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委水文局荆江局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

来源:党群办公室 时间:2023-04-23 作者:荆江局工会 责任编辑:行政办公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会收支管理,规范工会经费使用,根据《湖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鄂工发[2018]6号)和《湖北省总工会关于调整基层工会职工集体福利标准的通知》(鄂工发〔2019〕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荆江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工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上级和地方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局工会应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工会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工会批准。

(四)服务职工原则。局工会应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勤俭节约原则。局工会应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局工会应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三条 工会经费的收入来源:会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上级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

(一)会费收入。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向工会组织缴纳的会费,会员每月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计算缴纳会费。

局工会会员每月按本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两项收入总和的5‰缴纳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和建会前缴纳的工会筹备金。

(三)上级补助收入。指本级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补助的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指工会取得的所在单位行政方面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的补助款项。

(五)投资收益。指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六)其他收入。指工会除会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上级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和投资收益之外的各项收入,如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五条 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职工活动支出主要包括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活动、宣传活动、会员活动等发生的支出。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酬金,用于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优秀学员的评选范围不超过参加培训人员的10%,奖励标准不超过500元,对同一获奖者只奖励一次。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按照本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1.文体比赛活动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每次比赛活动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设置奖项的比赛活动每年不超过两次,一般设置一、二、三等奖,可发放奖品或奖金。一等奖人均不超过500元,三等奖人均不超过200元。不设置奖项的比赛活动,可为参加人员发放人均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每年不超过一次。获得上级工会奖励的,荆江局工会不再奖励。

2. 局工会组织职工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文体比赛活动,如有统一着装要求,可为参赛者(含教练及领队)购买服装(含鞋子),每人不超过500元。

3.局工会开展文体比赛活动,如有统一着装要求,可为参赛者购买服装 (含鞋子),每人每两年不超过一次,每次不超过500元。

4.局工会举办或承办的各类文体活动需聘请教练、裁判、评委等工作人员的,可以发放每半天不超过500元的劳务费;其他工作人员中,非专职工会工作人员可以给予每半天不超过100元的补贴,专职工会工作人员在工作日期间不得领取补贴,在节假日期间可参照上述标准发放。

5.文体比赛活动中确需用餐的,每餐人均不超过40元,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

6.局工会小组或各兴趣小组为参加各类活动购置的设施设备,应由工会作为资产统一管理。使用年限超过一年,通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1000 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1500 元以上的,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在登记入账的当月,需要计提折旧,同时登记固定资产台账。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创作资金及宣传指导)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1.局工会举办的政策宣贯讲座,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和工匠精神报告会所请主讲人或报告人的费用可参照本办法职工教育支出的相关标准执行。

2.局工会组织的知识竞赛、演讲比赛、网络宣传等活动,设置奖项的同类活动每年不超过两次,奖励人数不超过参赛人数的三分之二,奖励标准人均不超过 500 元。不设置奖项的比赛活动,可为参加人员发放人均不超过 100 元的纪念品,每年不超过两次。获得上级工会奖励的,局工会原则上不再奖励。

(四)会员活动支出。用于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

1.工会可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也可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每人每年不超过200元。工会组织会员开展春秋游活动,范围限于省内,且须当日往返,可委托专业机构承办,但不得前往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确需途中用餐的,可安排工作餐,每餐人均不超过40元,但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

2.逢年过节(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可以向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人每年不超过1700元。节日慰问品可根据需要采取发放提货券等便捷灵活的方式,但不得发放现金和购物卡。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如普通月饼、粽子、米、油、肉、蛋、水果等。

3.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不超过300元的实物慰问品,也可根据需要采取发放提货券等便捷灵活的方式,但不得发放现金和购物卡。

4.工会会员结婚慰问。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品。

5.女会员生育慰问。可以给予不超过500元的慰问金。女会员因生育而住院的,工会不得进行重复慰问,仅限于对生育这一事项进行慰问。

6.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可以发放不超过500元的纪念品。

7.工会会员生病住院。会员可凭住院发票(或结算单)领取慰问金,慰问每年不超过2次,第一次500元,第二次200元。

8.工会会员去世,可以给予不超过 1000 元的慰问金;工会会员的直系亲属(限会员父母)去世,可以给予不超过 300 元的慰问金。

工会开展生病住院、直系亲属去世、会员退休等慰问活动时,须与单位行政部门做好统筹,不得重复慰问。

9.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开展其他活动的各项职工活动支出。

第七条 职工服务支出是指工会开展职工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职工创新活动、建家活动、职工书屋、职工互助保障、心理咨询等工作发生的支出。工会可根据活动、竞赛所创价值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单位实际确定。包括: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职工创新活动支出、职工书屋活动支出、其他服务支出。包括:

(一)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工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

(二)建家活动支出。用于组织建设、建家活动方面的支出。

(三)职工创新活动支出。用于开展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职工创新工作发生的支出。

(四)职工书屋活动支出。用于为建设职工书屋而发生的图书购置以及维护和相关设施设备购置的支出。

(五)其他服务支出。用于组织和开展工会会员普惠制服务、心理咨询、互助保障等其他方面的职工服务支出。

第八条 维权支出是指工会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向职工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对困难职工帮扶、向职工送温暖等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

(一)劳动关系协调支出。用于推进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支出。用于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加强群众安全监督检查员队伍建设、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以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的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

(三)法律援助支出。用于向职工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职工帮扶支出。用于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工会可相应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局工会应建立和完善本单位的困难职工档案,根据困难职工帮扶慰问相关管理办法,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和经费保障能力执行。

1.荆江局困难慰问由职工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本部门工会小组填写《荆江局困难职工慰问申报表》(见附1),本部门签署意见,报局工会办公室汇总,经民主评议后,上报局行政讨论确定补助对象和补助金额。

2.上级工会拟开展帮贫扶困慰问工作,给予职工及家属一次性困难慰问的,局工会办公室会同工会小组按照上级要求集中申报上级工会审批。

(五)送温暖支出。用于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六)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局各级工会补助职工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第九条 业务支出是指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支出。用于局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

培训费的开支标准应按照荆江局培训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会议支出。用于召开工会会员大会或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

会议费的开支标准应按照荆江局会议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专项业务费。用于工会开展组织建设、专题调研、专项工作、劳模津贴、劳模专项补助、扶贫活动及外事活动的支出。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工会发生的不属于以上业务开支的其他业务支出。如用于发放经上级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工会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对经上级工会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 (担任委员及以上职务)和积极分子,每两年奖励一次,表彰奖励的人数不超过全体会员的10%,每人奖金 (奖品)不超过500元。

第十条 资本性支出是工会从事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构建而发生的实际支出。包括:

(一)房屋建筑物构建。工会用于购买、自行建造办公用房、仓库、食堂等建筑物(含附属设施,如电梯、通讯线路、电缆、水气管道等)的支出。

(二)办公设备购置。工会购置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的支出。

(三)专用设备购置。工会购置具有专门用途、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各类专用设备的支出。

(四)大型修缮。工会各类设备、建筑物等的大型修缮支出。

(五)其他资本性支出。工会其他上述科目中未包括的资本性支出。在行政经费承担资本性支出不足,并且工会经费足以保障的前提下,工会经费可以适当弥补。

第十一条 补助下级支出、其他支出按照《湖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章 财务管理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全国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统一领导、民主管理”体制,工会设立独立银行帐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第十二条 工会主席对本单位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工会应根据全国总工会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各上级工会的要求,制定年度工会工作计划,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依法履行必要程序后报上级工会批准。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

第十四条 工会应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并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科学设立和登记会计账簿,准确办理经费收支核算,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工会应依法组织工会经费收入,严格控制工会经费支出,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局工会财务账务处理交由荆江局行办财务科核算,应严格遵守工会相关财务管理规定,配备专业财务人员,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反映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

第十七条 工会要加强会计核算管理,强化会计基础工作。

(一)工会各项支出事前均须请示,获批准后方可办理。单项开支在1千元以下的,工会办主任同意后即可办理;单项开支在1千元至5千元的,需口头请示工会主席获批准后办理;单项开支在5千元以上的,必须先提出书面报告,经工会主席签批后方可办理。各项支出须取得合法规范的发票。在报销时,单据背面要有经办人、证明人签字并注明用途,并经工会主席签批方可报销。

(二)开展文体活动要有经费预算、活动通知、方案以及参加人员名单等,文体比赛要有比赛结果或获奖通报文件;发放奖金、奖品、纪念品、劳务费及补贴等要有领签单;购物发票要写明单位名称、具体品名、数量、单价或附购物清单,并以公务卡或者对公转账方式结算;奖励设置不得擅自突破标准、范围和次数;对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比赛活动的获奖人员不得重复奖励。

(三) 工会采购按预算金额控制。专项集中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可按规定在指定平台直接采购。其它采购按以下方式实施。

5千元以下的零星采购,由工会办安排2人直接实施;

5千元至3万元的小额采购,由工会办组织3人以调研比选方式实施,按市场调研、选择不低于三家供货商进行口头议价及性能价格比选,最后确定供货商的程序进行;

3万元以上(一般10万元以下)的大额采购,由工会办牵头,成立包括财务、监审等部门人员参加的3人以上的采购小组以竞争性谈判方式实施,需形成集中谈判记录,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参与项目全过程并进行监督。

所有1万元以上的采购须根据《荆江局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规定订立经济合同,并按程序填写“长江委水文局工会荆江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委员会合同审批表”(见附2)。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工会应定期向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报告财务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九条 工会应加强对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内部会计监督和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审计监督,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上级工会及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大吃大喝、购买购物卡或代金券等;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行政补助的工会经费不得用于给职工发放逢年过节福利。

第二十二条 工会经费不允许列支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明令禁止的物品。

第二十三条 工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规定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违规情况较轻的,要限期整改;涉及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荆江局工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长江委水文局荆江局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