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水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关于规范水利资金管理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监督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荆江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资金是指:
(一)财政预算内事业资金、基本建设资金及专项资金等;
(二)上级下达的勘测设计费;
(三)单位事业收入及其他收入。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统一管理原则。单位的各项资金必须纳入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管理,严禁设置“账外账”及“小金库”。
(二)项目负责原则。要按资金来源渠道,对各项资金实行项目负责制,并明确资金管理权限和责任。
(三)计划管理原则。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和下达的基建等项目计划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并严格按计划执行。
(四)专款专用原则。各类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国家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五)效益性原则。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成本和费用,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部门预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注重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五条 荆江局为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单位负责人对全局财务工作负责。财务管理机构设在办公室,财务部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对全局的资金和财务会计工作进行核算、监督和管理,并对其结果负相应责任,其它部门不得干预或自行办理财务会计部门职权内的事务。
第六条 财务部门对水利资金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二)制定水利资金管理规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
(三)编制、上报水利资金支出预算、决算;
(四)组织调度单位资金,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年度用款计划及工程进度核拨、支付资金;
(五)定期汇报财务工作。每季度要向单位负责人进行一次工作汇报,汇报内容包括:全局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财务会计工作中的重大活动及其结果,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下一阶段财务会计工作的计划以及对改进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六)及时报告重大事项或特殊事项。
第七条 单位领导必须加强对财务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以及国家的政策、法规,完善单位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支持财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搞好专业培训工作,提高财会人员思想政治水平和业务能力。财会人员要持证上岗,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监督,努力搞好本单位的各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及时认真完成各项财会工作。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按照预算管理级次,荆江局属于基层预算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的部门预算。
第九条 预算管理原则:
(一)实行部门预算的原则:按照一个部门一本预算的要求,荆江局的预算编制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和统一标准,并细化到具体项目及预算科目,全面反映单位会计年度内各项资金的使用方向与具体内容。
(二)合法真实、公开透明的原则:预算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真实反映履行职责的需要,数据真实准确,预算编制及其执行情况应透明度高,利于接受各方面监督检查。
(三)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荆江局的预算管理工作在局领导的统一指导下,由财务部门牵头,各部门分工负责、相互协调,对全局预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是预算管理责任人。
(四)综合预算、收支平衡的原则:所有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量入为出,合理安排,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五)定员定额管理为主的原则:基本支出预算根据单位职责、人员编制、资产配置和收入等情况,按核定的定额标准编制。
(六)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财政项目安排应符合国家财政资金的支持方向,充分体现荆江水利事业发展需要,结合单位的职责范围,按轻重缓急排序。项目预算须经充分论证和严格审核。
(七)追踪问效的原则:应定期对预算安排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核和评估。
第十条 预算编制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一)收入预算编制。收入预算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或少列,也不得将上年的非正常收入作为编制预算收入的依据。
(二)支出预算编制。支出的安排上要压缩一般性支出,确保人员工资、单位职责履行和机构正常运转等重点支出需要。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支出。其中:基本支出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项目支出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项目支出、基本建设项目支出和其他项目支出。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的依据:
(一)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和其他规定;
(二)上级部门核定的定额、办法和标准;
(三)单位职责、人员编制和实有人数;
(四)单位年度中心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
(五)单位收入及资产配置与使用状况。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采取“二上二下”的基本程序,根据上级部署统一编制。
第十三条 单位的各项经济活动必须严格按批复的预算实施。基本支出预算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项目支出预算必须严格按项目内容和项目实施进度执行,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开支范围,不得无故拖延预算的完成。定期向上级单位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并就预算执行中出现问题,及时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 开展单位整体支出、项目支出的总结验收和绩效考评。
(一)单位整体支出、项目支出的总结验收。
单位应在年度终了和项目完成后,及时整理相关资料,对单位整体支出、项目支出的实施和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并按规定开展验收工作。
(二)单位整体支出、项目支出绩效考评。
对单位整体支出及项目支出要进行项目绩效考评。绩效考评内容包括业务考评和财务考评两个方面。业务考评主要包括:立项目标完成程度、立项目标的合理性、验收的有效性、组织管理水平、社会经济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根据具体情况,业务考评内容可有所增减。财务考评内容主要包括:资金落实情况、实际支出情况、财务信息质量和财务管理状况等。
第四章 事业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事业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基本支出公用经费、财政性项目经费。
(一)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住房改革支出、离退休费、抚恤金、医疗费等。
人员经费的开支标准按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属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在财政拨款中开支,地方性及单位规定的有关补贴等在财政外收入和相关项目经费中列支。
(二)公用经费(含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性支出、资本性支出等内容。
各项公用经费的开支必须按预算和生产工作需要支出,下列有关费用开支确定如下标准:
1、差旅费:开支标准及审批程序按照《荆江局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荆江局外业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2、会议费:开支标准及审批程序按照《荆江局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3、 接待费:开支标准及审批程序按照《荆江局业务接待管理办法》执行。
4、培训费:开支标准及审批程序按照《荆江局培训费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5、咨询费:按照《水文局项目评审费发放暂行办法》(水文财[2015]165号)执行。
6、市内交通费:市内交通费是指在荆各部门职工在荆州城区或各分局职工在所在地城区因公务需要乘坐市内交通工具的开支。凭正式出租车票、公交车票等报销,因私事开支的市内交通费一律不得报销。报销时必须填写市内交通费报销单,将每次乘坐的起止时间、地点、工作内容、金额等逐项填写清楚,经部门负责人、分管局长签字后方可报销。各分局由分局局长签字后报销。
(三)财政性项目经费严格按上级下达的预算数控制支出,做到专款专用,按项目设置支出明细帐,单独进行核算。
第五章 基建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单位财务部门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核算工作。项目实施前,项目实施部门要将批准的立项文件、计划文件(含工程概预算)等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提供给财务部门,作为设置会计账簿、做好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的主要依据;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财务人员要掌握建设项目的工程内容,确立核算对象,实行会计监督;要加强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财务部门应参与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合同签订和竣工验收等业务的全过程;对发生重大的合同纠纷、违规事件、经济索赔等情况,应及时向单位领导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要对建设成本支出按投资项目正确归集,不能相互挪用和挤占,不能随意调整投资计划。
第十八条 各建设项目在实施时,凡是采购国务院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工程的行为,都必须实行政府采购,按政府采购程序执行。所签合同内容必须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范围内,合同签订后交财务部门一份归档。
项目实施部门要根据合同具体的约定和工程价款结算程序,与承包方结算工程价款,承包方必须按合同总价的5~10%缴纳质量保证金。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完工后,所有基建项目均必须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竣工财务决算是对建设项目建设过程财务情况的总结,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办理资产移交的依据。
水利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按投资用途不同分别编制,即水利工程项目按照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2014)编制,水利前期项目按照水利部《中央水利基本建设前期工作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办法》(水财经[2008] 268号)编制。
在完成并满足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条件后,应在一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水利前期项目应在完成前期项目工作任务书规定的工作内容,并通过验收(审查)后,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在一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编制工作的,报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后可适当延期,一般不超过二个月。
第二十条 单位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应由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并对竣工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建设单位可组织财务、计划、工程、物资等专业技术人员,明确任务,明确责任,按时完成决算的编制工作。项目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申报竣工财务决算上报审批必须报送6项材料,包括:
①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或项目鉴定书;
②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③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④主持竣工验收部门的同级审计部门的确认文件;
⑤对各级部门提出整改意见的落实整改情况;
⑥债权、债务已落实清理回收的方案。
第六单 事业收入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章所称的事业收入是指除财政拨款外的各项收入,包括上级下达的勘测设计收入、单位自行组织的对外创收收入、其他收入等,均必须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
(一)上级下达的勘测设计项目:是指水文局以文件或任务书下达给单位的勘测设计等项目。
(二)单位自行组织的对外创收项目:是指通过市场渠道,以合同方式取得的各项规划、设计、建设、技术咨询、水文测验、地形测绘、水质监测、水资源评价等项目。
(三)其他收入:主要指单位按规定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银行利息以及零星收入等。
第二十二条 单位计划管理部门承接水文局下达的各项水利前期、勘测设计、科研任务,并行使管理职能;单位承接的各项勘测设计或对外创收项目,都必须统一以荆江局的名义签订合同或协议,并按规定提供各类成果、报告等。
合同或协议必须由单位法人代表(局长)签署。如果法人代表因某种原因不能亲自签署可委托代理人签署,但应该由法人代表签署授权委托书并签名,否则,不予加盖荆江局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三条 事业收入资金的支出范围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具体包括项目参加人员的补助经费、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劳务费、租赁费、维修费、材料费、设备购置费、资料费、咨询费、委托业务费、项目评审费、管理费以及用于弥补财政拨款不足等,其开支标准应按国家或驻地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收入分配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为进一步完善分配和激励机制,大力推行按业绩定酬、兼顾公平的分配方式,积极探索技术要素、管理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多种有效形式,鼓励单位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的原则,单位在职在岗职工除国家规定的工资、津贴以外的收入全部按岗位绩效与单位经济效益挂钩的原则进行分配。
第二十五条 基本绩效
基本绩效是对职工完成本职工作发放的绩效工资,属职工津贴补贴项目之一。根据《荆江局奖金发放管理办法》,按照岗位和职称职务设立十个等级,视单位创收收入情况定期发放。
第二十六条 年度考核绩效
根据《水文荆江局绩效考核实施方案》,按照各部门年度质量目标和主要工作任务,年末对单位和个人进行民主测评,并按绩效考核评分体系赋分。根据考核结果分档,按每档人均级差500元标准发放。
第二十七条 创收项目绩效
(一)项目绩效来源:根据《荆江局奖金发放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按年度项目到账收入的5%~10%提取项目绩效。
(二)项目绩效使用范围:项目管理主要人员和项目实施过程中主要骨干。
第二十八条 局长奖励基金
(一)局长奖励基金来源:根据《荆江局奖金发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设立局长奖励基金,按年度事业收入(财政拨款以外的收入)的3~5%提取。
(二)局长奖励基金使用范围:
1、对单位在生产、科研、创收经营工作中成绩突出、质量优秀的部门和有特殊贡献的个人,根据其贡献大小给予一次性奖励。
2、对单位所属部门主要负责人、业务骨干、创收经营的主要参与人员给予的目标责任奖励。
3、在年度绩效考核中被评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奖励等。
4、成果质量奖:按照《荆江局水文勘测成果审查评比及奖惩办法》及《质量检查员工作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5、安全生产奖:按照《荆江局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政府采购管理
第二十九条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凡是利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都必须进行政府集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按国务院公布的目录及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 采购的货物和工程项目,必须是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中的内容并有采购实施计划,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未办理预算调整或补报手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第三十一条 凡是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并适用所有中央预算单位的货物,应在财政部“中国政府采购网”(网址:www.ccgp.gov.cn)或采购中心“中央政府采购网”(网址:www.zycg.gov.cn)网上公告的中标单位及其推荐的协议供货商范围内选择最终供货单位,且在中标产品范围内采购,采购价格不得高于最高限价。同时,必须使用财政部监制的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及其验收单。
第三十二条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属于水利部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水文水保专用仪器设备,应在水利部公布的中标单位及其推荐的协议供货商范围内选择最终供货单位。在该供货商没有公布之前,暂按规定程序实行分散采购。
第三十三条 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第三十四条 符合公开招标范畴的事项,其招标信息必须在财政部指定媒体上及时发布。
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但因情况特殊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应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逐级上报到水利部初审并报财政部批准后,方可实施采购。
第三十五条 凡是使用财政性资金以直接进口或委托方式采购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的,必须是该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同时应当严格履行逐级上报审批手续,在获得财政部同意后,才能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九章 财务审批权限和要求
第三十六条 财务审批权限
(一)日常开支审批权限:
局属各单位的日常开支(不含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咨询费、招待费、医疗费等),均须事先请示,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具体权限划分如下:
1、单项开支在1000元以下的,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即可办理,但报销时需经分管副局长签字。
2、单项开支在1000~2000元的,需口头请示分管副局长,经批准后办理,但报销时需经局长签字。
3、单项开支在2000~3000元的,需口头请示局长,经批准后办理。
4、单项开支在3000元以上的,必须先提出书面报告,经局长签批后方可办理。
(二)出差及差旅费报销审批权限:
局领导、副总及局机关各部门、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报局长审批,其他人员往返5天及以上的或同时4人及以上的出差报局长审批,其余出差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原则上先审批,后出差,特殊情况可先电话、短信请示领导同意,事后补签。
外业单位人员到本局辖区外出差,均可事先电话、短信请示领导同意,办理报销时补签审批表。
办理出差报销时应附出差审批表,按规定的审批权限,谁批准的,由谁在差旅费报销单上签字,局办财务科按规定标准审核报销,局领导负责出差人数和天数的真实性审核把关,财务科负责报销标准、票据真实性等审核把关。
外业单位人员到本局辖区外出差,原则上直接到局财务科办理报销。
(三)会议费、培训费、咨询费、接待费审批权限:
单位上述开支应本着厉行节约原则,严格管理,报销时均需局长签批。
(四)医疗费审批权限:
单位医疗费开支按《荆江局医疗费管理办法》执行,在该办法规定内的报销,由分管副局长签批;超出该办法规定的特殊情况,需经局领导研究,局长签批。
第三十七条 财务报销程序
我局经济活动应严格遵守上述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可办理。经办人办理完经济业务,需将取得或填制的原始凭证由经办人、证明人及部门负责人签字,然后交财务部门初审;财务人员按照有关填制要求审核单据,根据开支内容明确资金渠道;初审后经办人按照财务审批权限,报经分管副局长和局长签批;最后经办人到财务部门,将单据交财务人员审核无误后到出纳处报销。局长外出其间,由局长委托的分管副局长签批。购置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还须到事业中心器材部门办理验收入库手续。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办理经济事项取得或填制的原始凭证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取得的外来原始凭证一般为国家税务机关监制的正式发票或行政事业单位出具的非税收入凭证;单位自制的原始凭证,如各种津贴、补贴及加班费等,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标准或扩大范围,报销时由单位负责人、人劳部门负责人和局长签批。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填制单位的财务或发票专用章;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支付给个人的费用,还需有领款人身份证明。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必须填写清楚,金额大小写必须相符,数额较大的需要附加明细清单,各项内容要求真实、完整,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加盖开出单位专章。金额大小写有错误的,必须重开。
第三十九条 定额发票报销规定
局属各部门在财务经济活动中应尽量取得机打发票,如只能取得定额发票,必须由出票单位加盖公章,严禁购买定额发票。
定额发票的报销限额原则上单次不得超过1000元,其范围包括:招待费、邮寄(物流)费、租车费、材料费等。对特殊情况无法取得正规发票的,白条报销限额原则上单次不得超过500元。
定额发票的报销程序:填报定额发票报销审查单、3人以上签字证明。定额发票报销审查单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品名、规格、数量、单价等要素。白条的报销应填报白条报销审查单,详细注明时间、地点、用途、领款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及3人以上签字证明。
对不符合规定及报销手续不完备的定额发票和小额白条,不得作为合法会计凭证,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相关报销手续。
第四十条 根据《关于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和津贴补贴的通知》等规定,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津补贴等一律转账,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四十一条 根据《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实施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单位凡列入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列入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项目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和其他交通费用。
第十章 财经纪律和财务监督
第四十二条 单位财务人员应严格遵守政策法规和财经纪律,对单位会计行为进行审核和监督。对记载不准确、手续不齐全的原始凭证,应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对内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应拒绝执行;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局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单位财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同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税务机关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局属各单位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制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对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管理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或上级规定相抵触,按国家或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荆江局行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原《荆江局财务管理办法》(荆江局 〔2017〕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