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中共长江委水文荆江局党委(以下简称局党委)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完善局党委工作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中共长江委水文局党组工作规则》和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局党委在水文局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局党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切实履行领导职责,充分发挥领导作用,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在荆江局发挥总览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第三条 工作原则:
(一)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加强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落实中央、水利部重大决策部署和长江委、水文局工作要求;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担当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局党委活力和坚强有力,推动形成良好政治局面;
(四)坚持依据党章党规开展工作,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五)坚持局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领导班子依法依章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局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局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抓落实的领导作用,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对荆江局党的建设和业务工作的领导,推动党的主张和重大决策转化为法律法规、政策政令和社会共识,确保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水利部、长江委、水文局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五条 局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共长江委水文局党组工作规则》讨论和决定荆江局有关重大问题,并对讨论和决定事项实行清单管理。
(一)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央决策部署、中央领导的重要讲话以及长江委党组、水文局党组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工作;
(二)需要向水文局党组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党的建设方面,包括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研究荆江局发展战略、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项;
(五)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人才行动、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等事项;
(六)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七)局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八)审计、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
(九)研究决定年度绩效考核方案,审议考核结果;
(十)干部职工思想动态有关事项,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导;
(十一)国家安全、意识形态、宣传舆论、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二)局属各党支部需要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十三)加强局党委自身建设的有关事项;
(十四)统战工作、群团工作、外事工作、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等方面需经局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十五)其他应当由局党委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局党委可根据工作需要对清单内容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局党委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对荆江局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具体包括:
(一)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提高政治站位,彰显政治属性,强化政治引领,切实增强政治能力,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强化理论武装,组织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建立“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长效机制,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宗旨,自觉加强党性锻炼;
(三)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确保荆江局工作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四)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等重要事项,做好党务公开工作;
(五)决定或撤销对违纪党员领导干部的党纪处分;
(六)加强和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决反对“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七)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局纪委履行监督责任,深入推进反腐败工作;
(八)推进建章立制,建立健全党建工作制度,并抓好落实。
局党委自觉接受水文局机关党委对局党委履行党建主体责任的指导督促。
局党委书记必须认真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局党委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的建设工作。
第七条 局党委贯彻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局党委贯彻党管人才原则,加强荆江局人才队伍建设。
第八条 局党委加强对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
第九条 局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委会议,组织党委活动,签发党委文件。
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工作,受党委书记委托履行相关职责。党委成员根据党委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十条 局党委必须坚决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局党委任何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党中央精神为前提,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第十一条 局党委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有关规定,向水文局请示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局党委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根据需要充分征求局属各党支部和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局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于局党委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委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党委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局党委其他成员应当对党委讨论和决定的事项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党委成员必须坚决服从局党委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也可以向水文局党组反映,但不得在其他场合发表不同意见。
第十四条 以党委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委成员代表党委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委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委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委审定或者经党委书记批准。
党委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中央、上级党组织以及局党委的有关精神。
第四章 决策与执行
第十五条 党委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六条 局党委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与有关单位(部门)充分协商,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局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局党委讨论和决定人事任免事项,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水文局有关要求执行。
水文局还包括(局党委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发展党员、处分党员重要事项,严格按照党章党规和党中央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七条 局党委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委会议形式。党委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1-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委成员提出建议,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局党委会议材料由主办单位(部门)提前1-2个工作日通知到每个党委成员和列席人员,有关材料(需要保密的除外)一般应同时送达。
局党委会务工作由党群办公室负责,并做好会议记录。
第十八条 党委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到会。党委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党委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委成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水文局党组可以派员列席局党委会议。
第十九条 党委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党委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会议决定事项编发会议纪要,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查阅党委会议原始记录,须经党委书记批准。
第二十条 局党委会议需要保密的内容和讨论情况,参加和列席人员不得泄露。
第二十一条 党委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委成员对党委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委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党委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馈机制,确保党委决策落实。
第二十二条 局党委文件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长江委水文局公文处理条例实施细则》办理,由党委书记或者由党委书记委托党委副书记签发。
第五章 组织生活
第二十三条 认真贯彻《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确保党的组织生活经常、认真、严肃。
第二十四条 党委民主生活会根据上级党组织要求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列席会议人员由党委书记按有关规定和要求确定。
召开民生生活会前,应当按照水文局党组部署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民主生活会工作方案,围绕会议主题认真组织学习,广泛征求意见,深入交心谈心。会上,党委书记应当通报上次民主生活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本次民主生活会准备工作情况和征求意见情况,并代表党委作对照检查,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认真查摆问题,深刻剖析根源,明确整改方向。局党委成员应当就群众反映、巡察反馈、组织约谈函询、个人须报告的重大事项和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会后,应当针对会议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积极制定整改措施,逐一整改落实,并以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会议情况和整改措施,接受群众监督。
因故缺席人员应提交书面发言,在会上代为宣读,列入会议记录。会后由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参加会议的其他同志将会议情况和评语意见转告缺席人。会议要落实专人进行全面、准确、客观的记录,相关材料及时归档。
民主生活会后15天内,局党委按要求向水文局党组、水文局纪检组和水文局机关党委报送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二十五条 坚持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局党委成员以普通党员身份编入党支部、党小组,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
第二十六条 坚持党员领导干部讲党课制度,局党委书记每年至少讲1次党课,局党委其他成员每年至少为分管部门或联系单位党员讲1次党课。
第二十七条 严格谈心谈话,局党委成员之间、局党委成员与党员之间应当开展经常性谈心谈话,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帮助提高。
第二十八条 局党委成员应当严肃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团结—批评—团结”,勇于自我解剖,热忱帮助同志。
第六章 理论学习
第二十九条 局党委坚持中心组学习制度,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
局党委中心组由局党委成员组成,可以根据学习需要适当吸收有关人员参加。
第三十条 局党委对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主体责任。局党委书记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第一责任人,局党委其他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学习,自觉遵守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
局党委中心组每年年初按照党中央、水利部党组、长江委、水文局党组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年度学习计划。年度学习计划由局党委审定后施行,并报送水文局党组备案。党委书记负责审定中心组学习计划,确定研讨专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中研讨活动,指导和检查中心组成员的学习。
第三十一条 局党委中心组可以通过集体学习研讨、个人自学、专题调研等形式,开展切实有效的学习活动。集体学习研讨应当保证学习时间和质量,每年集中一定时间学习,每季度不少于1次。
第七章 纪律和作风
第三十二条 局党委及其成员应当带头尊崇党章、严守党规,严格执行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坚持以身作则,发挥表率作用。
第三十三条 局党委及其成员应当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决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第三十四条 局党委应当加强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局党委成员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多开展蹲点调研、专题调研和不打招呼的基层调研,每年至少牵头负责1项重点调研课题。
第三十五条 局党委成员应当严格执行办公用房、用车以及薪酬等方面的待遇规定。
第三十六条 局党委成员应当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禁止利用职权或影响力为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谋求特殊利益。
第三十七条 按照长江委党组和水文局党组要求,严格执行党委书记述职制度,党委及其成员履职考核制度。述职和履职考核包含述廉述学情况,每年开展1次,可以与荆江局工作报告和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结合开展。。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和本规则的,应当严肃追责问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由党群办承担解释工作。
第四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