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江局项目评审费发放暂行办法

来源:行政办公室 时间:2022-05-07 作者:行政办公室 责任编辑:行政办公室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荆江局项目评审费的发放行为,参照《水文局机关项目评审费发放暂行办法》(水文财审 〔2021〕547号)文件精神,结合荆江局生产科研经营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审费是指由荆江局承担的各类项目评估、审查、咨询、验收过程 (以下简称项目评审)中,由荆江局支付给专家的税后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家是由主持单位聘请的荆江局在职以外的评审专家。

第四条 以会议形式或到项目现场进行项目评审的,评审费发放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评审时间在两天以内的,一般专家为800~1000元/人·天,高级专家(专家组组长、院士、大师、首席科学家等)不宜超过1500元/人·天。

(二)咨询时间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后,一般专家为400~500元/人·天,高级专家不宜超过1000元/人·天。

(三)单项评审费最高限额为:一般专家不宜超过3000元/人,高级专家不宜超过6000元/人。

上述标准国家另有规定时,按其规定标准执行。

第五条 采用书面或通讯形式进行项目评审的,评审费标准视项目大小按200 ~1000元/人·次执行。

第六条 发放的评审费均应依照税法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 荆江局在职人员参加由本单位组织的评审活动,不得领取评审费、咨询费、劳务费,不得接受评审对象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礼品等。

第八条 荆江局在职人员参加荆江局之外单位组织的评估、咨询、评审活动,或者是上级部门组织的评估、咨询、评估活动,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方可参加。

第九条 评审费发放应履行审批程序。评审费的申请报告由承办部门提出,财务审核、局领导审批。以会议形式组织的评审会应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和期限。当会期超过1天或单人次评审费标准达3000元及以上的,事先应报局领导审批。

第十条 荆江局科研项目的专家咨询费发放按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财科教[2017]128号)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范围为荆江局在职人员,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或上级规定相抵触,按国家或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由行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