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建设发展需求、形式灵活多样的用人机制,进一步规范水文荆江局编外劳动合同制及劳务派遣人员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水文荆江局编外劳动合同制及劳务派遣人员(以下均简称为员工)。金河流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招 聘
第三条 人员招聘,按照因事设岗、总量控制、严格条件、注重素质、计划招聘、合同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局属各单位(部门)如确因工作需要,需增加员工时,需向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局领导批准。
第五条 招聘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岗位要求进行考试或考核,择优聘用,并全程接受监督。
第六条 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所学专业对口,特殊岗位必须持有执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对临时性、替代性、辅助性岗位由局人事部门联系劳务派遣公司签订派遣协议,实行劳务派遣。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者,不得聘用:
(一) 吸食毒品者;
(二) 亏欠公款受处罚且未结案者;
(三) 品行恶劣,曾因此被开除或受公安机关拘留以上处罚者;
(四) 身体检查经认定不适合者;
(五) 未到法定用工年龄者。
第九条 经考试、考核及审查合格的人员,由局人事部门办理聘用手续。根据不同工作性质,签订相应合同:由我局直接聘用的,签订《劳动合同书》及《安全协议书》;对临时性、替代性、辅助性岗位,由我局与相应劳务派遣公司签订派遣协议。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约定。
第十条 试用人员如有品行不良、工作业绩欠佳或无故旷工的,可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解聘。试用不满三日,不发工资。
第十一条 试用人员报到时,应向人事部门缴验下列资料:
(一) 身份证及医院体检表。
(二) 最后工作单位离职证明;未参加过工作的人员,须出具待业登记证明。
(三) 最高学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 人事档案资料。
(五) 其它必要资料。
第三章 工资及其它待遇
第十二条 聘用人员的工资及其它待遇,根据员工基本条件、所在岗位技术含量、任务完成情况并参考当地同类人员工资指导价确定,不得低于荆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写进劳动(劳务)合同。如遇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单位将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三条 工资及其他待遇
聘用人员劳动报酬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三部分组成。
(一)基本工资
新聘用人员基本工资根据其聘用工作岗位,按下列标准予以确定(如遇荆州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单位可根据其调整幅度相应调整工资标准):
一般工作岗位:研究生毕业:1400元/月,大学本科毕业1300元/月,大专(及以下)毕业1200元/月。
特殊工作岗位:由双方根据社会同等工作岗位的基本工资标准,协商确定。
(二)岗位工资
聘用人员的岗位工资根据工作岗位性质,划分为以下技术等级,对应领取相应岗位工资:
聘用人员岗位工资根据工作岗位性质和年度考核结果予以增加,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下一年度工资按40元/月标准予以增加;称职的按30元/月标准予以增加;基本称职的不增加工资。
初聘人员因未取得技术等级,其岗位工资按初级工标准发放岗位工资。取得长江委认可的相应岗位技术等级证书的员工,经聘用考核合格,可按取得资格技术等级予以确认发放岗位工资。
(三)绩效工资
1、基础性绩效工资
依据聘用人员工作岗位、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及工作绩效,由局领导研究确定聘用人员的基础性绩效工资系数,将一个对应系数标准的绩效工资作为基础性绩效,逐月发放。
2、奖励性绩效工资
具体发放办法参照《水文荆江局收入分配暂行办法》中关于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相关规定执行。
(四)根据岗位职责,由我局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
(五)其他福利支出参照在职职工工会发放的福利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加班费。聘用人员应注重工作效率,尽量在工作时间内完成任务。经批准加班的,休息日加班原则上安排补休,法定休假日加班以及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计算加班费;未经批准的,不发加班费。
第十五条由我局直接聘用的聘用人员,由人事部门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及社会保障部门规定必须参加的其它保险;通过派遣公司派遣的员工,由派遣公司办理。
个人缴交部分每月由局财务或劳务派遣机构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四章 解聘、辞聘
第十六条 合同期满解聘:根据签订的聘用合同,期满后没有续签聘用合同的,可视为解聘。
第十七条 协商解聘:合同期未满,但根据工作需要或双方意愿,经聘用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八条 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局可单方面解除用工合同:
(一) 聘用人员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
(二) 聘用人员违反各项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连续旷工超过3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7个工作日的;
2、不服从工作安排,或无特殊原因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经单位负责人提出3次以上正式警告,拒不改正的;
3、屡次违反劳动纪律,经单位负责人提出3次以上正式警告,拒不改正的;
4、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经单位提出警告,拒不改正的。
(三)违反聘用人员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经济损失在3万元以上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
第十九条 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局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员工:
(一) 聘用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或连续两个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
(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三)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四)依法服兵役的。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聘用人员解聘辞聘后违反规定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我局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劳动纪律。聘用人员必须遵守所在工作单位的工作时间和作息制度,按时上、下班,不得中途无故离岗,工作时间不得随意串岗,不得做与生产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除劳动(劳务)合同外,还应签订《安全生产合同》。员工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合同》有关规定,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十四条 聘用人员必须服从所在单位领导的指导和工作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保质保量如期完成工作任务。如有事需请假,则需经领导同意方可离岗,否则以旷工处理。
第二十五条 聘用人员不得借病、事假从事第二职业,获取额外收入。如经查实,其病、事假假期无效,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六条 聘用人员请假,依据以下规定办理审批:
(一)事假不超过3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
(二)事假3天及以上,由人事部门签署意见,报分管局领导批准;
(三)病假由部门负责人批准,超过一周须报人事部门备查(需提供病历、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
(四)探亲假、婚假(含晚婚假)、计划生育假、女职工产假,由人事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病事假扣减绩效工资按《水文荆江局收入分配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聘用人员旷工扣减工资按《水文荆江局收入分配暂行办法》执行;全年累计旷工达15天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考勤由所在部门负责,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条 教育培训。坚持按需施教、注重实效、贴近生产、保证质量的原则,向聘用人员提供政治思想、专业技能、职业道德、安全生产、法律知识等教育培训。对单位出资委培的员工,若在约定的服务期内辞职,应按每少服务一年按相应比例退赔委培费,如有合同约定,则按照合同的约定补偿;鼓励员工提高自身文化素质,凡通过自学、函授等形式获得后续学历的,基本工资按本办法第十三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党团组织。根据本人意愿,聘用人员可自愿申请加入党团组织;对申请加入党、团组织的员工,局属各单位(部门)可给予教育培养;对政治思想好,工作表现优良,经考察符合加入党、团组织条件的员工,可吸收其加入党、团组织;新聘员工是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的,其党、团组织关系可转入用人单位党、团组织,参加党、团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三十二条 职业发展。局属各单位(部门)应关注聘用人员职业发展,鼓励聘用人员提高专业技术水平或技能。对符合申报技术职称或技能等级条件的,经本人申请,人事部门审查,可参加水利系统相关职称或技能等级评审机构代为评审、鉴定;对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技能等级的,我局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聘任后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考核与奖惩。我局每年末开展一次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续签劳动合同、发放绩效工资的重要依据。考核基本称职的,限期改正;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两个年度考核基本称职的,予以解聘。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党群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