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江局消防治安保卫管理办法》

来源:综合事业中心 时间:2022-05-05 作者:综合事业中心 责任编辑:李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消防、治安、保卫管理,保护职工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荆江水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水文局机关治安保卫工作制度》《荆江局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规和制度,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文荆江局局属各单位的消防、治安、保卫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全局消防、治安、保卫工作接受荆江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综合事业中心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消 防

第四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统一领导、依法监管、各单位全面负责、全体职工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每个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消防法规,认真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切实加强对火、电、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 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和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局机关成立义务消防队,各单位指定兼职消防员,为本单位消防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的具体实施者。全局职工对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劝阻、制止的权力和义务,发现火警应立即拨打119报警,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同时要积极参加扑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义务消防员要迅速赶赴火灾现场,组织实施灭火扑救措施。

第七条 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综合事业中心配合,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各单位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教育和培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各单位消防设备要指定专人管理,灭火器定位存放,方便急用,管理人员要经常检查,使其保持有效使用状态;发现消防器材过期、损毁或配备不足,要及时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室内外的消防器材设施,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它用或损毁,安全通道不得占用。

第九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所属资料室、档案室、财务室、实验室、仓库、船舶、车辆、机房、缆道控制室等消防管理重点部位,要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严禁在室内吸烟和在其周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条 各单位应加强安全用电管理,保证电器电路的操作使用安全无隐患。严禁擅自乱接乱搭电源,严禁使用生活电炉,使用电子取暖器、空调要做到人走电源断。

第十一条 禁止在局机关、分局、站院内违章用火、用电;使用燃气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经常检查灶具有无破损、漏气,发现隐患及时与煤气公司联系,必须由专业人员修理。

第十二条 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义务消防队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经常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用火、用电制度的落实情况(包括火源、电路、用电设施等),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并迅速整改。

第三章  治安保卫

第十三条 局属各单位负责人为该单位的治安保卫责任人,应认真履行职责,做好预防工作,保障治安安全。

第十四条 全局职工要遵纪守法,出入机关要服从门卫管理。办公场所严禁喧哗、吵闹、斗殴,影响正常办公,更不得传播淫秽物品和进行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坚持值日制度。值班人员要切实担负起责任,上班时要加强安全检查,办公室内无人时要及时锁门,下班时要切断水源、电源,关窗锁门。

第十六条 加强值班管理。门卫、办公场所、机房、趸船、测船除值班人员外,不得容留他人住宿;凡进机关联系工作者必须出示证件,先用内部电话联系,经被联系人同意后方可入内。

第十七条 办公室内严禁带入、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剧毒及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第十八条 “三密”文件、资料图纸和电子档案的存放与管理,应按国家保密制度和长江委有关规定执行,贵重仪器设备和财物应指定专人保管。

第十九条 财务部门应严格遵守现金管理制度,外出取款一般两人同行,数额较大的取款应配专车护送,确保安全。

第二十条 全局职工要加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警惕,对进出机关、办公室、分局和站的陌生人要加强盘问,发现可疑人员要及时报告;发现有妨碍公共安全、扰乱工作秩序、损毁或盗窃公共财产的行为,有责任制止、报警,并及时报告有关领导或安全管理部门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荆江局综合事业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