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荆江局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能力,更好地培育创新性科技成果,促进我局高质量发展,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级下达的、荆江局通过立项批准的创新项目或课题,包括管理创新、技术创新与革新,以及职工利用我局公共资源,自主研究与开发所产生的、具备一定学术水平或推广应用价值的创新成果(含“五小”成果),具备一定学术水平或推广应用价值的。
第三条 创新项目或课题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相关成果未经荆江局授权,任何个人不得对外传播和推广。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为保障创新工作持续深入开展,成立荆江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创新工作顶层设计、课题及经费审批、成果评审验收等。
第五条 为保障创新工作落实落地,组建荆江局创新工作团队,负责创新工作规划论证、立项及成果专业审查,负责局属内创新工作室、创新工作小组的技术指导与咨询、协助或推荐优秀成果奖项申报等。
第六条 创新工作团队每届任期3年,团队成员任期内至少负责一项创新项目,提交一份本专业发展工作思路和创新建议。
第七条 创新工作室每年至少负责一项创新项目,年初提交创新工作计划、年终提交年度创新工作总结。
第八条 荆江局工会是创新工作室创建工作的组织部门,负责指导和服务创新工作室创建工作,搭建创新工作交流平台,促进创新工作共同提高。
第九条 创新工作小组视具体情况组建,开展专项创新工作。
第三章 申请与立项
第十条 水文局下达的创新项目或课题按任务书要求进行;通过荆江局立项的创新项目或课题,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创新项目立项及审批表》报创新工作团队初审。
第十一条 通过初审的项目,报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经批准的项目由行政办公室下达任务书后正式实施。
第十二条 对立项批复、后因技术进步、外部条件变化等无需或无法实施的创新项目,予以终止。
第四章 考核
第十三条 创新工作团队主任组织对创新工作室、创新项目工作小组进行考核,根据创新工作贡献,创新成果数量、质量等综合评定,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任期内考核优秀的,发放奖金5000~10000元;考核称职的,发放2000~5000元。
第十四条 创新工作团队成员根据任期内考核结果及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创新工作团队秘书负责对创新项目的动态管理。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进度要求编写《项目进展报告》。对进度缓慢的,令其整改;对整改不力的,更换项目负责人且2年内不得再次担任创新项目负责人。
第十六条 创新工作团队主任组织创新项目或课题的专业审查验收,并根据验收结果提出奖惩方案。
第十七条 局工会负责创新工作室的日常运行检查指导工作;推荐参加上级职工创新工作室的申报、评选,以及工会归口创新成果申报等。
第五章 成果验收
第十八条 创新项目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成果专业审查验收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创新项目立项及审批表》或任务书、合同书;
(二) 研究报告、技术成果(含论文、专利、专著、科技奖等)、使用说明书等;
(三) 可行性测试结论、用户使用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材料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和他人技术必须说明来源,材料必须符合档案管理的要求。
第六章 应用与推广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荆江局要求做好成果的应用与推广工作,促进成果转化和行业技术进步。
第二十条 荆江局鼓励对有价值的技术或管理创新成果进行转化,创造条件支持成果完成人对项目成果推广,并提供推广转化资金支持。
第七章 奖励
第二十一条 创新成果通过实施转化程序得到转化运用的,按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制度执行绩效奖励。
第二十二条 创新成果通过荆江局验收,虽未能实施成果转化程序,但局内应用效果良好,并取得直接或间接效益的,按《荆江局科技成果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奖励,其中软件类科技成果可按0.2~1.0系数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创新项目发表论文、出版科技专著、获得国家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按照《荆江局科技成果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创新项目奖励分配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八章 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创新工作经费主要来源:荆江局事业经费、基金项目、上级专项资金、工会创新工作室专项资金等。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创新项目的经费使用管理,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效益性负责。财务、审计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七条 创新研究实施过程中用于资料收集、开展实地调研(交通、差旅)、技术专家咨询、文件及成果印刷归档等相关费用凭发票在限额内按程序据实报销。
第二十八条 创新研究项目论文发表的版面费,由三大检索系统收录以及在核心中文期刊发表的按100%报销。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为鼓励大众创新,临时组建的创新小组取得有创新价值成果的,也可向荆江局创新工作团队申请评审,通过评审验收的,参照本办法申请奖励。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荆江局技术管理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