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荆江局财务管理,规避财务管理风险,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财务印章包括单位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发票专用章及其他财务印章。
电子证书包括开户银行网银客户证书(U盾)、税务系统证书(开票及报税系统)及财务信息系统证书。
第三条 刻制财务印章,须由财务科向行政办公室提出刻制申请,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由行政办公室办理刻印事宜。刻印完成后,由行政办公室与财务科办理印章交接手续。所有财务印章的印模,须在行政办公室留存备案。
财务印章由财务负责人指定专人保管。预留银行印鉴的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章必须分开保管,发票专用章和票据必须分开保管。财务专用章由财务负责人保管,发票专用章由财务负责人指定人员保管,法定代表人章及票据由出纳保管。
第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财务科应向开户银行、税务局及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各类电子证书,并根据工作分工及时申请、领用、保管及注销相关证书。
网银制单证书由出纳保管,复核证书由财务负责人指定复核人员保管。税务系统开票证书由出纳保管,报税系统(含各类税金和社保资金申报与缴纳)证书由财务负责人指定专人保管。财务信息系统证书由财务负责人授权各操作员保管。
财务人员应妥善保管各类电子证书,领用后需及时修改密码,原则上不得继续使用原初始密码。工作移交或临时调整,应将密码同时移交,接收人应及时修改密码,不得使用原移交人设置密码。
第五条 财务人员必须将财务印章和电子证书存放在安全地方,并且经常查验,非保管人员不得使用。未经财务负责人同意,不得携章外出,如确需携章外出,经财务负责人批准后,办理财务印章借用和归还手续。
第六条 禁止非财务事项加盖财务印章,严禁财务印章外借,严禁在空白纸张上用印。
第七条 财务印章使用范围:
(一)财务专用章为单位办理会计业务的专用印章,是单位在银行的预留印鉴之一,其使用范围包括:
1、支票及电汇凭证签发的用印;
2、单位资金支付及调拨的用印;
3、经济业务往来单位的账户余额签认用印,单位内部账款转账单的用印;
4、其他与财务会计业务相关的用印。
(二)法人代表章为单位在银行的预留印鉴之一,用于支票、电汇凭证的签发以及履行其他财务资料的审核签批,未经单位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批准,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发票专用章用于单位开展对外技术服务需出具税务部门发票时使用,其使用范围仅限于发票申购、领用及填开。
各部门因对外服务需要使用财务印章,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财务负责人可授权保管人员用印,用印后须登记备案。
第八条 财务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妥善保管财务印章及电子证书,确保资金安全。
财务印章如有遗失,保管人员必须及时向财务负责人及单位领导报告,同时应立即按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遗失启事,向开户银行、税务局等其他相关单位发函声明,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印章更换手续。
电子证书如有遗失,保管人员必须及时向财务负责人及单位领导报告,并向开户银行、税务局及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注销及更换。电子证书到期或升级,保管人员须向财务负责人报告,及时完成续费或更换手续。
第九条 财务印章及电子证书的保管人因故调动或离岗时,需按财务工作移交的相关规定办理印章的移交手续,移交过程中由财务负责人同时监交。
第十条 凡违反本规定者,给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债务纠纷及其他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行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违法行为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行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宜都分局及沙市分局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