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江局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来源:党群办公室 时间:2022-05-05 作者:党群办公室 责任编辑:李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好职工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职工劳动健康权益,促进荆江水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长江委水文局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规和制度,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文荆江局局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

第四条 安全生产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一岗双责的管理体制,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遵章守纪、共保平安”的安全理念。

第五条 各单位应加大安全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广先进工艺、技术的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荆江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全局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和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检查全局安全生产工作,专题研究重大安全生产事项,制定、实施加强和改进全局安全生产的工作措施。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群办公室。

第七条 党群办公室归口管理全局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其他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实施专业监管,承担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八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应履行安全生产法律规定的各项职责;其他负责人根据分工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安全总监专职从事荆江局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受理有关安全生产举报,负责全局安全宣传教育、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安全管理的具体事务,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十条 各单位设兼职安全员一名,原则上每年确认一次,由各单位书面推荐,报荆江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确认,中途变更人员需重新报批。安全员具体职责见《荆江局安全员工作制度》。

第三章  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构建完备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组织制定并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认真分析安全生产工作形势,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

第十三条 各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四条 各单位开展生产活动应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保障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做好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卫生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从业人员正确使用。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定期组织人员排查本单位危险源,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对排查出的危险源,建立信息档案,编制《安全风险防控手册》,按照风险的等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加强隐患排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清单管理、闭环整改,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第十八条 强化安全生产月报制度。各单位要认真填报安全生产月报,在每月25日前按时报送到安全总监。安全生产月报要客观、真实反映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不瞒报、迟报和漏报。

第十九条 荆江局每年于汛前、汛中、汛后组织三次综合性检查,并结合工作实际开展不定期专项检查。各单位对上级的安全生产检查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条 荆江局每年定期或者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传达上级安全生产有关精神,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含编制外人员,下同)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应如实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岗位需求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熟悉和掌握相关安全生产制度、规程和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晓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安全生产培训。

第二十四条 对新入职、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离岗6个月以上或换岗的从业人员,上岗前应重新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二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和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再教育。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从业人员有权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参与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对本单位安全工作提出建议,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二十七条 全局职工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和职业健康防护用品,及时报告事故和事故隐患,积极参加事故抢险救援。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三违”行为的监管力度,严禁强令冒险作业,禁止酒后作业、乱丢烟头、作业过程中玩手机等不安全行为。

第二十九条 开展野外作业前应分析评估安全风险、制定预案、备齐应急防护用品,作业过程中应加强值班和现场安全管控。强化野外作业安全审批制度,有下列情况的,要提前进行野外作业审批(除常规水文测验外)。

(一)在荆江河段测区内,野外作业人数达到或者超过5人,不足14人的项目,项目实施前,项目负责人必须填写《荆江局野外作业项目安全审批表》,报荆江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二)在荆江河段测区外的野外作业项目,项目实施前,项目负责人均须填写《荆江局野外作业项目安全审批表》,报荆江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三)野外作业人数达到或者超过14人时,项目实施前,项目负责人应制定专门的安全生产预案,填写《荆江局野外作业项目安全审批表》,报荆江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报水文局备案。

第三十条 涉水作业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实行游泳技达标管理。

第三十一条 船舶安全管理按《荆江局船舶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异地工作安全管理参照《长江委水文局异地工作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荆江局境外项目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辆安全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国家、地方车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车辆管理部门要加强车辆养护,确保车况良好;对驾驶员经常性安全教育或集中学习。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加强外租车辆安全管理,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安全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各相关单位应严格加强水文码头、水环境实验室、网络信息场地、危旧房屋、出租公房、消防安全、治安保卫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在醒目位置张贴安全规程和安全警示标牌。

第三十六条 建立健全以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等,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增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

第三十七条 安全生产痕迹材料管理参照《长江委水文局安全生产档案材料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各单位应认真做好安全生产痕迹材料的管理工作,实行专人(或兼职)管理。安全生产痕迹材料包括: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文件管理,教育培训,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项目安全管理,事故处理和其他。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应将安全生产工作与职业健康工作相结合,统筹安排,同步实施,落实血吸虫病等职业疾病防治,提供符合职业卫生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如实告知职业病危害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定期监测职业病危害因素,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三十九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四十条 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荆江局报告,并按规定向地方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出现新情况的,应及时补报。

第四十一条 接到事故报告后,各相关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时,单位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救援。

第四十二条 事故调查期间,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并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十三条 事故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四十五条 事故责任

(一)事故责任的确定原则

1、因设计制造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的严重后果,由设计制造者负责。

2、因安装和检修(验)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由安装、检修(验)者负责。

3、因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条件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由工艺条件和技术操作条件的确定者负责。

4、因错误决定或指挥而造成的事故,由指挥者负责。

5、因缺少安全规章制度或安全防护装置而发生的事故,由生产组织者负责;因违反安全规定或操作规程而造成的事故,由操作者负责;未经安全教育培训,不懂操作安全知识而发生的事故,由指派者负责。

6、因随意拆除安全防护装置而造成的事故,由拆除者或决定拆除者负责。

7、对于已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各单位未及时整改而造成的事故,由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首先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1、职工没有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就上岗操作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

2、缺乏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规程不健全而造成事故。

3、安全设施、安全信号、安全标志、安全用具不全、不齐、不清而造成事故。

4、设备严重失修、严重超负荷而造成事故。

5、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造成事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肇事者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1、违章作业,造成事故。

2、发现有发生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或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减少伤亡。

3、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启动机器、仪器设备、各种机动车辆和船舶等造成事故。

(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所负责任,由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机动船舶交通事故责任者所负责任由当地海事部门认定;生产事故责任者所负责任,由各级事故调查组或事故单位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责任者承担的责任。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六条 奖励

(一)对在以下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认真落实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2、全年度无职工伤亡事故和各类责任事故的;

3、防止职工伤亡事故和各类责任事故,落实血吸虫病等职业疾病防治,改善劳动条件,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等方面有显著成绩的;

4、重视安全生产,在安全生产的领导、宣传、教育、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有显著成绩的;

5、在排除事故隐患,避免事故发生、扩大、恶化,在事故抢险过程中,使他人生命和国家集体财产免受或少受伤害和损失的;

6、对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职业健康等方面提出行之有效的建议的。

(二)年度安全生产综合奖标准为:

1、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1500元/人。

2、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按《安全生产责任书》中的奖励办法执行。

3、安全员按《荆江局安全员工作制度》中的奖励办法执行。

4、水文测船船长、轮机长年度内安全无事故的,船长、轮机长分别为1000元/人、800元/人。

5、车辆驾驶员无安全无事故的,按《荆江局车辆管理办法》奖励。

6、境外项目现场负责人在境外连续工作时间,达到或者超过9个月的2000元/人;达到或者超过6个月,不足9个月的1500元/人;达到或者超过3个月,不足6个月的1000元/人。

7、其他人员,年度内未受到局级及以上安全处罚的,人均500元/年。

重复获奖者原则上按就高原则奖励,年度内受到局级及以上安全处罚者,不发放安全生产奖。

(二) 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重大贡献,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另行奖励,奖励标准由荆江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四十七条 处罚

(一)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处罚按《安全生产责任书》中的规定执行。

(二)安全员的处罚按《荆江局安全员工作制度》中的规定执行。

(三)对事故责任人的经济处罚

1、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事故责任人负全部责任,赔偿1000元;负主要责任,赔偿600元;负次要责任,赔偿200元。

2、一次事故造成1-2人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及以上15000元以下,事故责任人负全部责任,赔偿2000元;负主要责任,赔偿1600元;负次要责任,赔偿1000元。

3、一次事故造成3-5人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5000元及以上30000元以下,事故责任人负全部责任,赔偿4000元;负主要责任,赔偿3000元;负次要责任,赔偿2000元。

4、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人及以上或重伤6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00元以上50000以下,事故责任人负全部责任,赔偿8000元;负主要责任,赔偿6000元;负次要责任,赔偿4000元。

5、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0元以上另处。

6、对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绩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三)对事故责任人的行政处分

1、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人及以上,负全部责任,受行政降低岗位等级处分;负主要责任,记过处分;负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警告处分 。

2、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0元及以上,负全部责任,记过处分;负主要责任,警告处分。

3、对上述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有关规定作相应处理。

(四)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在各级安全生产检查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相关单位或责任人处以1000-6000元的罚款。

(一)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及时整改事故隐患的。

(三)经检查发现作业人员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违章操作的。

(四)当班值班人员擅自脱岗的。

(五)私自动用公车和船舶的直接责任人。

(六)在值班室、趸船或测船上发现有无关人员留宿的当班责任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荆江局党群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