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位、水温、流量、泥沙、降水、蒸发、水质、气象、地理信息等要素在线监测系统的运行管理,保障软硬件设施设备与数据信息安全,提高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线监测系统包含自动传感或采样、信息采集存储传输及供电设施设备,漂浮或固定监测平台,数据中心,以及配套软硬件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管理机构以各单位(部门)为单元:
(一) 计划和资金保障部门:行政办公室;
(二) 技术管理部门:技术管理室;
(三)后勤服务部门:综合事业中心;
(四)数据汇集部门:网络信息中心;
(五)生产单位:宜都分局、沙市分局、荆南分局、河道勘测中心、水环境监测分析室。
第四条 行政办公室负责计划和资金保障以及在建系统的沟通协调;技术管理室负责全局在线监测系统技术指导培训,数据使用授权和监督管理;综合事业中心负责设施设备物资及后勤保障;网络信息中心负责数据汇集、转发、存储、展示,并响应相关单位数据需求;生产单位负责系统日常管理维护并保障数据完整准确。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五条 新建的在线监测系统,在单元工程或合同完工验收并移交运行前,计划和资金保障部门负责建设监管;移交后一个月内生产单位按技术管理部门要求启动比测及资料收集工作,并负责系统防盗、防撞等日常安全;竣工验收前的对外协调由建设管理单位(部门)负责。
第六条 技术管理部门开展技术策划、技能培训、设施设备运行状况和数据质量检查。
第七条 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应指定专人负责系统运行管理,确保运行状态良好,数据完整准确。过程控制满足水文局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
生产单位负责在线监测系统防盗、防撞、防位移、防丢失等日常管理;数据汇集部门应在数据中断后及时通知生产单位(汛期白天不超过3小时,晚上不超过6小时;枯季不超过15小时)。
各相关单位(部门)制定针对性的应急预案,包括但不限于在线监测设备水毁或破坏、传输信息备份、事故报告等工情,适时开展应急演练。
第八条 生产单位必须按照规程规范、产品手册、技术要求以及安全生产、资产管理等相关规章制度开展工作。
分局应将在线监测系统纳入日常巡测、巡检,与其它设施设备一并检查、维护、校准,汛期每月不少于3次,枯期每月不少于1次,特殊情况加密巡检次数,保障在线监测系统连续可靠运行。其中,水位与降水量已有可靠技术支撑的按水文测验任务书要求频次检查维护。
其他单位每年汛前和汛后各开展1次在线监测系统巡检,并按技术要求对监测设备进行检修、校准或比测。
生产单位应详细记录巡检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置措施,对无法自行处置的问题及时协调相关单位解决。
第八条 数据汇集部门应及时掌握在线监测系统工作状态,每日8时对系统数据完整性、合理性、时效性进行监视检查,发现数据异常后应该在30分钟内通知相关生产单位并做好记录。
日常监视检查数据根据实际确定,内容包括:水位、水温、流量、泥沙、降水、蒸发、水质、气象、地理信息等在线监测要素,系统电池电压、信道状态等在线监测设备运行工况。
其他如水质、地理信息等在线监测系统根据工作需要参照实施。
第九条 在线监测系统发生故障后,网络信息中心和生产单位应及时沟通,生产单位应及时自主解决问题,无法自行解决的与网络信息中心协同解决,必要时联系厂家或开发商协助解决。
一般情况应在24小时内恢复运行,恶劣天气、交通中断等特殊情况不超72小时;其他如需厂家或开发商协助处理、设施设备损毁等情况由技术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恢复时限。
故障检修和设备更换须按照有关的检修规程操作。现场更换下来的故障设备(如通讯终端、数据采集器等)要及时贴上写有描述故障现象的标贴并做好记录。
第十条 生产单位根据需要提出备品配件和设施设备保险需求,经相关部门和局领导审核后实施。
第四章 数据管理
第十一条 技术管理部门对数据使用进行审核授权,对数据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十二条 在线监测系统自竣工验收后,其数据的采集、存储、传输、计算、查看和设备监视工作皆须归集到数据汇集部门或生产单位,实现水文在线监测数据自主管理。
对特殊情况确需仪器设备商并行运行完善的在线监测项目,生产单位须向技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批准后施行,但并行运行时间原则上不超半年。
第十三条 生产单位建立监测数据的质量控制、数据审核和固态存储数据备份制度。每月不少于1次数据质量的全面检查并形成记录备查,确保数据的可靠性。有按月或实时整编需要应满足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数据汇集部门对监测数据进行统一管理,建立数据中心的数据存储、备份和质量、安全控制制度以及数据查询、共享、发布机制,防止数据泄密、丢失、篡改,提高数据的利用率和可视化程度。
第十五条 鼓励各单位利用数据平台进行技术创新。对需要建立数学模型、相关分析等处理的数据,由数据汇集部门负责提供模型设置、数据共享等端口界面或演算处理服务。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六条 技术管理部门对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管理进行年终考核,日常进行不定期检查评估,评估内容主要为运行状态、维护与数据传输及时性、数据准确性等;数据汇集部门汛期每月对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管理工作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 若年度在线监测系统出现漂浮或固定监测平台被冲毁或撞毁未及时发现的、日常管理维护不当导致数据不完整准确超48小时的不能参与本办法的评优。
第十八条 对在线监测系统管理中表现突出的单位给予奖励。对考核优秀前二名的生产单位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奖励;对每次数据中断数据汇集部门都及时发现并通知生产单位,给予2000元奖励。
第十九条 出现漂浮或固定监测平台被冲毁或撞毁未及时发现的,给予生产单位2000元处罚,数据汇集部门1000元处罚,并按荆江局其他相关规定追责。
因日常管理维护不当导致数据不完整准确,根据严重程度(48小时以上为特别严重情况,48-24小时为严重情况,24-12小时内为较严重情况,12-3小时内为一般情况)给予生产单位处罚,特别严重情况出现一次处罚2000元,严重情况出现一次处罚1000元,较严重情况每次600元,一般情况每次300元。
对数据中断未按要求及时发现的,每次对数据汇集部门分别给予300元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生产单位、数据汇集部门按本办法要求制定本单位的相关制度和细则,报技术管理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荆江局技术管理室负责解释,自2024年7月1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