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江局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来源:党群办公室 时间:2022-05-05 作者:党群办公室 责任编辑:李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增强党员党性观念,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荆江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荆江局各级党组织的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党费,是指党的关系隶属于中共长江委水文局荆江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委员会的党员(包括预备党员),向其所在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的经费。

第三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取之于党、用之于党的原则,按照定期收缴、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的要求,坚持勤俭节约、精准规范,做到程序严格、公开透明,充分发挥党费的政治功能、教育功能和管理功能。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荆江局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由荆江局党委统一领导,指导监督下级党组织党费工作,统筹使用好、管理好党费,保障各项党务工作顺利进行,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第五条 党群办公室作为党费业务管理部门,代荆江局党委统一管理党费,负责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党费的核定收数、使用审批、监督考核等具体管理工作。行政办公室财务科负责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

第六条 基层党支部应当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按月收取党费,及时上缴上级党组织。

第三章 党费收缴

第七条 党群办公室年初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

第八条 各级党组织不得使用手机银行APP等方式交纳党费,党费收缴工作应在每月支部主题党日活动中,由党员向所在支部按月交纳党费。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履行党员义务,自觉、按时、足额向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

第九条 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党员不定期、非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以下项目: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以及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党员的绩效工资中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应列入党费计算基数,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第十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十一条 离退休人员党员,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补贴。同类收入的离退休人员党员交纳党费数额大致相当。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荆江局党委批准后,经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可以少交或免交。

第十二条 党群办公室年初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年内工资晋档、职务晋升,岗位变动以及普调工资的,可以待下年度重新核定。

第十三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十四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一次性交纳党费超过应交纳党费数额1000元及以上的部分,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党员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简要情况,通过荆州市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开具收据后,由荆江局党委转交党员本人。

第十五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预交、代交或补交党费,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六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未经党组织同意而少交党费,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十七条 受到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仍应当按照规定交纳党费;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党员,在支部大会作出决议后,上级党委审批期间,仍应当交纳党费,直至上级党委对这一处分决定批准为止。

预备党员在支部大会决定取消其预备资格后,上级党委批准以前,仍要继续交纳党费;上级党委批准以后,所交党费不退还本人。

第十八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党支部在支部主题党日活动中,按月收齐全体党员的党费。每位党员的《党员手册》中要按月登记交纳党费情况,由支部组织委员签字。

第十九条 基层党组织每半年将收缴的党费100%全额上缴党群办公室。各单位应当于每年6月15日、12月15日前将上缴的党费汇总至党群办公室不得少缴或拖延。党群办公室在收到党费后开具党费收据,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党费汇入荆江局银行账户内,并做好党费台账管理。次年2月底前,按规定比例上交至上级指定账户。

第四章 党费使用

第二十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在遵循党费使用五项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以下具体使用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

(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

(2)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

(3)党内表彰所需费用。

(4)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5)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

(6)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上述项目的开支标准,参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据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 党费使用实行审批备案管理,认真履行审批手续,使用和下拨党费,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对于不符合党费使用范围的,不得在党费中开支。

第五章 党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荆江局党委应当在党员大会或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党费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向荆江局党委和上级党委有关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接受党员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选派政治素质好、党性强、作风正的同志从事党费管理工作。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党费工作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范围,每年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群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