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荆江局科技成果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利用,参照《水文局科技成果奖励办法(2020年修订)》,结合荆江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荆江局内申报或产生的科技类成果。
第三条 荆江局科技成果管理归口部门为技术管理室。荆江局内各项科技成果申报前,必须向技术管理室报送相关材料。
第二章 申报与公示
第四条 局属各单位(部门)均可自行申报各类科技成果,包含但不限于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水利先进实用技术推广目录及优秀工程奖、科技进步奖等。
第五条 上交申报材料前,应事先通过OA系统,提交技术管理室初审,副总工或总工审查,分管局领导或局长审批。
第六条 通过审批后的申报材料,在荆江局公示5天结束后无异议,方可上报申报材料。若收到对申报材料异议,分管副总工或总工调查核实后再申报。
第七条 对于加急上交的申报材料,可先审批提交,再公示,若公示期间产生异议的,参照上条处理。
第三章 登记与管理
第八条 荆江局科技成果须在技术管理室登记备案,未登记的科技成果不列入荆江局科技成果奖励范畴。
第九条 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时,应提交材料:
(一)发表论文、著作等原件(或电子版)备查,复印件(封面、权属页、目录页、正文第一页、末页)备案;
(二)获得专利证书、科技奖项证书等,单位证书原件由技术管理室保存,个人证书提交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科技成果登记表》一式两份,由技术管理室与汇交单位(个人)各持一份(附录表5)。
第十条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承担单位负责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已登记的科技成果,凡涉及单位秘密的,按照保密的有关法律法规实行管理。
第四章 奖励
第十二条 对以下荆江局科技成果,实行一次性奖励:
(一)获国家和省(部)级三等及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省部级奖励认定范围参照水利部有关规定,其他的国家奖励办法认可的社会科学奖按省部级奖励降等处理),以及长江水利委员会科学技术奖三等奖(含)以上和青年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含)以上的项目;
(二)已获得授权的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
(三)已收录到科学引文索引(SCI)、工程索引(EI)、国际会议论文(ISTP)等检索系统中的论文;
(四)已颁布的国家、行业、团体规范和标准;
(五)已获批下达的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
(六)其他经荆江局确认需要奖励的科技成果。
第十三条 对荆江局在职职工获得的科学技术类奖励的成果,按附录表1所列标准按人均给予奖励(不含举办方授奖奖金,奖金额指税后,下同)。
第十四条 荆江局作为第一权属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证书的成果,按5000元/项给予奖励;获得实用新型专利证书的成果,按1000元/项给予奖励;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软件著作权的、水利重点推广目录的,按2000元/项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论文收录到科学引文索引(SCI)、工程索引(EI)、国际会议论文(ISTP)等检索系统中,作者单位以荆江局署名,内容为荆江局工作相关成果的论文按附录表2、专著按附录表3所列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参与编写并已颁布的国家、行业、团体(长江委级以上)规范、标准,将按照国家标准1500元/部/人、行业标准1000元/部/人;团体(长江委级及以下)标准500~1000元/部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获批的国家级、省部级重大科技项目,将按照附录表4所列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每年12月开展一次集中奖励,由成果完成部门提出申请,技术管理室核实报局领导批准后发放。
第十九条 同一科技成果在不同层次重复获奖的以最高奖励等级计。跨年度的,在次年补足差额。
第二十条 同一科技成果在长江委水文局已经获奖励的,荆江局不再重复奖励。
第五章 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一条 为充分调动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和创新活力,在荆江局统一领导下,技术管理室牵头科技成果转化事务,局属相关单位、部门协同参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国家、行业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制度、规定,结合荆江局实际,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管理类成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荆江局技术管理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原《荆江局科技报告及论文评比暂行管理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