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江局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来源:党群办公室 时间:2022-05-05 作者:党群办公室 责任编辑:李强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水文局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荆江局领导对不正确、不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有关单位(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采取正式谈话的方式进行警示提醒并督促纠正的一种监督措施。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约谈: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

(二)危险源未有效监控的;

(三)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未及时发现、治理安全隐患,或拒不执行上级安全隐患整改要求的;

(四)事故应急救援不及时或事故查处不力、事故处理不落实的;

(五)未按时完成上级部署的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

(六)对职工违规违章行为监督、处罚不力的;

(七)其他涉及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约谈的。

第四条 约谈一般由局长负责实施,视具体情况局长也可委托其他局领导进行约谈,受委托的局领导应当将约谈情况向局长报告。

第五条 约谈前,应发出书面通知,注明被约谈人单位名称,被约谈人姓名、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等。

第六条 约谈人应不少于两人,具体由党群办公室安排。

第七条 约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约谈人向被约谈人说明谈话原因;

(二)约谈人指出被约谈人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约谈人向被约谈人提出工作要求;

(四)被约谈人针对存在的问题作出改进承诺。

第八条 约谈结束后,应当形成纪要,送达相关单位(部门)。

第九条 被约谈人应当就被约谈问题的落实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党群办公室,由党群办公室报实施约谈的局领导。

第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被约谈人存在问题的改进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对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对因同一问题两次及以上被约谈的,取消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相关规定加重追究被约谈人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荆江局党群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