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质量检查员(以下简称“质检员”)管理,规范质检员工作行为,提高质检工作效率和产品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水文测验、河道测绘、水环境监测产品的各级质检员。
第二章 质检员职责
第三条 质检员负责监督生产单位、作业人员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对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任务书、技术设计书等技术文件的执行,督促各单位(部门)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第四条 在质检管理工作上,质检员由技术管理室统一管理。
第五条 质检员分类和工作方式:
(一)水文质检员分局级质检员和分局质检员。技术管理室水文质检员为局级质检员,分局质检员由各分局技术骨干担任,至少2名(其中1名必须由主任工程师或副局长兼任,泥沙室设置质检员1名)。
局级质检员对各分局进行质量检查,分局质检员对本部门产品进行质量检查,协助局级质检员对其他部门进行质量检查;泥沙室质检员对荆江局泥沙资料进行质量检查。
(二)河道质检员分局级质检员和河勘中心质检员。技术管理室质检员为局级河道质检员,河勘中心质检员由本部门技术骨干担任,至少2名(其中1名必须由主任工程师或副主任兼任)。
局级质检员对全局河道项目进行质量检查,河勘中心质检员对本部门产品进行质量检查。
(三)水环境监测质检员由中心质量负责人兼任,对我局水环境监测产品进行质量检查。
(四)对我局承接的局管项目实行项目质量跟踪,技术管理室视项目大小指定项目质检员或成立质检组,对项目成果质量进行控制。
第三章 质检员工作要求
第六条 质检员应爱岗敬业,工作责任心强,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较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熟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和过程控制关键环节,具备发现、分析和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能力,能客观公正地处理质量争议问题。
第七条 各级质检员应认真自觉学习专业理论知识,掌握本专业相关规范规程,了解新技术,熟悉新仪器的应用,积极参与生产实践。
第八条 质检员应熟悉任务目的、内容及要求,将质量检查和技术指导有机结合,及时发现和解答生产中出现的技术问题。
第九条 质检员发现生产单位或作业人员质量违规行为应立即制止,对不服从检查、拒不执行的,应及时向技术管理室或总工(副总工)报告。
第十条 质检员应及时填写质量检查记录,对存在的问题应提出明确的整改意见,对整改情况进行验证,并对检查或审查的产品质量负质检责任。
第十一条 质检员发现质量隐患,应及时提出可行的应对措施,防止质量事故的发生。对不能进行整改牵涉面广的重大质量问题,应及时向技术管理室或总工(副总工)报告。
第十二条 质检员应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与认定,分析造成质量事故的原因。
第十三条 质检员参加成果审查验收,参与评分和质量等级评定,并提出持续改进措施。
第十四条 质检员应向作业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提出质量控制建议,对作业过程中的技术方案执行偏差进行纠正,并督促改正。
第十五条 质检员有权对作业单位(人员)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资料成果提出整改意见;对返工、重测等重大技术问题,须上报技术管理室或总工(副总工)。
第十六条 质检员拒审工序或资料不全的产品。
第十七条 质检员应针对产品生产过程中的重点和关键环节,及时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水文测验资料检查内容、比例及频次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水文测验质检工作量、检查内容及比例(单位:%)。
(二)局级质检员汛期每两个月至少到负责的分局检查一次;局级质检员应密切关注测次布置,分局质检员应随时对测次布置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补救措施,并形成检查记录备查。
第十九条 泥沙资料检查内容、比例及频次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泥沙资料质检工作量、检查内容及比例(单位:%)。
(二)泥沙室质检员到分局检查的次数,每年至少1次。
第二十条 河道测绘资料检查内容、比例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河道测绘资料检查审查内容及比例(单位:%)。
(二)根据项目特点,局级质检员应对项目实行全面检查,包括跟踪检查、中间检查、成果资料检查验收。大型或重要测量项目成立质检组,须到现场进行跟踪检查。
第二十一条 水环境监测资料检查内容、比例及频次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水质质检员依据质量控制计划,在每个测次实施质量控制工作,具体要求为:平行样测定比例为10%~20%,加标样不少于10%,标准样品控制样品总数不少于5%,每个监测项目的实验室系统误差检查不少于每年2次。
(二)对质量控制样品的检测结果进行分析:《地表水资源质量评价技术规程》(SL395)中要求参与评价的主要和关键项目,其平行样、加标样、空白样以及有证标准物质的检查合格率须达到100%,其它项目总合格率应≥95%,对达不到合格率要求的须重新测定和增加质控样测定率,直至达到合格率要求。
(三)质检员应对每测次的资料、质量控制情况进行检查、统计及评定。
第二十二条 质检员对检查(审查)的资料,须在资料上签名,并填写质检记录。
第二十三条 质检员每年需对全年质检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做出总结,并形成书面报告。
第四章 质检工作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四条 技术管理室每年4月前组织一次质检员综合评定,编制年度质检员评定报告,拟定下一年度质检人员,并报局领导审批。
第二十五条 质检员评定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其中评定为优秀的不得超过质检员总数的20%。
第二十六条 质检员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方可评定为优秀质检员:
(一)按水文质检员的职责要求全面完成质检工作,负责的测站在局水文资料年度评比中水文站获前三名或水位站第一名,或负责的测站在全江成果质量优胜奖评比、全江资料复审或其它成果质量年度评比中获二等奖及以上,且无任何项目资料成果质量被评为良等及以下。
(二)按泥沙室质检员的职责要求全面完成质检工作,在水文局的复审中悬沙、床沙、推移质、颗粒分析资料全优。
(三)按河道质检员的职责要求全面完成质检工作,全年负责或参与的各项目被上级或业主验收质量评定优等率达60%以上,其它项目为良等。
(四)按水环境监测质检员的职责要求全面完成质检工作,基本任务整编成果经水文局复审达到优等,其它项目被上级或业主验收质量评定优等率达85%以上。
第二十七条 按质检员的职责要求全面完成质检工作,负责的测站(水文、水位站)85%以上达到全优测站,或90%以上项目(含专用水尺、雨量站)达到优等,且无任何项目资料成果质量被评为良等及以下;负责或参与的测绘项目优良率达85%以上,其余为合格产品;所有水环境监测产品成果质量为良等及以上。达到上述条件者,方可评定为称职。
第二十八条 不满足称职条件者,视工作情况,评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
第二十九条 评定为优秀质检员的,发放奖励2000元;称职的为1000元。
第三十条 对评定为基本称职及以下者,年度绩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对评定为不称职或者连续两年评定为基本称职的质检员给予更换。
第三十一条 负责项目出现劣质或不合格产品,或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未发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发现质量问题不报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质检员1000~5000元的经济处罚。
第三十二条 成果资料审查评比后对质检员的奖惩按《荆江局水文勘测成果审查评比及奖惩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技术管理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