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江局外业工作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行政办公室 时间:2022-05-07 作者:行政办公室 责任编辑:行政办公室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局外业工作财务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业工作是指为完成我局所承担的基本生产任务、专项生产任务和横项生产任务所进行的外业生产活动。

基本生产任务是指水文局所下达生产任务计划中的基本生产任务;专项生产任务是指水利前期项目、科技专项项目等,横项生产任务是指我局以合同形式承接的对外服务项目(含水文局下达)。

第三条 基本生产任务的外业工作,仅下列情况认定为出差,报销差旅费,具体规定如下:

(一)外业工作内容为下列情况的,按出差标准据实报销差旅费;

1、综合大型测验(如精测法、选点法及分流分沙测验)、水准测量、水尺校测、大断面测量、流向测验、夜测、水质取样;

2、设施整顿维护、属站管理巡查、水位站资料递送、水样递送(跨区);

3、情况特殊的(如设施设备维修、故障排除等);

(二)外业工作非第(一)款所列内容的,如当日往返、连续工作时间(含路途时间)超过6小时、且工作站点距离常驻地的单程里程超过50公里的,按出差标准据实报销差旅费;当日往返、连续工作时间(含路途时间)不足6小时但超过3小时,且工作站点非常驻地的,按照50元/天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凭据报销,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补助。

(三)工作时间在1天以上不能当日返回常驻地的,若时间在2天(含2天)之内,其差旅费按照《荆江局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据实报销。若时间超过2天(如汛期驻测),其往返路途差旅费按出差标准据实报销;驻点工作期间伙食补助费按100元/天报销;驻点工作期间原则上在测站住宿,没有住宿条件的,住宿费按现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70%控制据实报销;其他费用不予报销。

第四条 基本生产任务外业工作的审批、差旅费的审核和报销由外业生产单位负责。外业生产单位负责人应加强工作人员到辖区测站出差的审批管理,事前履行出差审批手续,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报销时出差人需在出差审批表上注明工作时间和里程,如无过路费、过桥费等证明凭证需备注说明;分局财务人员应加强差旅费的报销审核,严格执行有关标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报销手续不齐以及虚假的报销事项一律不予受理。

第五条 专、横项生产任务的外业工作,均视为出差。其差旅费中住宿费根据出差人的住宿地按现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70%控制据实报销;其余补助按照《荆江局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条 专、横项生产任务应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其出差人天(工作人天)按下规定执行:

(一)对多年固定的专、横项生产任务,按实际外业工作人天报销差旅费。

(二)对非多年固定的专、横项生产任务,实施差旅费预算控制,由计划部门依据项目实际工作量按荆江局生产定额标准核算项目差旅费预算控制数(即外业工作总人天数限额),报销时严格按预算控制数控制总的外业工作人天,在预算控制数内据实报销。

(三)对非多年固定的专、横项生产任务,如项目特殊,实在难以核算项目差旅费预算控制数的,按实际外业工作人天报销差旅费。

第七条 专、横项生产任务的出差审批与差旅费的审核、报销按下规定执行:

对多年固定的专、横项生产任务,一般由某个外业生产单位独立或为主承担,出差审批、差旅费的审核和报销可由外业生产单位负责。外业生产单位负责人应加强出差的审批管理,事前履行出差审批手续,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报销时对出差人数和天数的真实性审核把关。因项目工作需要从其他单位抽调的人员,其差旅费在项目中报销。

对非多年固定的专、横项生产任务,出差审批由分管局领导或指定的项目负责人审批,局办财务科审核报销。实施差旅费预算控制的,审批人应按计划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严格审核,出差人天数不得突破预算控制数,情况特殊的,报局长审批;按实际外业工作人天报销的,审批人负责出差人数和天数的真实性审核把关。

第八条 专、横项生产任务的承担单位或项目组在组织实施项目生产时,应严格管理,合理安排,提高工作效率,控制项目差旅费成本。

第九条 外业工作人员出差和实施生产项目,应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住宿费、机票等支出;必须乘坐飞机的,应优先购买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航空公司航班优惠机票。

第十条 外业工作人员多人同时同事项出差(含司机)应一起办理报销。

第十一条 外业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专、横项生产项目不连续实施的,应分阶段办理报销。

第十二条 联系外业生产单位或分管项目的局领导、外业生产单位负责人要加强对生产、出差和经费报销的管理,严把审批关,财务部门应严格审核,据实按规定标准报销。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未按规定审批程序审批或弄虚作假报销差旅费的人员,除不予报销外还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疏于管理的单位和其负责人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加强对外业生产单位差旅费报销和生产项目开支报销的监督管理,财务和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联合开展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行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相关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