘:合同期未满,但根据工作需要或双方意愿,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局可单方面解除用工合同:

(一) 聘用人员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

(二) 聘用人员违反各项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连续旷工超过3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7个工作日的;

2、不服从工作安排,或无特殊原因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经用工单位负责人提出3次以上正式警告,拒不改正的;

3、屡次违反劳动纪律,经用工单位负责人提出3次以上正式警告,拒不改正的;

4、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经单位提出警告,拒不改正的。

(三) 违反聘用人员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经济损失在3万元以上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 受公安机关拘留以上处罚者。

第十七条 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局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员工:

(一) 聘用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 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或连续两个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

(三)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三)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四)依法服兵役的。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的。

第十九条 聘用人员解聘后违反规定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我局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劳动纪律。聘用人员必须遵守所在工作单位的工作时间和作息制度,按时上、下班,不得中途无故离岗,工作时间不得随意串岗,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聘用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及《荆江局安全生产合同》有关规定,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十二条 聘用人员必须服从所在用工单位工作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保质保量如期完成工作任务。如有事需请假,则需经用工单位负责人同意方可离岗,否则以旷工处理。

第二十三条 聘用人员不得借病、事假从事第二职业,获取额外收入。如经查实,其病、事假假期无效,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四条 聘用人员请假,依据以下规定办理审批:

(一)请假1天以内的(含1天)由用工单位负责人批准;

(二)3天以内的(含3天)由党群办公室审批,3天以上的报分管局领导批准;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三)探亲假、婚假(含晚婚假)、计划生育假等由人事部门审核,报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病事假扣减绩效工资按《水文荆江局收入分配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聘用人员旷工扣减工资按《水文荆江局收入分配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考勤由所在部门负责,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八条 教育培训。坚持按需施教、注重实效、贴近生产、保证质量的原则,向聘用人员提供政治思想、专业技能、职业道德、安全生产、法律知识等教育培训。对单位出资委培的员工,若在约定的服务期内辞职,应按每少服务一年按相应比例退赔委培费,如有合同约定,则按照合同的约定补偿;

第二十九条 党团组织。根据本人意愿,聘用人员可自愿申请加入党团组织;对申请加入党、团组织的员工,局属各单位(部门)可给予教育培养;对政治思想好,工作表现优良,经考察符合加入党、团组织条件的员工,可吸收其加入党、团组织;新聘员工是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的,其党、团组织关系可转入用人单位党、团组织,参加党、团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三十条 职业发展。对符合申报技术职称或技能等级条件的,经本人申请,人事部门审查,可参加水利系统(或社会)相关职称或技能等级评审机构代为评审、鉴定。

第三十一条 考核与奖惩。我局每年末开展一次年度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续签劳动合同、发放绩效工资的重要依据。考核优秀的,参照《水文荆江局收入分配暂行办法》执行;考核基本合格的,限期改正,不增加工龄工资;考核不合格的,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执行。

第三十二条 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实行“谁用工,谁管理, 谁负责”的原则。未经审批、自行安排上岗的编制外人员, 人事部门不予认可;出现劳动纠纷的,由用工单位承担责任; 对荆江局造成严重影响和经济损失的,追究用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党群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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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荆江局劳务派遣员工绩效工资系数定档根据在荆江局的实际工作年限,结合工作岗位、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及工作成效,由荆江局劳务派遣员工考评组综合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