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进一步推进公务卡使用范围,切实减少公务支出中的现金提取和使用,根据《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实施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结合单位具体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做为实行公务卡制度改革的中央预算单位,荆江局应严格执行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凡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原使用转账或电汇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或电汇方式。
第三条 根据有关规定,目前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报销申请人应提供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证明材料。
第四条 荆江局财务科负责单位公务卡系统的日常维护与管理。
职工公务支出使用公务卡,报销时需附POS机小票或网银记录,财务科应及时在公务卡管理系统里完成还款手续。
根据银行开立公务卡的规定,每年新入职职工待缴纳公积金满半年后,财务科需及时通知职工提交有关资料,向银行申请办理公务卡;办理后应通知银行纳入单位公务卡管理系统。每年初财务科需将上年度退休或调离职工公务卡信息报送给银行,申请在单位公务卡管理系统里停止使用。
第五条 职工应妥善保管公务卡,公务支出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及时办理报销结算手续。如因单位额度未到账等原因产生的利息,本人填写详细情况说明并报经局领导审批后报销。如因个人报销不及时或因私使用公务卡未及时归还产生的利息,一律不得报销。
第六条 职工应严格遵守公务卡(信用卡)有关规定,根据银行要求按时年检,不得恶意透支,由此引起的经济纠纷、财产损失及其他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第七条 本规定由行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