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培养造就高素质职工队伍,根据《长江委水文局干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办法》(水文人劳〔2021〕498号)及上级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职工教育培训以提升干部职工综合素质、专业水平、履职能力为目标,着力增强培训的系统性、持续性、针对性、有效性,高质量教育培训干部职工,高水平服务水文事业发展。
第三条 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大局,讲求实效;分级分类,全面培训;改革创新,从严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荆江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在职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工作。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组织开展教育培训必须有明确的目的,并结合年度预算制定培训计划,报党群办公室审核核汇总,经财务部门审核后,由分管局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列入年度培训计划,按计划实施。培训前应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以荆江局名义组织举办教育培训活动。
第六条 干部职工有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经组织安排或同意完成规定的教育培训任务。处级及以上干部每5年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以及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应累计不少于3个月或者550学时;其他干部参加脱产学习时间,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或者90学时。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在荆江局党委领导下,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党群办公室是荆江局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及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按照职责范围分级分类组织开展相关教育培训工作。
第八条 党群办公室负责落实荆江局教育培训工作有关决策部署;负责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日常管理;负责荆江局年度培训计划制定及年度培训班执行情况统计;负责组织实施荆江局人事人才工作培训项目;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落实组织调训任务。
第九条 党群办公室负责组织荆江局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定荆江局党员干部政治理论教育培训计划。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专业、本单位范围内的培训计划和培训任务。
第四章 培训计划
第十条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于每年11月底前结合预算向党群办公室报送下一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和需求说明。局属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报送党群办公室备案后印发执行。
第十一条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编制年度培训计划前,应根据荆江局工作实际和干部培养的需要,进行需求调研分析,聚焦中心工作、重点任务和人才急需,突出重点、兼顾全面,科学设置培训内容,合理确定培训对象和人员规模等,并编写需求说明。培训需求说明应对拟举办的培训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说明,重点说明使用培训费超过10万元的培训项目。
第十二条 培训承办单位(部门)原则上应按照年度培训计划和预算组织实施培训项目。确需调整计划项目的,须书面说明原因,报党群办公室及财务部门审核同意。
第五章 培训实施
第十三条 培训承办单位(部门)应对培训班授课教师及教学内容进行审核把关;培训地点的选择应坚持节约便利的原则,不得在中央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举办教育培训活动,在不影响培训效果的前提下,鼓励采用线上视频等创新培训形式。党群办办公室通过适当方式对培训实施情况开展随机检查,掌握培训班组织管理、授课内容以及参训实效情况。
第十四条 培训承办单位(部门)应明确培训班负责人,全程跟班,并建立培训班档案。档案材料应反映报名签到、考勤、课程测试、学时登记、培训效果反馈等实施全过程,对学员进行课堂考勤和学习测试,强化考试评估,对考勤和测试符合要求的学员发放培训登记证明。对于培训班学员累计请假时间超过总学时1/7的,不得发放培训合格证明。党群办公室将每年按不低于10%比例对培训班质量进行成效督查。
第十五条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应于每年年底前将本年度干部职工培训任务完成情况报党群办公室汇总统计。每年须按照规定将上年度培训班执行情况汇总后以适当方式公开,公示内容包括培训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
第六章 分类管理
第十六条 荆江局干部职工教育培训主要分为岗前培训、岗位培训。岗前培训主要由党群办公室组织开展。党群办公室负责编制荆江局年度新职工岗前培训方案并组织实施;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可进一步开展新职工岗前业务培训;岗前培训一般在聘用之日起 6个月内完成,累计时间不少于5天或者40学时。鼓励各单位(部门)实行“师带徒”培养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党群办公室按照上级单位批复同意的年度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实施教育培训项目或协助提供教育培训资源,组织干部职工参加相关岗位培训。单位内能够自行组织完成的教育培训,原则上不安排外培。鼓励干部职工取得注册测绘师、注册计量师、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会计师等水文工作相关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荆江局干部职工报考在职学历教育必须工作满两年以上,报考专业应与本人现岗位专业相同或相近,或是荆江局技术和管理工作发展急需的学科专业。干部职工参加在职学历教育应采取非脱产方式,经单位同意;学习期间的往返路费、住宿费、学费书费等由个人负担,实行继续教育登记制度。
第七章 学时登记与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凡按规定参加岗前培训、岗位培训的干部职工,完成所学内容,经考试或考核合格者,发放相应的岗位培训合格证,学习期间工资收入等待遇不变。参加2个月以上的脱产培训应记入干部任免审批表。
第二十条 党群办公室应严格执行水利部学时制管理办法,依据培训登记证明,及时登记干部职工培训学时;应建立和完善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学时档案,如实记录干部职工参加培训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加强档案管理。
干部职工应主动配合党群办公室登记参加各类培训的情况,参加2个月以上的脱产培训,应向所在单位递交学习体会或培训总结等材料。
第八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干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举办培训班应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严格控制培训费开支范围和标准,不得在培训费中列支与培训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举办培训班应严格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不得向下属单位或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干部职工参加非组织选派的社会化培训,费用一律由本人承担,不得由单位(部门)报销,不得接受任何机构或他人的资助或变相资助。
第九章 培训激励与约束
第二十四条 干部职工应服从组织安排,积极参加教育培训,遵守培训纪律,完成培训任务。干部职工参加教育培训情况是入职定级、提拔任用、职称评聘、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年度绩效考核中,应将教育培训学时达标率作为重要考核指标之一,学时达标率低于60%的单位和部门,将相应扣减其绩效考核分数。
第二十六条 干部职工个人提供虚假培训信息的,一经查实,按照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其中用于任职定级、选拔任用的,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用于职称申报的,取消申报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举办培训班的单位、部门,将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对乱办班、乱收费、乱发放培训学时证明的,要依规严肃处罚并追究当事人和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荆江局党群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荆江局职工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荆江局〔2019〕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