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强化长江委水文荆江局(以下简称荆江局)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共水文局党组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等党内法规和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的问责工作坚持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坚持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第三条 局党委负责荆江局党的问责工作。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局党委对局属各党支部以及局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的问责。
第五条 问责应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六条 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问责。
第七条 党的领导弱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给水文事业和职工群众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中央、水利部党组、湖北省委、长江委党组、荆州市委、水文局党组以及荆江局党委的决策部署,不及时传达学习、研究部署、推动落实,或者在贯彻执行中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的;
(二)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及推进水文事业和荆江局改革发展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的;
(三)工作失职、渎职,在职责范围内发生水文资料缺失、资料造假事件,漏测漏报重要水情信息造成防汛责任事故,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在处置本单位(部门)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未及时采取措施,出现重大失误,或者存在瞒报、迟报、谎报导致事态恶化的。
第八条 党的建设缺失,有下列情形之一,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贯彻党的思想路线、加强党的理论武装、意识形态管理不力,导致思想政治工作严重削弱,党员队伍理想信念动摇、宗旨观念淡薄,在重大考验面前不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
(二)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三会一课”、党支部组织生活会等基本制度落实不力,党组织软弱涣散,民主集中制执行不严,班子严重不团结,不按期进行换届,对党员疏于教育、管理和监督的;
(三)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态度不坚决、落实不到位,对顶风违纪和隐形变异的“四风”问题监督不力,“四风”问题屡禁不止,作风建设流于形式的;
(四)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存在用人严重失察、“带病提拔”、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突击提拔等问题的。
第九条 全面从严治党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支部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不认履行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等责任,党的工作部门对支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督促、检查、考核的。
(二)党员干部履行领导责任不力,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班子主要负责人没有做到加强领导、推动责任落实、加强廉政教育、保持清正廉洁,班子成员没有做到落实分管职责、加强督促指导、做好一岗双责、支持纪检工作、保持清正廉洁的;
(三)不支持配合甚至对抗妨碍巡察工作,对反馈的问题或线索整改不力甚至拒不整改以及办理不到位的。
第十条 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造成恶劣影响的,应予以问责:
(一)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力,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损害中央权威等问题严重的;
(二)维护党的组织纪律不力,管辖范围内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重大决定、欺骗组织、违反请示报告制度等问题严重的;
(三)维护党的廉洁纪律不力,管辖范围内以权谋私、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或者福利、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违规从事盈利性活动等问题严重的;
(四)维护党的群众纪律不力,管辖范围内弄虚作假、推诿扯皮、作风粗暴、漠视或者侵害职工群众利益、破坏党群干群关系等问题严重的;
(五)维护党的工作纪律不力,管辖范围内违规插手招标投标、选人用人,以及失密泄密、违反出国(境)管理规定等问题严重的;
(六)维护党的生活纪律不力,管辖范围内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以及个人品德缺失等问题严重的。
第十一条 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问责:
(一)不及时传达学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要精神,不研究部署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清单制度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抓早抓小工作不力,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违规违纪问题未能主动发现并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管辖范围内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隐瞒不报、腐败问题多发频发,对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监督不力的;
(四)支持纪委依规依纪履责不力,不及时采取措施推动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重大问题,影响案件查处的;
(五)对信访举报或者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办理不及时、不认真甚至拒不办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二条 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群体性事件等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十三条 对党支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
(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第十四条 对党员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责令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第十五条 对党支部、党员干部的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六条 党的问责工作应当按照启动问责程序、开展问责调查、提出问责建议并由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问责决定、执行问责决定等开展问责工作。
第十七条 启动问责程序。一般由局纪委启动问责程序,报局党委审批,事前还应向荆州市纪委和水文局党组进行报告。
第十八条 开展问责调查。
(一)启动问责程序后,一般应进行问责调查。对于事实清楚的问责情形,经局党委同意后,可以直接进入问责决定阶段。
(二)开展问责调查时,局纪委可根据问责情形,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调查。
(三)实施问责调查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准确认定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问责决定由局纪委商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建议,报局党委研究决定,作出问责前还应向荆州市纪委和水文局党组进行报告。
第二十条 执行问责决定。问责决定做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被问责党支部或党员干部及其所在党支部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向党群办公室通报,党群办公室应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党员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干部人事主管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受到问责的党员干部应当向党委写出书面检讨,并在组织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机制,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通报。
第二十三条 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岗位、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在确定问责情形时,局党委将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宽容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具体情形另行制订容错纠错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荆江局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8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