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江局技术报告编制及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技术管理室 时间:2022-04-26 作者:技术管理室 责任编辑:行政办公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质量管理,规范我局各类技术报告的编制、校审、印刷、提交与归档等程序,确保其质量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合同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报告分类:

(一)项目类技术报告,包括项目查勘报告、策划文件(招投标文件、合同、任务书、技术设计书、实施方案、工作大纲及质保大纲)、测量报告及简要分析报告、技术总结、产品检查报告、工作报告等;

(二)调研、试验与投产运用类报告,包括科技调研、政研调查、新技术新仪器比测试验报告及投产运用报告等;

(三)科研分析类报告,包括河演分析类、水文水资源分析计算类、工程性水文河道泥沙分析类、其他分析研究论证类报告等。

第二章 资格要求

第三条 项目技术负责人确定技术报告编写大纲(重大项目须局内部评审),项目负责人审查同意后启动编制工作,编写及主要参加人员由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共同确定。

第四条 技术报告校核人员应具备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者组长及以上岗位,或技术管理人员。

第五条 技术报告审查人员应具备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可为副总工程师、室主任(副主任)、科长(副科长)、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技术负责人。

第六条 技术报告核定人员可为分管局领导、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室主任及项目负责人。

第七条 技术报告核准应为局长或总工程师,或分管局领导。

第八条 视工作或人才培养需要,五级校审的各级工序可由一人或多人协同实施。

第三章 校审要求

第九条 编写

(一)符合项目调查、分析研究任务的目的、内容和要求;

(二)技术路线正确,编写流程到位;

(三)引用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来源可靠;

(四)数据可靠,计算准确,方法正确,分析到位,论证充分,结论合理;

(五)不存在知识产权争议;

(六)符合保密规定;

(七)报告的格式、排版按照《长江委水文局技术报告编排和印制规定》或用户要求执行。

第十条 校核

(一)技术报告是否完整,是否满足并达到项目、任务或合同等规定的内容和要求。

(二)技术报告的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文字描述是否准确等。

(三)技术报告采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识别是否充分,评价方法是否适宜,数据是否可靠,计算是否准确无误,论证是否科学,推理是否合理,提出的各项安全对策措施是否科学、具体、可行。

(四)报告结论是否客观、公正、准确、合理。

第十一条 审查

(一)技术报告格式、布局是否符合要求、内容是否完整,是否满足并达到项目任务书或合同等规定的内容和要求。

(二)技术报告技术路线是否正确、引用数据是否全面、合理及文字描述是否准确。

(三)技术报告评价方法是否适宜,深度是否适宜,对策措施是否可行,结论是否正确。

(四)是否存在知识产权、泄密隐患。

(五)编写、校核责任是否到位。

第十二条 核定

(一)报告的形式符合性,工序完备性。

(二)报告的工作量与任务文件的符合性。

(三)报告的内容深度适宜性,结论正确性。

(四)政治、产权、涉密等敏感问题的审核处理。

第十三条 核准

(一)报告是否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规定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

(二)核查重大方案、专题是否经过论证比较。

(三)明确最终产品是否交付。

第十四条 技术报告校审一般以纸质文档进行,技术负责人负责流转工作,技术报告校审记录表格随技术报告绑定流转,上述所有环节均应填写《技术报告校审记录表》(格式见附件1)。

第十五条 涉密报告必须在符合保密规定的时间、地点、环境中编制、校审。

第十六条 重要报告,新拓展业务报告宜先进行大纲评审,再启动编制工作。

第四章 评 审

第十七条 重要技术报告,报告编制承担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技术管理室提出内部评审申请。

第十八条 技术管理室与任务承担单位商定评审会议的时间、地点、参加评审人员及评审项目等相关事宜,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

第十九条 技术报告应在评审前至少三天交评审人员审阅。

第二十条 内部评审主要对报告格式、布局、内容及结论等进行全面审核,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形成会议记录文件。

包含观测工作的项目技术报告的审查,以及相应项目成果的评审(含技术文件、原始资料、汇编成果及质量控制记录等)。

第二十一条 报告修改完善后由项目技术负责人验证,交付印刷前应进行形式审查及表检,重要的技术报告文件需由项目负责人或总工程师进行复检。

第二十二条 重大项目技术报告须按有关规定向水文局申请评审;需邀请专家评审的,按有关规定实施。

第五章 格式与提交

第二十三条 报告的格式按照《长江委水文局技术报告编排和印制规定》要求执行或按专业要求的格式执行,任命了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的项目,其技术报告责任页样式按附件2样式执行。

第二十四条 所有技术报告必须通过承担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校审签字后方可提交。

第二十五条 报告五级校审程序完成后,项目组进行报告装订、盖章、归档,并配合行政办公室提交。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荆江局技术管理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原《荆江局

技术报告编制及审核管理暂行办法》《荆江局生产科研项目内部评审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长江委水文局技术报告校审记录表.docx

附件2:技术报告责任页示例.docx

荆江局技术报告编制及审核办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