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江局基层报账单位财务管理办法

来源:行政办公室 时间:2022-05-07 作者:行政办公室 责任编辑:行政办公室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荆江局基层报账单位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报销程序,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提高各项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荆江局财务管理办法》及水文局《加强基层非独立核算报账单位财务管理的规定》等相关管理规定,结合荆江局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荆江局基层报账单位包括宜都分局、沙市分局、荆南分局和河道勘测中心。本办法适用于具有独立银行账户的宜都分局和沙市分局,无银行账户的荆南分局及河道勘测中心参照执行。

宜都分局和沙市分局配备财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荆南分局和河道勘测中心指定专人负责报账工作。

第三条 基层报账单位负责人对本部门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并指派一名副职领导协助管理。

第四条 基层报账单位需设置兼职会计、出纳各一名。兼职财务人员负责部门内单据审核、报销、账务处理及报送月报等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兼职财务人员必须遵守不相容岗位分离原则,分别保管银行印鉴章、网银U盾、银行支票及收据等,出纳不得从事会计档案管理及有关账薄登记工作。

第五条 基层报账单位财务人员必须根据局财务科统一要求设置会计账簿,按照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同时,应对上述会计资料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 会计账目应做到日清月结,月度终了应及时填报财务月报,并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后于次月15日前上报局财务科;12月月报应于12月20日前上报局财务科。

第七条 基层报账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报销审核制度,明确审批权限,严格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确保支出合规、票据真实有效、审批手续完备、附件资料齐全。

第八条 基层报账单位日常运行维护开支通过财务月报方式报销,其他专、横项项目生产开支均在局财务科单独报销。财务月报中单项开支在1000元以下由基层报账单位负责人审批,单项开支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均严格按照《荆江局财务管理办法》审批权限,经分管副局长或局长审批。

第九条 基层报账单位财务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单据审核,对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并及时向勘测局负责人报告。

基层报账单位会计应履行发票查验手续,辨别发票真伪,对查询结果不符或已过验旧时间的发票,一律不予报销;定额发票或白条报销需提供对相关事项的经过、原因、发生时间等情况的书面说明。

第十条 基层报账单位各项开支应严格遵守荆江局有关规定:

(一)差旅费报销必须遵守《荆江局外业工作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及《荆江局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出差审批权限严格按上述文件执行。出差前必须通过OA系统填报出差审批表。报销时出差人员需在出差审批表上注明工作时间和里程,如无过路费、过桥费等证明凭证需备注说明。基本生产任务差旅费在财务月报里报销,其他差旅费均在局财务科报销。基层单位负责人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遵守差旅补助及住宿标准,不得安排无实质内容的出差。

(二)日常办公用品和耗材等(一般3000元以下)可自行采购。水文设施设备维修及小型基建项目,按照《荆江局自行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三)加强车船油燃料及维修养护管理,建立油燃料及车辆船舶维修台账,船用油燃料需到局事业中心办理入库及领用手续。因工作需要临时租赁车辆或船舶,需按荆江局统一合同文本签订车船租赁合同,租赁车船油燃料报销时需列明车船牌号、经办人、时间、工作内容、金额等信息,同天或相近时间内多次加油需详细说明原因。

(四)除荆江局人劳部门统一聘用劳务用工外,基层报账单位临时聘请劳务人员,劳务费支出单据必须列明劳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单笔劳务费1000元(含1000元)以上或特殊用工需签订劳务用工合同。

(五)基层报账单位会议费、培训费、接待费及设备购置等,均严格执行荆江局相关规定。

(六)加班、值班费报销需附值班记录或考勤表。职工内部食堂工作餐报销需到事业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基层报账单位应指定专人对实物资产进行登记管理,定期开展清查与核对,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符合处置条件的固定资产提出初步处置意见,按资产处置相关规定上报荆江局。房屋出租原则上由荆江局统一管理,严格履行房屋出租报批手续。资产处置收入及时汇缴至局财务科指定账户,由局财务科统一上缴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 基层报账单位应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按相关规定开户、变更、备案、撤销银行账户。及时报送年度账户年检资料,取得年检结论后应于当月报送局财务科备案。涉及银行账户变更的相关事宜应提前告知局财务科。不得将对公账户资金转为定期存款,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不得出租、转让银行账户,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信用。

第十三条 基层报账单位应加强现金管理,现金支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执行,避免大额现金支出。

第十四条 需要采用公务卡或转账方式结算的开支,不得使用现金结算。凡属于《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强制结算目录内的开支,且满足公务卡刷卡条件的,必须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未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附具体原因说明。

第十五条 基层报账单位应做好财务印章及网银U盾管理工作,防范财务风险、确保资金安全。因管理不善导致给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债务纠纷及其他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行负责并追究相关责任。构成违法行为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荆江局财务科负责基层报账单位财务人员指导和培训,及时宣传有关政策法规,指定专人审核财务月报、核对往来账目,定期检查财务软件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荆江局财务科及监察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基层报账单位的监督检查,每年检查不得少于两次,并对检查情况做好详细记录。对弄虚作假、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及时向局领导报告,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责任。基层报账单位应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各项专项检查及审计,及时整改相关问题,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 基层报账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财务管理负直接责任,对财务报销原始凭证及会计档案、经济事项的合规性和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财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法规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行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