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等文件精神,荆江局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已参加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武汉市公务员医疗补助。为进一步保障职工医疗待遇,结合荆江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荆江局在编在职职工(以下简称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
第三条 离休人员不参加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武汉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其规定范围内的门诊及住院医疗费用据实报销。
第四条 实施住院慰问。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住院慰问费标准为:第一次住院500元,第二次住院200元,每名职工一年住院慰问最多2次。职工住院后,应将住院发票(或复印件)交工会办,作为发放住院慰问费的依据。
第五条 实施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补助。在职职工、退休人员患重大疾病且已申报成功门诊重症(慢性)的,其相关医疗费用采取按年度限额补助的办法。本款的医疗费补助范围是指:经医院确诊患癌症等重大疾病(重大疾病的界定按武汉市医保机构规定的门诊重症(慢性)疾病病种)的职工,其医疗费中未纳入医保报销范围的特殊检查费、药品费、治疗用材料费。限额补助规定如下表:
第六条 实施职工未成年子女住院医疗费用补助。职工未成年子女的住院医疗费经居民医疗保险结算后的医保范围内自付部分按35%予以补助(一个年度内补助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壹万元),未经医保结算的医疗费用一律不予补助。
第七条 医疗费用审查及手续
党群办(工会办公室)负责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医疗费用的日常审查;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重大疾病医疗费用的审查由分管局领导组织医疗费管理小组进行。
已申报成功门诊重症(慢性)疾病的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应持病历、处方、发票、医保结算票据(或医保结算短信通知截图)等申领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补助;
离休人员应持病历、处方、门诊(住院)发票、出院小结、出院清单等报销规定范围内的门诊或住院医疗费用。
医保结算票据和发票须为原件,原则上不接受诊疗费用分割单或复印件;个人参加了商业保险的,需向单位出示原件核实后再接受分割单或复印件。
重大疾病的医疗费用每半年补助一次。
在门诊医疗系统尚未全省联网前,医保门诊费报销暂由工会办统一收集后交武汉市医保局报销,职工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以便顺利完成报销。门诊医疗系统全省联网后,局工会办不再执行此项工作。
第八条 职工(配偶)生育以前按规定完成生育就医登记,休完产假后三个月内配合申领生育(护理假)津贴。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执行,原荆江局医疗管理相关规定同时废止。如国家相关政策或荆江局经济发展形势发生大的变化,本办法将相应调整。
第十条 本办法由党群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