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江局带薪年休假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来源:行政办公室 时间:2024-08-05 作者:行政办公室 责任编辑:行政办公室

荆江局带薪年休假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规范职工年休假管理,根据《职工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 514 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104 号)等文件有关精神和水利部、长江委、水文局关于带薪休假有关要求,结合荆江局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根据本单位(部门)实际情况,加强内部管理、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确保工作正常开展和年休假制度落实。

第三条 各部门负责人要带头休假,同时加强本部门考勤管理,认真审核本部门职工休假情况,对弄虚作假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

第四条 见习期、试用期未满人员不享受公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规定的婚丧假、产假等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请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的;

(二)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

第六条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第4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七条 军转干部、新调入人员在办理工资关系转移手续时应随附原单位的休年休假情况证明。如当年未在原单位休年休假的,可享受年休假。

第八条 借调、挂职等工资关系和现工作单位分离的人员,年休假由其工资关系所在部门统一管理,由其工资关系所在部门商其现工作单位决定。

第九条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最多不超过3次),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经审批后可延长至下一年春节前休完。

第十条 各单位(部门)应根据年度工作实际,统筹做好部门职工休假安排,避免集中休假影响业务工作,在保障正常工作不受影响的情况下,尽量安排职工休假,生产部门要尽量避开汛期。各单位(部门)将本年度《荆江局职工年度年休假计划表》(附件 1)于每年 1 月底前报党群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局领导的年休假由局长审批;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年休假由分管局领导和局长审批;其他干部年休假由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局领导审批;各单位(部门)职工的年休假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十二条 对干部、职工申请的年休假天数要根据工作情况确定批准休假天数和不批准休假天数,填写《荆江局职工年休假审批表》(附件2),按照请销假管理权限,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局领导要写明因公不予批假的事由,最后报党群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不批准假期天数将作为发放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依据。

第十四条 各单位(部门)应如实统计年休假执行情况。每年底将单位(部门)本年度《荆江局职工年休假执行情况表》(附件3)报党群办公室审核。

第十五条 党群办公室统计全局职工不能安排休年假或不能休满年假的情况,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发放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十六条 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视荆江局资金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实行。

第十七条 职工休假必须通过综合办公系统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休假;不申请年休假的视为自愿放弃年休假,不发放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未经批准擅自休年休假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八条 部门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发放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一)因个人原因未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的。

第十九条 规范职工年休假管理的同时,进一步规范病、 事假管理。职工每月请病假(2 天及以上)和事假(1 天及以上)须先用年休假冲抵。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24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群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1. 荆江局职工年度年休假计划表

2. 荆江局职工年休假审批表

3. 荆江局职工年休假执行情况表


1.png


2.png


3.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