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荆江局各级党组织落实党建主体责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下简称廉建)“两个责任”,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激励和监督作用,为水文事业发展提供坚强政治、组织与纪律保障,依据《湖北省直机关基层党建“三级联述联评联考”实施办法》《中共水利部党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水文局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建、廉建考核的对象:荆江局各支部、局属各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三条 党建、廉建考核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全面准确、客观公正;
(二)坚持效果导向、分类实施;
(三)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日常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
(四)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
第四条 党建、廉建考核工作在荆江局党委领导下进行,党群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落实党建工作“三级联述联评联考”要求,荆江局党委对各支部的党建、廉建考核与各单位(部门)年度绩效考核一并进行。党支部对党员的考核,由各党组织按有关要求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党建、廉建考核内容以年初签订的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印发的年度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清单为主,具体包括:
(一)落实党建工作主体责任情况;
(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情况;
(三)巡视巡察、党建廉建考核及各类专项检查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四)其他需要考核的事项。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七条 党建、廉建考核实行百分制,作为年度绩效考核重要内容。
(一)对各支部的考核采用年终对标考核、日常检查考核、本单位(部门)民主测评、各支部之间互评、局领导评价进行综合考评。
1.年终对标考核25分。各部门各单位党组织对照荆江局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清单自查赋分,考核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考核赋分。
2.日常检查考核20分(党建、廉建各占10分)。由日常差错记录和个别谈话验证两部分组成。党群办公室结合各部门各单位党组织在落实日常工作要求中出现的差错情况、日常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及个别谈话了解情况进行赋分。
3.本单位(部门)民主测评30分。
4.单位部门各支部之间互评10分。
5.局领导评价15分。
(二)对班子成员个人的考核,民主测评占50%,班子(支委)考核结果占50%。
考核测评表见附件。
第四章 考核实施
第八条 荆江局党委组建考核组进行考核。
(一)局领导带队开展重点抽查。每位局领导至少选择一个单位(部门)开展党建、廉建重点抽查考核。
(二)党群办公室负责党建、廉建考核的组织协调与具体实施。
第九条 考核程序
(一)确定考核指标。每年年初印发年度党建、廉建责任清单。
(二)党建、廉建考核结合年度绩效考核衔接一致。
(三)各单位(部门)党组织自我评价。各单位(部门)党组织根据考核要求,进行总结,并对照责任清单与评分标准开展自查并赋分。
(四)开展个别谈话。坚持效果导向,考核组通过个别谈话了解党建、廉建工作落实情况,听取有关意见及建议。
(五)述职述廉评议。各支部书记向局党委考核组述职,接受评议。述职评议与局绩效考核相关工作一并进行。
(六)确定考核等次。考核组根据考核赋分情况,对各党支部分别排名,考核结果报局党委审定,确定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考核得分75分以下或有违反《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所列情形而被问责追责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七)考核反馈及整改。考核组向各单位(部门)党组织反馈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单位(部门)党组织根据考核组反馈的问题,以及自行查找的问题,建立整改清单,作为下一年度党建、廉建工作重要内容。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条 党建、廉建考核结果是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与年度考核和评先评优直接挂钩。党建廉建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部门和单位,绩效考核不能评为先进,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不能评为优秀。
第十一条 考核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由局党委对主要负责人进行提醒谈话;问题特别突出的,由局党委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对所在单位党组织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单位作出书面检查。
第十二条 各支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不履行职责或履责不到位的,或者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群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