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荆江局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促进廉洁从业,推动单位科学发展,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要求及相关规定,结合荆江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荆江局“三重一大”事项,指荆江局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条 荆江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纪党规以及水文局党组相关规定,做到决策主体到位、形式规范、内容合理、程序完备,保证决策依法合规。
(二)民主科学。坚持调查研究、综合评估、专家咨询、职工参与和集体决策相结合,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民主科学。
(三)权责一致。按照领导干部的职责和权限进行决策。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四)集体决策。“三重一大"决策应当以集体决策的形式进行,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防范决策风险。
(五)确保执行。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决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决策执行部门和责任人应制定实施方案,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决策执行到位。
第四条 按照水文局有关规定,应当向水文局报告或批准的决策事项,必须严格履行报告或审批程序。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指涉及荆江局改革发展稳定等具有全局性、方向性的重大问题,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指示、会议精神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管理机制、规范性文件、制度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须向上级报告的重大事项;
(三)单位发展规划、年度工作目标和工作总结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编制和报告;
(四)事业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对外投资,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以及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重大使用事项;
(五)改革方案、机构设置、职能与编制调整、综合绩效考核、分配方案等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安全生产、职工稳定的重大决策;
(七)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事项;
(八)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六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属于荆江局管理的干部任免、职工的晋级、重要岗位人员调整和重要奖惩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管干部、党管人才政策的重要举措;
(二)干部的任免、推荐;
(三)党员发展和对党员的表彰、处分等重要事项;
(四)职称评聘、职工奖惩和解聘;
(五)人才培养、人才引进、招聘计划及职工队伍建设的重大决策;
(六)年度绩效考核结果、表彰奖励的审定,上级荣誉称号人选的推荐,委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审核;
(七)违犯党纪政纪的干部职工的处理;
(八)其他重要人事工作。
第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指对荆江局生产、科研等产生重要影响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年度生产科研计划项目;
(二)年度预算外较大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等项目;
(三)重大项目分包或委托、重大项目招标投标等事项;
(四)重大技术革新及技术改造项目;
(五)重大资产报损报废处置项目;
(六)需要向有关地方政府、上级机构报送请示的重要工作事项,水文局内单位间共商协调的请示事项;
(七)其他重大项目安排。
第八条 大额度资金事项,指超过领导干部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预算内大于50万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二)超预算大于20万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三)对外捐赠、赞助的资金;
(四)单项会议、表彰、培训等支出金额大于10万的使用;
(五)其他大额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荆江局“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主要采取党委会议、局务会、局长办公会议、党委成员会签等形式,依据相关议事规则,按程序经集体研究做出决策。
第十条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同时应加强沟通和磋商,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
(一)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应事先开展调查论证,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风险评估,然后提交会议决策;
(二)研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通过职代会或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三)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按照民主推荐、党组织推荐、公开竞聘等形式确定人选,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组织考察、事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等决策前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议题应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或由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管工作需要提出、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同意,或由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要求,向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提出议决请求、党政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列为议题。决策事项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准备议题材料。
第十二条 党委会由党群办公室负责会务工作,局务会、局长办公会议由行政办公室负责会务工作。会务工作主要包括:会议准备、材料收集、会议通知、会议记录,形成会议文件、纪要等。会议记录应当完整、详细记录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并存档备查。做出具体决策的会议,必须形成会议纪要或文件。
第十三条 决策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参与决策人员到会方可召开,参与决策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应当用书面形式表达。先由提出议题的局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全面详实地介绍相关情况和意见,安排足够时间进行讨论后进行决策。
第十四条 会议决策多个事项的,应一事一议、逐项表决,并需经参与决策人员逐个表决,主要负责人应在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事项原则上由应参与决策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决策做出后,按照局领导分工组织实施,明确责任部门(单位),确定工作目标和完成时限。行政办公室、党群办公室按职责负责决策事项的督促落实,并报告决策实施情况。
第四章 决策要求
第十六条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严格按照会前确定的议题进行,没有列入议题的决策事项原则上不得临时动议。未经必要论证、充分沟通的,一般不得上会研究。
第十七条 紧急情况下由班子个人或班子少数人临时决定的事项,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会、局务会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党委会、局务会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八条 会议若对重大问题存在严重分歧时,一般应推迟做出决定,待酝酿成熟后再提交相关会议讨论和表决。
第十九条 为提高决策公信力,防止个人利益与单位利益发生冲突,凡与决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经与会决策人员研究,认为该利害关系不会对决策事项产生显著影响的,可做出不予回避的决定。
第二十条 参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会议纪律,对尚未公布的会议决定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不得外泄。涉密会议材料的印发、回收、销毁,应当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局领导班子成员、部门(单位)责任人应当带头执行各项决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做出新的集体决策之前,不得擅自变更、阻碍或者拒绝执行已做出的决策。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局长、党委书记是荆江局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主要责任人,参与决策人员应切实履行决策职责,抓好决策落实。
第二十三条 为确保决策执行,局纪委负责对决策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决策事项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制定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为调整和完善决策提出意见。
第二十四条 “三重一大”决策和执行情况,除依法应当保密之外,应按党务公开等相关规定,向党内外通报或公示,接受广大党员、职工的监督评议。
第二十五条 局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进行决策,严格做到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由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对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不遵守、不履行、规避履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发现违反集体决策应予纠正不予纠正的,对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给单位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和制度,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责任人和其它责任有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局年度绩效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事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党委会议事规则和行政工作规则,作为本制度的附件。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党群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2024年9月1日起执行。