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文勘测成果(水文测验产品、河道测绘产品、水环境监测产品)质量管理,规范我局水文勘测成果审查及评比程序,激励职工做好水文勘测工作,提高成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审查包括由我局组织实施的水文勘测成果中间检查、阶段性审查、最终审查和内部评审;评比是指荆江局组织的以年度为单位对水文勘测成果质量进行的次序排定,每年度1次;奖惩包括审查过程中的奖惩、评比后的奖惩,以及水文局组织的审查或复审后的配套奖励和惩罚等3个方面。
第三条 水文勘测成果质量按类别依照水文局相应的规定或办法进行评定,根据“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通用条款
第四条 出现劣等(或不合格)产品或严重质量事故时,给予责任单位5000~50000元的经济处罚,处罚比例为领导层10%,技术管理层20%,生产单位70%;给予责任人1000~10000元的经济处罚。
第五条 对伪造、丢失资料影响成果质量的直接责任人,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3000元以上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六条 水文勘测成果质量纳入单位绩效考核,每年年底由技术管理室提供本年度初步质量报告供绩效考核。
第三章 水文测验
第七条 分管水文测报技术工作的副总工或技术管理室主持水文测验产品质量的审查和评比工作。
第八条 水文测验产品质量等级依据水文局颁布的《水文测验成果质量评定办法》评定,其等级由中间检查、阶段性审查、年终审查综合确定。扣分分别按0.3、0.7、1.0的系数累加后确定最终得分(其中阶段性审查时发现的不可改错误的分值仍按1.0的系数)。
第九条 水文测验产品质量审查分中间检查、阶段性审查、年终审查和内部评审。
(一)中间检查数量比例按《荆江局质量检查员工作制度》执行。
(二)阶段性审查和年终审查:由技术管理室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审查率100%。
(三)内部评审:由总工或负责水文测报技术工作的副总工组织实施,审查率不低于5%,以表检为主。
第十条 水文测验产品质量等级评定以单项资料为单元,各单项资料均为优等者为全优站。各单项资料质量等级划分:优等(90分及以上)、良等(75~89.9)、合格(60~74.9)、不合格(60分以下)四个等级。
第十一条 若水文站、水位站未完成我局下达的生产任务,则不具备我局奖励评定资格,等级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可补救的等级可评定为合格。
第十二条 评审组在水文资料审查评分的基础上,补充如下评分标准,综合考虑水文资料成果等级:
(一)本年度开展水文测验方式方法技术创新,取得显著成效的水文站,评定中将予以加分(单项1~2分或总分0.5~1分);
(二)全年1/3时间以上采用连实测流量过程线法进行水文资料整编的站,未实现流量在线监测的,在综合得分中扣1~2分;
(三)在水文局及我局汛前检查、成果质量检查中发现问题未整改的加倍扣分。
第十三条 如出现得分相等的情况,按下列因素顺序确定:
(一)过程控制更优者;
(二)新仪器应用较好者;
(三)观测项目多者;
(四)流量、含沙量测次布置合理,水位流量关系相同或相似的站测验次数较少者;
(五)流量、含沙量单项得分较高者。
第十四条 水文测验产品年度评比结果的奖惩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奖励
1、水文站(干流站:枝城、沙市、监利;支流站:高坝洲、新江口、沙道观、弥陀寺、藕池管、藕池康),只奖励全优干流和支流站水文站中的第1名(包括泥沙室)。
2、水位站:奖励全优水位站第1名,奖金为2000元。
3、水文分局:各分局所属全部水文站、水位站水文测验产品得分全优者方可参加分局水文测验产品质量奖评选,综合考虑分局所属测站测验整编质量情况评选出第1名,对分局第1名进行奖励,奖金为20000元。
(二)惩罚
对非全优站(包括水文站、水位站)按非优等的项目数分别进行累计处罚。
第十五条 全江资料复审后的配套奖励和相关惩罚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奖励
对在全江资料复审(包括全江优胜杯或其它形式的年度质量评比)中获得第一名的水文站、水位站,给予200%的配套奖励;第二名水文站、水位站按150%配套奖励;其他按100%配套奖励,并按下列方式进行分配:
1、对泥沙室以测站奖励金额为基础,参照第十四条的比例给予奖励。
2、对负责该站的水文质检员按荆江局配套金额的20%给予奖励,其中局级质检员、分局质检员、泥沙室质检员奖励比例为30%、60%、10%。
3、对技术管理室按荆江局配套金额的20%给予奖励。
4、剩余奖励给获奖单位。
(二)惩罚
我局参加全江资料复审的全优水文站、水位站,如未获全优站,则按本条第(一)款奖励比例进行处罚,按照相应奖励比例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处罚;如果该水文站、水位站为我局年终评比的第一名,则撤销第一名的资格。
第四章 河道测绘
第十六条 负责河道测绘技术工作的副总工或技术管理室主持测绘产品质量的审查验收工作,具体工作由技术管理室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河道测绘产品质量等级按照国家有关测绘质量评定标准进行质量评价,产品质量等级分为优等、良等、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十八条 河道测绘产品质量奖惩包括单项目奖惩、年度奖惩、水文局审查评比后的配套奖惩。
第十九条 年度奖惩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作业单位一年内完成的测绘项目10个及以上且年度任务经费(含我局直接实施的合同经费)达到800万以上:
若年度河道测绘产品优等率大于70%、优良率达到90%,未出现不合格产品和重大质量问题,则奖励作业单位50000元;若年度河道测绘产品优等率大于50%、优良率达到90%且未出现不合格产品的,则奖励作业单位30000元;若年度河道测绘产品优良率小于85%且出现不合格产品,则处罚作业单位30000元。
(二)作业单位一年内完成的测绘项目少于10个或年度任务经费小于800万元,则视完成产品质量、生产效益等情况决定是否实施奖惩。
第二十条 若测绘项目在水文局组织的审查评比中获奖,则给予100%的配套奖励,其中配套10%给领导层,配套20%奖励给管理层,配套的70%奖励给生产单位。若测绘项目在水文局组织的审查中出现不合格产品,则按第四条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第二十一条 若水文局或我局对项目成果质量奖惩有特别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奖惩。
第五章 水环境监测
第二十二条 水环境监测产品参加全江资料复审,如果获水文局第一名,则给予200%的配套奖励;第二名按150%配套奖励;其他奖项按100%配套奖励;在计量认证复查换证考核中,个人一次性通过盲样考核的,按每个项目每人奖励1000元;在流域中心或水文局水环境监测管理处考核,个人一次性通过考核的,按每个项目每人奖励600元;在能力验证和比对试验中,一次性考核合格的,按每个项目奖励每人1000元。
第二十三条 对重大突发性污染事故及水质异常现象及时组织了有效的调查监测,提供准确可靠的报告,如水文局发放奖金的,则荆江局按100%给予配套奖励。
第二十四条 水环境监测成果参加全江资料复审,如出现得分良等及以下,对水环境监测分析室按2000~10000元进行处罚;在上级各项考核中,个人未通过考核的,对当事人按500元处罚。
第六章 专横向项目
第二十五条 水文测报、河道测绘、水环境监测、科研分析及其他专横向项目成果质量奖惩,视完成产品质量、生产效益等情况参照前述有关条款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技术管理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