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全局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营造锐意改革、勇于创新、敢于担当、合理容错的良好环境,根据水文局党组《长江委水文局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容错纠错是指对单位和个人在推动发展、改革创新、维护稳定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不违反法律规定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文荆江局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党员干部。非中共党员的容错纠错工作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条 容错纠错工作由局党委统一领导,局纪委负责组织实施,相关职能部门协同配合。
第五条 容错纠错工作原则:坚持挺纪在前,依纪依法,坚守底线;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鼓励改革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误;注重抓早抓小,着眼预防,及时纠错;支持干事创业,勇于担当,激发活力。
第六条 容错纠错应当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准确把握政策界限,严格区分失误与失职、敢为与乱为、履责与懈怠、为公与谋私的界限,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把干部在推进改革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尚无明确界定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错误,同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容错:
(一)在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但经过民主决策程序,没有为个人、他人谋取私利或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
(二)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的因素,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四)在推动重大项目、重点工作和全面创新改革试验中,因大胆尝试履职、大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五)因国家政策调整、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变化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影响,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六)在基层治理、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破解难题、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非议行为的;
(七)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八)在改革创新和急难险重工作中出现失误或偏差后,并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最大限度挽回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的;
(九)根据上级有关精神进行先行先试改革,因无先例遵循而出现失误和偏差的;
(十)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第八条 容错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法律法规和纪律没有明令禁止,或法律法规虽没有明确规定但符合中央和水利部、长江委、水文局、荆江局决策部署精神的;
(二)经过民主决策程序;
(三)遵守廉政规定,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其他组织谋取不当利益的;
(四)没有与其他组织或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
(五)主动纠错,及时挽回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的;
(六)未直接造成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和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事故,或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的。
第九条 容错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综合考虑问题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政策依据、情节轻重和性质后果等方面因素,认真甄别、准确研判、妥善处置。
(一)提出申请。单位或当事人认为符合本实施细则容错情形之一的,可向局纪委提出申请。
(二)调查核实。局纪委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调查核实是否符合容错情形及容错必备条件,全面收集各方面的证据材料及意见建议,充分听取被反映单位或个人的解释和说明,形成调查报告。
(三)认定反馈。局党委研究作出容错与否的认定结论,并反馈给申请单位或本人。
(四)结果运用。属于免责的,可在单位年度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受影响;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中不受影响;代表资格和评优评先中不受影响。属于减责的,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十条 对存在过错或失误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采取以下程序实施纠错:
(一)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坚持抓早抓小,充分运用第一种形态;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完善制度机制。
(二)按照所犯错误的性质,采取提醒约谈、诫勉谈话、责令纠错、廉政风险预警等方式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推动问题整改。
(三)合理运用“四种形态”,对错误性质不严重,认错态度好、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的,应当体现政策,予以免责;确需追究责任的,从轻减轻处理。
(四)举一反三,认真分析原因,深刻吸取教训,完善制度、堵塞漏洞,健全长效机制。
第十一条 局纪委对所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单位或个人,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
第十二条 错误情节严重、明显构成违纪的,应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或给予纪律处分,不属于本办法容错纠错范围。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局纪委负责解释,自2018年10月1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