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江局带薪年休假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来源:荆江局 时间:2022-05-05 作者:党群办公室 责任编辑:李强

为进一步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规范职工年休假管理,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 514 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104 号)等文件有关精神和水利部、长江委关于带薪休假有关要求,结合荆江局实际,制订本办法。各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 加强内部管理、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确保工作正常开展和年休假制度落实。

一、 年休假对象

享受年休假对象为全局在职在岗职工、编外劳动合同制及劳务派遣人员。

二、 年休假时间

见习期、试用期未满人员不享受公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编外劳动合同制及劳务派遣人员工龄为水文行业工龄)

三、年休假管理

1、每年年初,各单位(部门)根据本单位(部门)工作情况,结合职工休假要求,向人事劳动科申报本单位职工年休假计划。当年的休假应尽可能按计划实施。

2、各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安排职工年休假要尽量避开汛期,统筹考虑,均衡安排。在保障正常工作不受影响的情况下,尽量安排职工休假。

原则上每年7-9份(特殊汛情年份时间可提前或延长)各直接从事防汛测报的单位不宜安排职工年休假。职工在休假期间,如遇有防汛任务或其他紧急工作需要职工提前结束休假回单位工作的,职工应坚决服从安排。对因防汛任务或其他紧急工作未能休假的职工,应在年内合理安排轮休、补休。

3、职工的年休假应尽可能一次性休完,但在休假期间,因工作需要招回,应服从工作需要,工作完成后再继续休假。

4、按规定可享受探亲假的职工,可将探亲假与年休假结合起来,在应享受探亲假的基础上再加年休假时间。

5、年休假可以抵销本人的病假、事假、婚假等假期。

6、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经审批后可延长至下一年春节前休完。

四、年休假审批手续

1、局领导和单位主要(部门)负责人年休假,必须报经局长同意,再到人劳部门办理年休假手续。

2、其他干部年休假,需经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局领导同意,到人劳部门办理年休假手续。

3、其他职工年休假,经本单位(部门)领导同意后,到人劳部门办理年休假手续。

4、需要办理年休假申请的职工,统一进行网上申报,党群办人劳科对休假审批结果统一进行备案登记。

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全年事假累计20天以上。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全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全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全年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第五条内情形之一的,不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六、年休假待遇

1、年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2、原享受的福利待遇不变。

3、凡享受野外津贴的,应按实际休假天数扣除。

七、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荆江局2018年9月颁发的《荆江局职工年休假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国家有新的规定,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八、本办法由荆江局党群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